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2017)06-0062-06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族人民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并世代相传的各种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近年来,在全球化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受到严重挑战。为此,党和政府不断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2004年8月,我国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公约》和《意见》的指导下,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全面展开,采取了健全非遗保护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开展非遗普查及制定非遗保护政策等多项措施。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2005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2007年)、国家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2007年),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体系。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颁布,这是我国首部文化领域的法律,标志着我国非遗保护实现了国家层面的法制化。然而,制度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的要义。 1.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名录体系。根据2005年非遗普查,我国非遗项目总量近56万项。面对如此丰富的非遗资源,分级保护势在必行。为此,我国确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级别从高到低。一般而言,级别越高影响越大,受到的关注也越多。 目前,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已经公布了4批1372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分别开展了省级非遗名录的审批。如湖北省已公布了5批共358项非遗代表性项目。其他市、县一级也各有自己的非遗名录。目前,国家、省、市、县四级宝塔形的非遗名录体系已经形成,初步实现了非遗的分级保护。 2.非遗名录标准。以国家级为例,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选择范围,即设置的非遗类别共10个,分别是民间文学类、传统音乐类、传统舞蹈类、传统戏剧类、曲艺类、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传统美术类、传统技艺类、传统医药类和民俗类。入选标准是:(1)具有重大的历史、文学和科学价值。(2)具有在一定群体中世代传承的特点。(3)在当地有较大影响且处于濒危状态。(4)具有代表性、重大影响力。如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传统戏剧”类的京剧,是中华民族影响巨大的剧种,不仅历史悠久,在我国戏剧发展史中有重要地位,而且也是中华民族重要精神的体现。再如土家族摆手舞、苗族芦笙舞代表了本民族的重要文化内涵,因此入选民间舞蹈类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 3.非遗名录确认程序。仍然以国家级为例,确认程序分为三步:第一步是地方申报,由“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筛选、评估、论证,综合归纳后统一报至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部)。第二步是专家讨论评审。申报材料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通过后,被提交给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入选标准评选符合要求的代表性项目,提交推荐名单。第三步是国家确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二)非遗名录制度存在的弊端。 1.名录等级弊端。我国非遗数量巨大,但国家力量有限,不可能不加区别地对待所有非遗。因此,国家设立层级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可以优先保护那些影响大且自我传承力弱的非遗。然而,在实践中,有些人错误地以能否进入某一级名录为衡量非遗“价值”和“地位”高低的重要指标。文化相对论认为每个民族的文化都有独特的价值,是其他文化所不能代替的,因此,暂时没有进入名录,或者没有列入国家级名录之非遗的价值不一定就小。况且人们对非遗价值的认识也会受时代影响。如在工业时代的大机器面前,传统手工技艺曾经被认为是落后的生产力,但是在后工业时代,人们认识到手工技艺更能体现民族文化的特性,具有重要价值,从而推崇手工技艺以及手工制品。可见,名录等级制度并不是衡量非遗价值的标尺,那些根据入选名录等级为非遗定级的认识是不正确的,会削弱一些非遗的独特价值,会在客观上降低同类非遗的影响力。 2.标准不完善,不宜操作。非遗名录制度的评判内容包括非遗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及社会影响力与保护传承情况等,评判标准是有“突出价值”、“较大影响”等。这些标准不太完善,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宜操作的情况。如入选国家级非遗需要具有“较大社会影响”,那么,何为“较大社会影响”呢?如果没有附加的详细说明,专家在评审时无法客观把握,将导致评审工作主观性太强的后果。此外,现行非遗代表性名录的10个类别并不能涵盖全部的非遗内容,缺少语言、文化空间类非遗类别。而且,一些综合类非遗也往往不知该归入哪一类。 3.非遗名录确认环节不完善。在非遗名录确认环节,也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缺少文化所有者的参与。文化所有者世代享有并传承这些文化,最了解这些文化,却被有意无意地排除在非遗名录评选工作之外。现在非遗的评选,基本都是政府主持、专家论证,作为文化所有者的民众缺少话语权。这种情况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民众对部分非遗的认同度不高,往往误认为非遗是国家的非遗,保护非遗只是国家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