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0年的农村改革历程中,我国农业经营体制无论经历了怎样的变迁,其“集体所有、均田承包、家庭经营”的大格局一直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动。其中,由“土地均分”引发的小规模与分散化问题,使人们往往将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视为相互对立的矛盾。尽管推进农地的流转与集中进而谋求规模经济已经成为主流的政策导向,但如何坚持农户在农业经营中的主体地位,则是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因此,在中国农业转型发展的新时期,有必要重新认识农业家庭经营的性质,理解家庭经营的可能性潜力,并努力使之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资源与基础性制度支撑。 一、农业家庭经营的决定机理 (一)农地“均分”的制度传统 在人地关系紧张的小农社会,农民首要的理性原则是保障生存安全,而不是追求收入最大化(Scott,1976)。由此,农地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生存的“命根子”,由此形成了特殊的农耕文化传统。这一传统由两个重要的机制维系:一是产权“均分”机制。从北魏孝文帝的“均田制”、唐朝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到清末太平天国的“天朝田亩制度”等,土地均分由于提供了一种分担风险的机制,历来是乡土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产权“维护”机制。村庄是由具有亲缘、地缘、业缘等关系的人们聚居在一起形成的熟人社会,具有产权界定、产权排他性保护、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特点。“均田”或“均分”等土地分配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动员农民的支持力量,由此内生并复制村庄自治传统。因此,在传统中国,村庄在农地保护和分配中一直扮演重要的角色,在农地产权界定和保护方面甚至成为了对国家某种意义上的功能性替代(谢琳等,2010)。 农地“均分”的制度基因在近代得到了很好的保留和继承。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耕者有其田”、到农业集体化时期的平均地权(尽管受到强烈的管制与稀释)、再到家庭承包制下的农地“均包”,都充分体现村庄土地的“均权”特征(李尚蒲等,2015)。应该说,农地制度变迁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农村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动的影响。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的农地制度改革,土地要素在农民之间分配比较平均,随后的农地调整也一直遵循“按照家庭人口或者劳动力数量”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同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绝大多数是在人地关系发生变动后对要素分配不平等的响应(Carter等,1999)。“均分”体现了农地的社会福利保障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例如,“均分”的农地制度安排使中国农民在营养摄入、婴儿死亡率、妇女识字率等方面的境况均好于印度(姚洋,2000)。 (二)农地“调整”的基因植入 严酷的人地矛盾决定了谁赋予农民土地产权,谁就能获得广泛的政治资源和社会响应。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的《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封建剥削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一变革具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继承了土地“均分”的传统基因;二是通过国家强制力将农地无偿分配给农民。由于农地的赋权方式不是经由市场,而是通过“国家制造”来产生,内含产权弱化机制(周其仁,1995),从而为国家进一步变更农地制度埋下了伏笔。事实表明,无论是新中国初期成立的农地私有制,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以及人民公社的土地集体化运动,还是家庭承包制在全国范围的普遍推进,均是国家意志选择的结果。 “国家制造”的赋权方式为农地制度植入了为保障地权均等的调整基因。第一,农户凭借其天然的成员权,成为集体土地的“准所有者”。成员权的同质性特征,决定了每个农户凭借其人口数量必然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第二,保障地权稳定的效率目标总是让位于公平目标,伴随人地关系的发生,必然要求通过一次又一次的农地调整来满足农户对“平等”的诉求;第三,村庄组织(村委会或村集体)是地权调整的决策者与组织者,其权力基础是人民公社时期所形成的国家政治权力的延续,这既符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法理解释与土地保障的“生存伦理”原则,又体现村庄组织传统的路径依赖特征(李尚蒲等,2015)。 地权的均分及其调整无疑隐含两个方面的问题: 1.制度性后遗症。第一,农地的赋权及调整在本质上是产权的重新分割与界定,是各种谈判力量的对比。土地“均分”基因与产权“调整”基因融合,会不断诱导土地变更力量的形成。国家力量通过土地无偿赋权对村庄的渗透会诱发双重效应:一方面通过土地的调整来维护农村稳定;另一方面作为国家代理人的乡村干部在土地调整中的寻租。前者会培育藐视法律的力量(熊万胜,2009),后者则导致农民土地权益的受损。第二,福利性赋权必然导致社区的封闭性与市场排斥。一方面,由于村庄在农地保护和分配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从而表达出强烈的对外排他性与社区封闭性;另一方面,地权分配与土地调整,依赖于天赋权利,从而抑制了农地流转的市场化发育。 2.分散化与效率损失。追求产权赋权公平的调整永无休止,不稳定性与分散性由此成为内生的制度缺陷(Nguyen,1996)。第一,土地的经常性调整,使农户无法形成对土地投资的长期预期;第二,既然每个成员对集体土地权利是均等的,这就意味他们在土地数量、质量及空间分布上是均等的,因而,土地远近好坏的统一搭配,使农户承包的地块不仅分散而且零碎,造成了严重的规模不经济;第三,为了做到地权的平均分配,每次调整都需要重新核查人口、土地面积与地块数量及其质量,产权界定成本高昂;第四,每次地权调整要达成社区成员共同认可的方案,无疑将支付较高的谈判费用(罗必良等,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