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解决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在根本上要靠深化改革。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的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既要坚持集体所有制这一根本制度,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又要激发市场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满足农民发展利益的现实需要。但是,这一过程既蕴含着国家政权建设的政治逻辑,又显现出市场化发展②的经济逻辑,且两种逻辑的张力不断增大,潜在的逻辑冲突成为当前农村社会的隐性矛盾。理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农民利益保护和利益发展问题,调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设的政治逻辑与农民利益市场化发展的经济逻辑之间的冲突,是继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 一、利益保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设的政治逻辑 集体所有制作为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制度根基,其基本政治功能是保障农村社会稳定,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集体所有制确立以来,中国农村社会基本稳定,农民的切身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其原因就在于毫不动摇地坚持了这一根本制度。稳定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前提,是保护农民利益的内在要求。“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福利化特征属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趋势。只要政府尊重这个客观规律,农村就会相对稳定。”(温铁军,2009)国家作为制度的供给者,通过发挥制度的功能实现社会稳定是基本逻辑。 (一)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设重塑产权制度的政治功能 经济学上的产权关系实际是一种法权关系,更是一种制度形态。马克思对国家制度中的产权关系进行过解释。他认为,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术语;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就是要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③。这一论断为社会主义国家产权关系的建构从功能上作了解释,即产权关系建构的本质是国家为维持社会秩序稳定而进行的一项制度建设。为了实现农村社会秩序长期稳定、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新中国在1952—1956年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完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一“公有产权”的重新塑造,“公有产权”由此成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的基本规则,这一基本规则的核心特征是国家从理念上强调土地是一种优先保障社会大众平等生存的社会性资源,其蕴含着保障生存的社会公平价值理念(黄鹏进,2014)。此后,虽然中国农村生产关系几经变革,但是,集体所有制这一制度安排始终坚不可破。同时,国家为这一制度安排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支持。正是基于此,国家实现了政权建设与农村产权制度供给的良性互动。 从较长时段的历史分析看,集体所有制是对中国历史上农村土地产权私有的反思性制度设计。在中国,农村属于一个相对封闭的公共生活空间,也就是费孝通(2012)在《乡土中国》中所提及的“熟人社会”,这种封闭性受制于血缘、宗族、传统文化等因素。在历史上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农村土地实行产权私有,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个体,个体拥有完整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由此,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流动。所以,从理论上而言,产权私有制背景下的农村公共生活空间边界并没有受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约束,农村公共生活空间对外呈现出开放性特征,外部力量的进入相对比较容易。历史上,受交通、通信等技术条件的限制,产权私有制背景下的农村公共生活空间边界虽然实际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约束,但是,对于外部力量而言,农村土地产权私有制为其进入农村公共生活空间提供了可能。此外,在农村土地产权私有的中国传统社会,国家并没有为农村土地私有制的执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皇权不下县”导致农村土地私有缺乏国家政权保护,这为“豪强劣绅”侵占农民土地提供了条件。由此造就了大量地主,产生了地主大肆掠夺农民土地的现象。那么,历史上土地产权私有制背景下的农村社会为什么依然维持了相对稳定?其原因就在于农村“熟人社会”中的血缘、宗族、传统文化等因素消解了农村土地产权私有制失效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且逐渐形成了一种有效的乡村内部自控机制。但是,国家政权乏力与农村土地产权私有制失效致使普通农民成为最大的利益受损者,也是基本事实。所以,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稳定主要归功于“熟人社会”中诸如血缘、宗族、传统文化等“软资源”④,而国家土地产权制度的政治功能则被严重弱化了。 从现实发展状况看,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社会经历了巨变,农村“熟人社会”中的血缘、宗族、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趋于弱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内部自控机制的作用伴随着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而减弱。随着新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农民的生存和发展权益得到根本保障,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基本实现。自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确立以来,农村公共生活空间边界主要受农村产权制度的影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将土地这一生产要素限定在一定空间范围内,这一空间范围便形成了农村公共生活空间边界。稳定性和安全性是产权关系封闭性的衍生属性,由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通过影响土地要素流动,重新形塑了农村公共生活空间边界。同时,国家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执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保障,进而为空间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公共生活提供了稳定支撑和安全支持,这有利于保障农民利益稳定与安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确立以后,伴随着国家基层政权建设,国家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政治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