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分配机制由再分配下的平均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按劳分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同的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单位类型之间民众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急剧扩大的不平等引发了社会普遍的不满情绪,群体突发事件层出不穷。然而,现实层面的收入差距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得到根本性解决,且分配不平等程度严重与否、后果如何,最终取决于公众的主观感受和价值性判断。因此,认知层面的公平问题对当今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稳定影响更深,且更亟待解决。 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利益获益者和受损者逐渐明晰,人们对分配公平的认识日益分化。对分配产生不公平感的群体不一定是实际利益受损的群体,也不一定是社会弱势群体,而是主观感知到自身利益受损的群体。考察分配公平感较低的群体特征,以防止社会不满情绪积压,“社会火山”爆发,从而降低社会风险。过往研究普遍从社会分层的角度对分配公平感进行考察,教育,作为社会分层的重要指标,对分配公平的认知具有重要影响,但教育对分配公平感的影响机制尚存争议。 因此,教育与分配公平感之间有何关系,其影响分配公平感的机制是什么,将作为本文主要的研究问题。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近年来,有关我国民众对分配公平认知情况的学术讨论日益受到关注,并出现了一批颇具代表性的实证研究。这些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分配公平观”研究(李骏、吴晓刚,2012)、“宏观分配公平感”研究(怀默霆,2009;王甫勤,2011)和“微观分配公平感”研究(李颖晖,2015;马磊、刘欣,2010;孟天广,2012;王甫勤,2010)。“分配公平观”研究的核心议题是人们认为怎样的分配原则是公平的,即哪些人更赞同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尽可能小,而哪些人更赞同收入差距尽可能大。“分配公平感”研究的核心议题是哪些人认为现实的资源分配状态是公平的。有学者将全社会范围内资源分配的公平称为“宏观公平”(macro-justice),将针对个体的资源分配的公平称为“微观公平”(micro-justice)(Brickman et al.,1981),因此“分配公平感”又可以被区分为“宏观分配公平感”和“微观分配公平感”。在已有研究中,“宏观分配公平感”研究主要探讨哪些人认为目前我国的不平等状况(贫富差距)是过度的或有害的;“微观分配公平感”研究主要探讨哪些因素会使人们认为自己的收入所得是公平的(赵晓航,2015)。基于此,本文探讨的是人们的教育年限对微观分配公平感的影响机制,由结构地位、相对剥夺以及归因类型三种视角分别展开。结构地位决定论与相对剥夺理论作为教育程度对分配公平感的影响机制已在李颖晖(2015)文章中详细提及,但为保持本文结构更加完整,并与此文交叉验证这一问题,本文对上述两种理论解释再次进行梳理。 (一)结构地位决定论 “结构地位决定论”假设:人们基于自利动机,作为获益者,既得的社会经济地位使其倾向于认为当前的资源分配是公平的,承认其合法性。而若是利益受损者,社会经济地位低下,则更容易不满于分配现状,希望得到资源的转移和补偿。因此,该理论认为,分配公平感是由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决定的。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越高,分配公平感越强。基于此,在“结构地位决定论”的框架中,学者普遍认为,受教育水平越高的群体,越有可能获得优势社会经济地位,继而认为自身获得的分配地位是公平的。刘欣(2002)在其早期研究中发现,在高速率的改革之下,更高教育程度的群体更容易成为改革的获利者,处于优势地位,并且维护既得利益,从而较少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剥夺;李骏、吴晓刚(2012)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收入与职业地位对分配公平感有正向效应,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人认可更多的不平等。在此,不妨延续这一思路,将教育视为一种既得优势地位的获取途径,教育年限对分配公平感的影响便表现为教育年限→结构地位获得→分配公平感的路径,即, 假设1a:人们的受教育水平越高,越倾向于认为自己的收入分配是公平的。 假设1b:人们的社会经济地位越高,越倾向于认为自己的收入分配是公平的。 假设1c:随着收入提高、社会阶层地位上升,受教育水平越高的群体越倾向认为自己的收入分配是公平的。即教育以结构地位提高增强分配公平感。 (二)相对剥夺理论 研究表明,结构地位决定论并非总是有效的,马磊(2010)否定了“结构地位决定论”观点,认为分配公平感并没有随着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而变得更强,二者之间并非线性关系。并且本文所研究的分配公平感是基于主观评测下的个人感受,仅仅依靠客观指标是无法对其进行完全解释的。满足同一客观指标的人很多,比如生活在同一地区且年收入相当的群体,但其分配公平感却不尽相同。因此研究分配公平感还应从人们各自的生活经历出发,向个体的主观心理进行转变,即采用相对剥夺理论视角。 相对剥夺理论是指个人内心的福祉不仅仅取决于其拥有资源的绝对数量,更在于其所感知到的相对数量。即使拥有大量资源,但其不论是与参照群体相比还是和自己纵向相比,资源数量是相对低的或下降的,或者所得达不到内心期待,个人便会产生相对剥夺感。这就引出了产生相对剥夺的三种途径:(1)与参照群体的横向对比。伯格(Berger,1972)指出,个体通过将自身所获得的资源,同现实可比的参照群体所获得的资源相比,如若一致,则认同资源分配结果,若不相符,便会感到相对剥夺,产生不公平感;(2)个体自身的纵向对比。如格尔等人强调纵向比较对被剥夺感的形成的重要影响(Gurr,1970),之后的研究更多将其演绎为人们对当下和过去对比所形成的向上、向下流动的感受,或是个人生命历程中(尤其是职业流动)的社会流动状况(怀默霆,2009;马磊、刘欣,2010;王甫勤,2011),后者被认为在公平感的形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李颖晖,2015)。王甫勤(2010)认为,获得向上流动的高教育程度者更倾向于认为自己的收入分配是公平的;(3)个人期待与其现实所得形成的落差。长期以来,通过获得高教育水平,实现“鲤鱼跃龙门”,获得地位与财富等资源回报几乎是所有社会成员的普遍共识(李春玲,2003)。因此,不应仅仅将教育视为一种优势地位的获得,更应将教育视为一种指向地位获得的投入。人们对投入普遍是期待回报的,教育水平越高,其对教育投入越多,对教育带来经济地位方面回报期待越大。因而产生的自我预期与实际收入的差距对分配公平感有显著影响,即教育程度越高,随着期待的收入与实际的收入差距扩大,分配公平感下降幅度越大(李颖晖,2015)。此外,教育具有发展认知、培养动机继而启蒙自我意识与现代性的潜在功能(李骏、吴晓刚,2012)。因此,教育水平越高,越可能意识到自己的利益所在,更加关注投入回报比,对公平更加敏感,具有更强的批判意识。由此提出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