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8742(2017)06-0059-08 研究生学位授权审核(以下简称“学位授权审核”)是研究生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二五”时期,中国研究生教育授权审核提出并秉持“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理念,在保障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和推动研究生教育发展上成效显著。随着政府职能转变与国家法治化进程加速,对“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的内涵提出了更高要求,学位授权审核必须作出应对。 目前,学位授权审核研究内容及方法主要有:学位授权审核制度及其变迁、案例研究及改革策略等[1-9]。研究视角有法理学和现代治理、组织学、市场需求理论等[6-13]。研究发现,学位授权审核实践难以满足“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的要求,高校存在盲目申点,学科点规模只增不减等问题。这导致资源浪费和质量危机,使得特定情境下“违规”行为变为常规,制度效力所剩有限,或失去存在意义[14]。如何更好地服务研究生教育发展,听取学位授权审核制度设计者意见,他们如何理解“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理念,如何在制度设计中实现其理念将具有重要意义。 一、研究方法与资料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学位授权审核是国务院学位委员的法定职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也是学位授权审核的最高决策机构,他们的观点对中国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具有决定性意义。鉴于此,本课题组从2015年5月至9月通过多方联系64位国务院学位委员,除了因在国外公务、调离工作等原因外,共访谈到38位。他们的工作地域与工作单位属性如表1所示。
访谈采用半结构式提纲,访谈内容经过专家组讨论和提取国务院学位办意见形成,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国家下放审核权的看法和建议”、“国家授权审核学位点与研究生教育适应国家和地方发展需求关系”、“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或授予点规模发展”、“研究生学位授予单位或授予点质量保证”、“研究生教育区域协调发展”、“审批学位点学科目录”及“学位授予审核时间常态化”等。 访谈原始资料经初步整理后,采用质性分析软件Nvivo8.0对访谈结果进行三级编码:开放编码、轴心编码和核心编码。其具体步骤为:第一步,新建项目,把38位委员访谈记录导入软件;第二步,开放编码,建立自由节点,初步梳理出556个自由节点;第三步,轴心编码,对开放编码中含义相近的节点合并,建立树节点,在此过程中,根据分析项目的变化,对树节点进行调整;第四步,核心编码,通过对已发现的概念类属进行系统分析,提取出核心类属,即“服务需求、提高质量”,具体类目主要包括:“放权”、“优化结构与布局”、“调整学科专业目录”、“学位授权审核常态化”和“完善内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等5个核心内容,参考点数分别为205个(30)、136个(37)、36个(15)、20个(11)和115个(34),其编码如表2所示。
二、“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改革的理念共识 超过一半受访者认同“服务需求、提高质量”改革理念。“服务需求”指学位授权审核必须服务和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区域经济发展和法治化对学位授权审核提出的新需求。这些新需求主要涉及人才需求、区域行业发展对人才结构的需求、审核制度新设计需求等(A2-25;A2-13;C3-18)。改革学位授权审核制是一种较强烈的意愿。“提高质量”指改革必须以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为前提,授权审核高水平的学位授予单位或学科点是全面深化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出发点和目的。目前,中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缺乏内生动力,更多的还是依靠外部监管来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学位授权审核单位和学科点普遍存在“重申报,轻监管”的问题,学位委员们认为“提高质量”应为改革的重心,需继续完善学位授权审核质量保障和监督体系。 基于“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的理念共识,学位委员们认为需要从以下5个方面落实: 1.优化结构与布局 调控规模。为缓解高校对新增学位授权点及其层次的急切需求,国家应对学士、硕士和博士授予单位进行整体性比例结构设计。 优化结构。针对学位授权点的层次、类型与社会产业结构不匹配问题,应控制学术类硕士专业申请,扩大专业学位在硕士学位中的比例;控制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动态调整。基于研究生教育发展区域不平衡和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约52%的学位委员认为可健全动态调整机制,但还需在“总量控制,保持适度规模,且拥有存量”的情况下开展。 除此之外,还应增加国际学位设置和审核,以促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发展。如“重视国内和国外联合培养学位授权的内容……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未来一定要设计联合培养的机制,作为授权的一个内容,社会需求很大。”(A2-31) 2.完善内外部质量保障体系 内部质量保障。明确学位授予单位是培养研究生的第一责任主体,加强其自律是非常重要的(A3-11;C3-18;A2-25;A2-26)。 外部质量保障。国家、第三方和市场共同参与。国家严格按照准入标准审核申请单位和学位授予单位,加强过程性和结果性监控,建立常态化的质量评估及奖惩机制(C3-18;A2-21;C3-22;A2-25等)。建立健全全国学科建设发展信息系统常规采集系统,减少人为因素干扰(C3-18;C3-37)。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更加自律,确保质量评价结果的公正、公开性(C3-18;A2-21,A1-36等)。纳入市场评判,保证“学位产品”的生产质量和供给,可将人才的市场认可度作为一项重要标准(B3-10;B3-16;A1-32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