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筹划已久,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这系首次提出国家监察的概念,并提出了要建立全覆盖式的监察体系。随后,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并列,意味着构架进行监察体制改革已提上议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一经发布激起千层浪,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式铺开。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重申:制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确定时间表、路线图,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可见,中央寄予国家监察委员会以厚望,希望通过此项改革助推“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本文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符合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预期要求,是法治驱动下的政治体制改革,因此,应当遵循法治逻辑,具体表现在国家监察立法所追求的法律方法上。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进程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新时代监督权力、规范权力的重大举措,也是党推行依法治国的最新成果表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然而经济体制改革持续深入的背后,是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需求和人民对清廉政府的渴望与治腐乏力之间的矛盾。由此,一个权威高效的反腐机构呼之欲出,并带有三个明显的倾向:一是改变以往的反腐权力分散的局面,二是凸显党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的绝对领导地位,三是彰显权力监督的法治化、规范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祛除旧的反腐体制弊端,形成由党领导的、全新的国家监察体系,成立高效权威的国家监察机关。 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呈现高压态势,每个反腐败职能部门都在竭力防腐和反腐,我国特色的党政关系使纪检机关不仅承担了党员违纪案件,还担负着大量的重大贪腐案件,原有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负责的对行政违纪调查处置权实质上均由纪检部门替代,使得纪检机关承担了更重的压力。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宏观目标的背景下,重新理顺党政关系(包括党纪与国法之间关系),整合多个监督部门的监督权,充实反腐力量成为迫切需求。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创新监督关系的一次有益尝试。从监督的发生场域来看,监督关系一般存在于不同主体之间,传统主客体思维下的监督方式是以监督者为中心指向被监督者,这种单向性的监督模式伴生着强权与弱权之分,容易使被监督者趋附于监督者意志,监督者无法从客体对象中获取监督实效性回应。①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是在现有监督框架内的调整或变革,而是超越了主客体监督的维度,在对现有监督资源整合的基础之上创设新的国家机关,并通过这个新的专门监督机关主动地参与到权力监督关系中去,其中每个监督对象都是相对独立的主体,是监督关系的缔造者,他们之间所形成的制衡关系是社会主义权力监督的一次重大创新。如学者所言,从权力授受关系来看,“新的监察委员会从政府内设机构变为‘民意执行机关’,有利于摆脱部门化监督模式,提高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的对称性”②。此次改革的要点在于通过法治化的方式来进行推进,打破了以往政治体制改革的“常规”模式③,它不仅是单纯的反腐资源整合,更是权力监督的体系化、法治化和规范化,是党和国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本文认为,就推动监察法治进程而言,有两方面的内容需要进行反思。 第一,实施规范性反思,采取程序化的规范设计。规范性反思主要关注监察权行使的规范化与法治化,国家监察权设置让监察活动独立和规范运行,依据法律授权获得并按法律规范行使。监察活动是对公权力行使过程中的行为监督,因此也应具备规范性,讨论监察规范性的核心是监察活动是否具备程序性。例如在监察权行使过程中,可借鉴诉讼法中的严格程序原则,规定监察委员会采取调查措施时应当全程录音录像,这样既有据可查,又便于接受监督。④此外,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制定监察程序法,强化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国家监察权的规范运行。 第二,实施专业性反思,采取职业化设计。专业性反思主要体现在国家监察权的行使由专门的国家机构负责,借由专业人员实施。试点方案已明确将检察院反贪、反渎及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转隶至监察委员会,即整建制改变隶属关系,成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内部职能部门。监察委员会职能大体上分为监督、调查和处置三个方面,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调查部门既有对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也有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⑤这就意味着在现行的行政监察手段的基础上,增加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刑事侦查权,从而可以使用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系列刑事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包括特定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技术侦查措施以及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种类似于诉讼措施的监察方式具有高度专业性,不仅涉及党规法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更关键的是如何娴熟运用两种不同性质的规范,以达成监察权运行过程中党纪国法的有效衔接,因而国家监察权需要通过更加职业化的方式行使。 职业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专业化与法律规范化。就专业化而言,国家监察权的监察手段需要由专业人员来实施监督、调查和处置,需进一步明确任职条件与任职资格;就法律规范化来说,一切监察权的行使必须遵循规范性要求,职权取得、运行方式、调查手段及程序、处置办法、监督方式都要经法律的授权和遵循法定程序。 二、国家监察权的法律授权模式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由党领导和驱动,但也需要遵循法定的授权模式。自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全面加强,腐败得到有效遏制,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但不想腐还需构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是推动反腐败斗争纵深化发展,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将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面覆盖。现有的基本授权逻辑是:基于反腐败和国家治理的需要,从根本上授予某个机构以独立的国家监察权来建构反腐败体制,这种授权模式不同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限权的思路,是以集中统一和权威高效为目标的整体授权。据此,国家监察权从权力源头上就具备统一、高效和权威的属性,因而有别于一般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具体而言,国家监察权的法律授权要注意两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