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当下正在进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改革举措。由于此项改革涉及中国宪法体制下国家权力体系的重大发展,相关学术讨论对此问题进行了诸多探讨。虽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因涉及国家权力体系调整而关系到相关法律的制定、修改和解释,但其核心仍然是一个具有整体效应的宪法问题。作为一个宪法问题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既包括改革过程的有序展开,也包括宪法及相关法律对改革结果的确认。在此视角下,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思考,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改革过程本身如何在宪法的约束下展开,还应该在此基础上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所涉及的一般性问题进行提炼和总结,以此指引现阶段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有序开展和相关改革成果的宪法确认。为此,需要明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基础、国家监察权的宪法定位以及宪法如何确认国家监察改革成果等问题。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基础 从宪法的视角来审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既需要保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在宪法的控制下展开,同时,最为重要的是要对其改革结果进行确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其指向在于实现国家监督体制的完善,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追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宪法的发展一直与改革相互关联,以至于有观点抽象出一种“改革宪法”类型,亦有“良性违宪”的观点争论。①其实,从转型时期的宪法发展来看,应该采用一种动态的宪法稳定观来审视改革与宪法的关系。②由此而言,当下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总体上符合中国宪法对于改革实践的正当性确认。不过,更加需要关注的是如何通过宪法保障相关改革措施的有序进行。目前,学术界关注多集中在这一点上。③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必定要在适当时期通过相关法律体系的调整得到确认。那么,中国宪法体制是否为此保留了一定空间,就需要在理论上作进一步的厘清。 (一)宪法作为国家权力配置的基础框架 宪法作为组织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国家权力的配置和协调是其基本功能之一。一般认为,权力的宪法配置有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 就横向维度而言,权力配置强调权力的权限问题以及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因此,在权力的横向配置过程中,应当注意三方面的问题:第一,对于权力的横向配置应当兼顾合法性问题,即权力配置应当依法有据;第二,权力的横向配置必须遵循合理性原则,即权责分明原则,应该保证职权一致;第三,若在权力横向配置过程中无法做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则应当诉诸相应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而这种监督机制也主要存在于权力横向配置的过程之中。④ 从纵向维度来看,权力配置主要解决的是权力来源以及权力授予的合法性问题,即根据某一组织的结构特征对权力进行自上而下的分配。尤其在行政体系之中,行政权力往往是依据法定的程序,通过自上而下的途径层层授权的体系。但此种授权仅仅是行政权力的内部授予,只代表了权力配置纵向维度的内在方面,而其外在方面就是强调权力来源的合法性。 虽然,有关权力来源的观点主要有三:第一,权力来源于人民;第二,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第三,权力来源于公共利益。但权力来源问题的探讨从西方到东方都一直围绕着人民(公民)这一概念。从早期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权合而为一的“君权神授论”,到以洛克、孟德斯鸠倡导的权力分立理论所提倡的“权力民授论”,再到马克思主义所开创的“人民主权论”,人民(公民)始终是权力来源的核心。此外,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主人正是全体人民。⑤法律作为反映国家意志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它是由客观物质条件决定的,权力的设置是由法律规范实现的。从表层意义来看,权力的来源可以说是法律,但是深入探究,权力的最终来源仍然是人民。 从宪法学概念体系上来说,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横向与纵向配置就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因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既然涉及对现有国家权力体系的发展,以中国宪法规范所形成的国家权力配置模式来审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空间就显得必要。 (二)人大制度下的多元权力包容体系 所谓宪法体制即是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划分与配置,以及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在中国语境之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宪法体制。中国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配置主要围绕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展开。在这样的宪法体制下,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又是立法机关,于是其可以对国家权力进行类型化设计。当然,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不同于欧美国家的议会,它并没有仅仅将国家权力类型化为明确的三权——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而是仅仅将国家权力做了一个大概的类型化。换言之,在我国现行宪法体制之下,国家权力的分类在理论上不止是三权,现在表述的三权仅仅是一个滞后性的表达,并不能完全排斥监察权作为一种新的国家权力的可能性。简言之,当前的宪法体制并没有穷尽国家宪法体制的权力种类,而国家监察权正是如此。可见,我国宪法体制框架实质是一个多元权力的包容体制。我们可以根据时代发展需要和所需达到的改革目的,在宪法层面上将一个又一个不同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国家(宪法)权力表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