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意义上的选举分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选举及自治团体的选举两个方面,相应地,贿选也主要表现为人大代表贿选及村民贿选两种形式。从普遍性和严重性上看,无论是人大代表贿选还是村民贿选都令人担忧。近年来,人大代表贿选在山西的河津和运城、湖南的邵阳和衡阳、安徽的巢湖、广东的清远和韶关以及浙江的松阳、上虞和乐清等地被陆续披露。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出席人代会的527名人大代表中,有518名存在受贿行为,受贿率占98.23%,涉案金额达1.1亿余元。湖南衡阳贿选案中的人大代表受贿比例之高、涉案金额之大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前所未有。继湖南衡阳贿选案后,又一起更为严重的辽宁贿选事件被追查。在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过程中,45名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贿选拉票,总涉案人数高达523人。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本来有62名常务委员,因涉及贿选的38人代表资格被终止,致使常委会成员已经不足半数,无法正常履职。贿选事件接连发生而且越来越严重,暴露出我国人大选举体制和机制存在着系统性和结构性的严重弊病,如选举体制的僵化、选举程序的瑕疵、选举监督的虚设、选举责任的局限。因此,在我国治理贿选,应当在选举体制和选举机制上进行全面革新,而对参与贿选人员实施所谓“三层处理方案”①—确认并公告“当选无效”、辞去代表职务、授权筹备组行使相关职权——并非治本之策。 二、贿选的重新厘定 所谓贿选(vote buying),顾名思义,即选举中的贿赂行为,是在选举中选举参与人通过一定的金钱、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对参加选举的代表和选民进行贿买。贿选的主体是将要或正在参与选举的人,贿选的对象是享有投票表决权的选举代表或选民。贿选的方式主要是给予选举代表或者选民一定的利益,如金钱、财产、可期待的利益回报或精神、感情上的享受等。②社会经济活动的多样性使得贿选的手段日益呈现出隐秘、复杂和智能化的特点,而现有的相关法律对于贿选的规定太过粗糙、笼统,③体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即“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相比之下,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的较为细致,如2011年台湾地区所谓“最高法院检察署”修订的“贿选犯行例举”总结了24种贿选行为,包括提供有价证券、日常用品、观光旅游、增加薪资或工作奖金,招待至娱乐场所消费、免除债务、代缴税款、提供或介绍工作机会或职务、免费或廉价提供劳务、赠与公益彩券等。④ 贿选是一种破坏选举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贿选直接冲击的是国家治理的正当性⑤,导致由贿选产生的民意代表机关的合法性危机以及立法行为法律效力的丧失。贿选行为的本质就是金钱政治、权钱交易,是政治腐败的一种形式。⑥ 有选举就可能有贿选。贿选的出现并非偶然,但对贿选应当辩证地分析。 其一,相对于“逼选”,贿选是一种“诱选”。前者是武力威逼,后者是金钱利诱。相对于“刺刀”下的选举,贿选的选民或代表的人身至少不受威胁,投票时的意志未受胁迫。曾经的伊拉克与今日之朝鲜,国家领袖几乎是毫无悬念地以100%的得票率当选,创造这一选举神话的是极权专制国家的暴力和恐惧。在民主国家,不可能进行“逼选”,即使有也不可能普遍存在。但在民主国家,贿选的丑闻却不绝于耳、时有发生。 其二,相对于“假选”,贿选是某种程度的“真选”。在不存在竞选机制的选举中,候选人的提名具有决定性。如果候选人已经被组织内定,选民的参与或选举的过程便失去了意义。这种选举看似真实,实则虚假。而贿选出现的前提是选举过程中的竞争机制。相对于毫无民意基础的“假选”,尽管受到“金元政治”的控制,但贿选还具有一定的民主成分,多少还能够体现选举人的选举意志(有时存在不给钱其实也要投你票,给钱不一定投你票的情形),其选举结果也并非毫无意义。“假选”的选票是没有什么价值的,选票与选举结果没有什么关系,因此也不会有人贿买;而在贿选过程中,选票有人买,说明选票是有价值的,选票对选举结果有决定性影响。 可以说,在人类历史上,有了民主选举就可能有贿选。但在民主选举制度下只是使贿选成为一种可能,不能认为有民主选举制度必然有贿选,贿选的产生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贿选是公共代表身份的私人化。选举本为公共事务,是为了实现社会治理的公共利益,但贿选则将这一公益事业浸泡在利己主义的冰水中。马克思曾说过,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人从市民到公民的身份转化,即从私法主体到公法主体的转变,而这一转变是通过私法主体参与政治选举来实现的。在西方国家,人的公与私的身份界定明晰,公法与私法两分,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有别。而家国同构的中国传统儒家文化最大的特点便是家国一体,无公法与私法之分,也无公共道德与私人道德之别。国人的道德素质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在于公私不分、假公济私;官员腐败的重要因素亦为公权私有、国器家用。贿选便是公共权力的私人利用,将本为追求民主政治良好秩序的公益兑换成私人利益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