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17)12-0076-27 一、问题的提出 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打破了原有的国际格局,催生了诸多国际行为体。尤其是苏联解体后,产生了一些未获得国际社会对其“国家地位”予以承认的政治行为体,主要包括: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南奥塞梯、阿布哈兹及德涅斯特河左岸共和国等。由于积极寻求国际社会尤其是大国的承认,这些未获得承认的行为体会在国际社会采取行动,谋求独立并期望获得大国承认,希望最终获得正常国家的地位。如2008年随着科索沃宣告独立,南奥塞梯也宣布独立,并积极寻求国际承认。2016年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地区再次爆发冲突,导致南高加索地区局势动荡。这类行为体的存在及其希望得到国际承认的诉求,对国家内部稳定、国家间关系的友好甚至国际社会的稳定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它们予以关注。 学界尚未对这些追求国际承认的行为体给予明确定义,但大都认同它们未获国际承认的事实。基于此,学术界往往将这些行为体称为“准国家(de facto state或quasistate)”“未被承认的国家(unrecognized state)”“虚幻国家(phantom state)”或者“争议国家(contested state)”。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本文将采用“无公认非国家行为体”这一定义,即“从某一个国家分离出的实体,在法律上从属于一个得到国际公认的国家,拥有定居的人口,有明确的管理边界,具有有效统治的政府但没有得到国际公认,因而是缺少对外行为的地区”。① 对国际社会诸多无公认非国家行为体进行观察,可以发现它们存在一些相似之处。首先,从构成要素来看,它们基本具备《蒙得维的亚国家权利与义务公约》第一章所规定的国家构成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以及与其他国家交往的能力。②其次,从形成过程来看,无公认非国家行为体的出现往往由内外因共同推动形成,既受到内部分裂主义的推动,又面临外部大国的干预。最后,从行为体性质来看,它们虽具备国家的要素,但由于国际法及国际关系等因素的制约,这些行为体均面临国际承认分化的现象,即其他国家在是否承认它们的国家地位问题方面存在明显分歧,尤其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承认立场迥异。 国际社会对无公认非国家行为体的承认状态存在明显差别。如科索沃的独立已获得美国等诸多西方国家的承认,但始终未得到俄罗斯承认。就在科索沃宣布独立的2008年,面临相似情境的南奥塞梯宣布独立,却只得到了俄罗斯的较快承认,美国等西方国家则坚决反对。这一现象衍生出的问题是:大国在无公认非国家行为体的国际承认问题上为何会出现如此明显的背离?影响其承认态度的因素有哪些?本文将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探寻影响大国对无公认非国家行为体承认态度差异的因素,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值得说明的是,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外部干预型民族分裂主义所引发的大国承认立场差异的案例,暂不涉及其他分裂主义类型。所谓民族型分裂主义,是指发生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因受到民族主义影响,试图将本民族从母国分裂出去以建立新国家或寻求与历史上的母国合并的分裂主义类型。③民族型分裂主义寻求分裂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族自决原则,并往往以人权为由推进其事业,以此谋求合法的政治地位和国际社会的支持。④据此,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以及那些因为反抗殖民主义统治的民族解放运动并非本文所研究的分裂主义对象,如东帝汶的承认问题。⑤当前备受国际社会瞩目的加泰罗尼亚宣告独立事件,也与外部干预型民族分裂主义存在区别。因为加泰罗尼亚的独立尚未受到域外大国的干预,而且目前国际社会对其采取了不干预立场。本文同样未将这类未受到外部力量干预的分裂问题进行讨论。 二、对无公认非国家行为体承认问题的现有研究 目前国际学术界围绕无公认非国家行为体承认问题的研究集中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两个领域。 (一)基于国际法视角的解释 国际法关于无公认非国家行为体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重点关注了国际承认的合法性问题。国际承认是国家实现其国家地位的重要前提。围绕国家承认的法律依据,“构成派(construction view of recognition)”与“宣告派(declaratory view of recognition)”展开了争论。构成派强调国际承认是国际政治实体成为国家的必要条件,即只有获得承认才能成为国家。⑥与之相反的宣告派则强调某一实体只要满足国家的基本要素即可成为国家,而国际承认仅是对这一事实的确认与宣告。由此可见,二者对国际承认的关注点不同。构成派关注国际社会的公认,宣告派则关注实体自身是否具备国家身份。截至目前,二者的竞争并未终结,但宣告派的弊端逐渐呈现。 国际法对大国在无公认非国家行为体态度上的解释,在某种意义上是关于国际法原则的争论,即“领土完整(territorial integrity)”与“民族自决(self-determination)”原则的争论,由此衍生出在无公认非国家行为体承认问题上的“先例(precedential case)”与“特例(special case)”之争。在具体讨论之前,有必要对这两个国际法原则予以说明。领土完整不可侵犯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领土是国家主权的对象,国家对领土的主权就是对领土具有所有权和统治权。一个国家可以在自己的领土内充分而有效地行使其权力,不容许任何外来的渗透、干涉、颠覆和侵略”。⑦民族自决权在国际事务中具有多元化理解,但一般可以概括为“对内自决”和“对外自决”。对内自决指的是拥有政治参与和其他相关权利,对外自决是指享有独立权,但不包括脱离母国的“非协议性分离(non-consensual secession)”。⑧也就是说,自决权包括分离权,但并不是行使自决权就必然走向分离或独立,分离或独立仅仅是自决的方式之一。⑨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各民族享有选出代表本国内所有群体利益的政府,若当前政府未能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则民众有权利选择新政府,但这并不等于可以直接宣告独立或要求分离。⑩目前学术界的争议主要集中于自决权是否意味着拥有从母国分离或独立的权利,围绕二者之间的区别,学者们展开了较多讨论。不过,可以明确的是自决权不等于分离权。(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