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宪法日的确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形成和宪法纪念馆的建立,宪法权威的形式化特征逐渐显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后,①推动宪法权威实质性发挥的重要政治决断。根据十九大报告,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政治决断已经形成,如何推动和落实十九大报告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具体任务,则需要进行精细化的构建和论证。“合宪性审查”是一个高度技术化的概念,与诸多概念容易发生混淆。推进合宪性审查又是一项政治性和法理性兼顾的工作,在路径选择上需要考虑周延。推进合宪性审查归根到底要落实在制度层面,因而需要检视现有制度资源,进行必要的制度准备。笔者结合党的十九大报告,拟从概念辩证、术语构建、模式选择和制度准备等方面,探讨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策略和方法。 一、概念辨正:合宪性审查和相关概念的关系 合宪性审查,不论在语言表述,还是部分制度细节上,与相关概念都有着形似或类似之处。合宪性审查的概念常常被误解,甚至被歪曲。这种误解乃至于歪曲,是导致合宪性审查长期在政治场域受到质疑和批判的根本原因。与合宪性审查容易混淆的概念主要是两组:第一组是与合宪性审查有着形似关系的概念,如合宪性解释、合宪性推定等,这些概念和合宪性审查有着共同的前缀,即“合宪性”;第二组是与合宪性审查的部分制度细节有类似之处的概念,例如宪法适用、宪法审查、违宪审查、宪法解释等,这些概念都涉及对于宪法的解释、对于被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判断等。合宪性审查在概念空间上与前述形似或类似的概念有所重叠,但合宪性审查有着自身的特点。 合宪性审查是一项制度,包含制度的基本架构、制度的实施主体、制度的程序设计和制度的适用方法。与合宪性审查具有形似之处的合宪性解释、合宪性推定在本质上是一种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方法,而不是一项制度。合宪性解释是一种宪法解释的方法,包括单纯解释规则和冲突规则:其一,单纯的解释规则,指宪法相关规定应在法律解释时直接发生一定影响;其二,冲突规则,数种可能的法律解释中应优先选择与宪法内容相符者,且当法律有违宪疑虑时,应当选择不违宪的解释。②相对于学界对合宪性解释的认知相对统一,合宪性推定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合宪性推定和合宪性解释是同一范畴,具有相同的含义;③有学者认为合宪性推定是合宪性解释的上位概念,合宪性推定是一种价值判断,而合宪性解释则是这种价值判断在解释方法上的展开。④其间争论,本文无意作出评判。但无论何种理解,合宪性推定都是处于解释方法或者指引解释方法的层次,不涉具体制度安排。开展合宪性审查工作,必然在审查规范性文件合宪性时,涉及到解释方法的运用,因而合宪性解释和合宪性推定可以作为解释方法的备选项,作为一种支撑审查的解释方法以供选择。 合宪性审查以审查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为制度重心,因而与宪法适用和宪法解释有着明显区别。宪法适用是一个外延广泛的概念,包括公权力机关依据宪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的情形,也包括有权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公权力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情形,还包括私主体运用宪法的情形。合宪性审查有有权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活动,自然涉及到对于宪法的适用,因而是宪法适用的具体形式之一,但宪法适用的外延较之合宪性审查更加广泛,两者不能简单等同。宪法解释既是阐明宪法文本含义的法解释过程,也是有权机关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各类制度、程序的总称。⑤合宪性审查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必然涉及到对于宪法文本含义的阐明和澄清,因而必然涉及对于作为法解释过程的宪法解释的运用。然而合宪性审查不同于抽象的宪法文本阐明,而是在审查规范性文件中,以被审查规范性文件为审查对象、以涉及之宪法条文为审查基准⑥而为的宪法解释,是对于宪法文本的具体运用。同时合宪性审查有着独立、自洽的制度和程序,与宪法解释的制度和程序有交叠亦有差异。因此,合宪性审查必然涉及到宪法解释的运用,但绝不能与宪法解释简单等同。 合宪性审查是以维护法秩序统一为目的的活动,以维护法律体系的一致性、有序性和严谨性为价值取向。宪法审查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亦是如此,宪法审查和合宪性审查在语义上可以相互替代,但从语用的角度,合宪性审查能够更加鲜明地体现前述价值取向。由于翻译和学术传播的原因,违宪审查在中国大陆学术界已经被约定俗成为宪法审查的替代性表述。谈及对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时,违宪审查已经成为学术共同体的通用概念。合宪性审查和违宪审查之差异,除开违宪审查在一般观念中已经与“司法违宪审查”划上等号,而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则有着多种选择可能之外,更加重要的差异是两者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宪时,所秉持的方法论基础有所区别。合宪性解释以合宪性推定为其方法论基础,⑦从维护法秩序统一的目的和维护法律体系一致性、有序性和严谨性的价值取向出发,在合宪与违宪的两可之间,宁作成“合宪”判断以维护现行法秩序的权威。而违宪审查则在语义上偏向“违宪推定”,容易造成对规范性文件之审查,以判断其为“违宪”为目的,因而与维护我国现行法秩序的价值取向并不兼容。合宪性审查较之违宪审查的表述更加周延,也更加符合审查规范性文件的价值取向。因此,有学者认为,遵循合宪性推定的逻辑,宪法审查的过程一般也是合宪性审查的过程,并不实际发挥违宪审查的否定性功能。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