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为我国社会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2014年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明确将“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领域改革和发展的行动议题与中心目标。教育治理的重心在政府管理和学校内部管理两个层面上的社会广泛参与,能更好地发挥全社会的作用[1]。但是,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社会组织应该如何参与、参与哪些事务,依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廓清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的内涵,明确社会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构建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的行为模式,指出其路径选择,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内涵解析: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的基本内涵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共治理日益成为各国行政发展的新模式。这一理论以“参与”为核心价值,以利益相关者对共同体公共事务的参与和协商作为落脚点。参与的基本观点认为,官僚体制内的专家无法获得制定政策所需要的全部信息,甚至得不到正确的信息[2]。参与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政府部门,也应包括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甚至私人部门在内的多元主体的分层治理[3]。社会组织作为公共治理的主体之一,参与治理结构的建造,一方面能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其地位和作用更加受到重视;另一方面它体现了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必将推动政府的管理模式由垄断走向参与,从划桨走向掌舵。 研究生教育治理是社会公共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要推进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主动参与。特别是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进入以提高质量和内涵发展为主题的“质量时代”[4],全面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优化研究生教育治理环境,化解研究生教育治理中的诸多矛盾和冲突,既要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也需要研究生培养单位强化主体意识,更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就是通过发挥自身的独立性、客观性等特点,对研究生教育政策的制定、修改和完善进行科学论证,对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状况等进行调研,对研究生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效益等开展绩效评估,对研究生教育的热点、难点及重点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参与制定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学科实施学科评估,对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科研、教学、就业及总体质量等进行评价、监测与预警等。社会组织以第三方机构的形式介入大学办学和管理,不仅是对政府管理权的有益补充,也是社会监督和公共治理的权利表现[5]。在研究生教育治理过程中,社会组织在政府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之间发挥着缓冲器、协调者的作用,能够有效减少政府直接干预培养单位办学的权力傲慢,更能了解和反映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需要,确保政府、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社会组织三者之间权力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达到和谐发展。 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是对传统研究生教育管理模式的创新和补充,也是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现代态势。它从一个侧面解决了政府在研究生教育管理过程中权力过于集中、运行模式过于单一、运行机制刚性和强制性过强、运行效率低下等弊端,使研究生教育治理的模式更加多样化,运行机制更加灵活,运行效率大大提高。正如B.盖伊·彼得斯所指出的,参与式治理主要是诊断层级节制所造成的弊端,倡导扁平式组织结构,在进行公共决策时采取协商、谈判的方式以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6]。在研究生教育治理过程中,政府通过向社会组织让渡权力,提高了研究生教育治理的弹性和活力,体现出明显的法制化和理性化特征。克里泽姆认为,在一个运行系统中,需要有好的协调才能为公众提供良好的服务,而发展非正式的协调机制可以弥补正式结构的不足[7]。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中,社会组织与政府、研究生培养单位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互相对立和冲突的,而是合作共赢的。 二、现实审视:社会组织成为被期待的研究生教育治理主体 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研究生教育的体量不断增大,研究生培养类型不断增多,单纯依靠政府力量实施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模式,明显无法适应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可见,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活动,是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1.社会组织是研究生教育治理的主体之一 传统的研究生教育管理以政府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为主体,社会组织被排斥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之外,难以发挥应有之作用。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不断推进,实现研究生教育由管理向治理转变,积极吸纳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吸纳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既是“有限政府”理念的发展,也是社会组织作为研究生教育治理的重要主体对研究生教育进行监督评价的权力回归。在研究生教育治理过程中,社会组织代表着非政府机构或其他社会利益群体的组织或个人利益,在承接政府部分转移职能、影响研究生教育政策、开展研究生教育理论研究、实施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活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的重要理论基点是政府向社会组织分权,培养单位向社会组织融权。政府向社会组织分权就是要实现政社高度合一向政社分工合作的转变,政府应该将部分职能和任务通过法定程序赋予社会组织等专业机构。培养单位向社会组织的融权就是研究生培养单位向社会组织横向上进行权利让渡,建构一种相互补充、相互支撑的合作共享关系。研究生教育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研究生教育治理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力的相互博弈。社会组织参与研究生教育治理能够保持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价值共识,更好在多元主体之间实现权力平衡和利益均衡,有利于维护利益相关者享有的实质性话语权与决策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