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初期,遇罗锦凭借其颇具争议的感情和婚姻,以及她依据个人经历写作的“实话文学”成为举世瞩目的“舆论明星”。如果更细致地观察会发现,在文艺界的批评、党报的指正、新华社内参的定性、作品评奖遭撤、编辑部的自咎、各类报纸的“口诛笔伐”,以及很多飞短流长的传闻的推波助澜中,作者和作品引发的“风波”影响愈加广泛和深入。当然,这些缠绕在初涉文坛的遇罗锦周遭的“轩然大波”已近乎被遗忘,但是,它的“乍然惊现”和“黯晦消沉”,或许有着比之风波本身开阔得多的意义空间:让我们看到她的“坏女人”的“作家形象”是如何“浇铸成型”的,看到被视为“一个堕落的女人”是如何缺乏躲避社会和文学批评的风险而陷入困境的,从而进一步看到文艺界对“业余作者”的批评与规训方式,更看到了社会舆论介入作家文学地位认知的强势过程。因此,重新回顾和梳理轰动一时的“遇罗锦风波”,特别是面对裹挟在社会思潮中的历史当事人的“卑微状况”和“被批评者的情境”,笔者无意再纠缠简单的道德评价和观念认知,而是深入到丰沛的社会材料和文学生活中进行观察、讨论和分析,以此或许可以为20世纪80年代文学多层次的“周边”提供更鲜活的认知。 一、独闯关东和离婚大案 梳理“风波”的来龙去脉,首先要从遇罗锦的牢狱之灾和插队生活谈起。1966年8月29日,遇罗锦带着哥哥遇罗克的日记、上百张母亲珍爱的照片和自己的20本日记查找藏匿之处,但遍寻一整天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地方,她只好将日记掩藏在劳动人民文化宫前面一个平时很少有人去的厕所内。哪料想,第二天清晨长安街一带临时戒严,百万红卫兵要在上午接受接见。当她在下午戒严解除赶到藏匿处时,装着日记的书包早已没了踪影。仅仅过去几天,这些日记和照片就被摆到“破四旧成果展览会”上,遇罗锦也因日记中的“反动言论”被定罪为“思想反动”,拘押在河北茶淀站清河农场“劳动教养”三年。 1969年,遇罗锦拘押期限将满,她的两个弟弟开始帮她寻找回北京的途径,然而,无论是托人情回原工作单位,还是找合适的北京人结婚,一听说遇罗锦是教养犯,都断然拒绝。①12月,“劳动教养”结束,回京无望的遇罗锦只好听从农场安排,被分配到河北临西县的一个小村庄插队落户。这个村庄地贫人穷,她只能每月依赖母亲寄来的10元钱当伙食费来维持生活,为了解决物质生活方面的窘迫,她打算通过“嫁人”的办法去相对富裕的地方。经过家人多方打听,最终通过老街坊“牵线搭桥”物色了一个在北大荒插队的北京知青。那里人少地多,自然条件比临西县要好很多,生活水平也比较高,于是,遇罗锦下定决心独自“闯关东”,去北大荒安家落户。1970年,遇罗锦与北京知青王世俊结婚,户口也从河北迁至黑龙江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汗古尔河公社。婚后一年孩子出生,但遇罗锦始终无法接受“一个不相识的、谈不上有什么爱情的男人”,何况还是忍受了四年“屈辱和挨打的生活”,最终,遇罗锦以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作为代价,和“没有一点感情的丈夫解除了婚约”。②离婚后,遇罗锦被公社划归到当地的“知识青年生产队”,可是生产队很快也解散了,无依无靠而且生计成问题的遇罗锦只好孑然一身返回北京投靠父母。初回北京,她既无住处,也无户口,日常生活都很难维系,平反和落实政策也杳无音信、遥遥无期,只能靠画彩蛋、灯笼纸,以及给一个生病的老太太当保姆来勉强维持生活。后经家人和朋友撮合,遇罗锦与在建筑部门工作的电工蔡钟培见过三次面之后,于1977年7月再次结婚。 1978年9月,遇罗锦的户口由黑龙江迁回北京。次年5月,“思想反动”的罪名也得到平反,她得以重返玩具六厂设计室上班。然而,看似重回正轨的生活再起波澜。1980年4月,在事先没有争吵的情况下,遇罗锦留下“我找了间农民房,我不回来了”的字条后,突然出走,开始与蔡钟培分居;③5月,她向法院提交了诉状,提出离婚。遇罗锦宣称两人并不相爱,当时自己是“不得不为了客观的、外在的条件”才嫁给了蔡钟培,她只希望尽快“结束这种没有爱情的夫妻生活”,拿到“一张离婚证”,按照自己的“本意找一个真正爱的人”。④可是,蔡钟培坚决不同意离婚,他申辩说,遇罗锦的“环境、地位、条件发生变化后,变了心”,“她实际上是想把婚姻当作实现自己目的的一个个跳板”,“这是过河拆桥,忘恩负义”⑤。1980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遇罗锦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两人离婚,蔡钟培不服,提出上诉;1981年1月19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之后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半年后,朝阳区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离婚。案件审理期间,遇罗锦的“绯闻和是非”传得沸沸扬扬,“遇罗锦该不该离婚”也迅速在全国成为一个广受瞩目的公共性话题,法律与情感、传统伦理与观念变革的冲突、矛盾缠绕其中,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社会上引发了震动。 “遇罗锦离婚案”一审判决的时间是1980年9月25日,法院对这个日期的选定并非随意,而是经过了深思熟虑,因为10天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三次会议刚刚通过了修订后的《婚姻法》,于是,这一新鲜“出炉”的法规成为一审判决的主要依据,“遇罗锦案”也成为新《婚姻法》通过后的第一桩离婚案。实际上,这一案件早已被重点“关照”,在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有4个问题争议最大,离婚是首当其冲的“难题”,其中“遇罗锦离婚案”又作为“冲击社会观念的典型事件”而被看成是“给修法带来的现实的考验”,它的定性和处理直接牵涉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中有关离婚规定的修订。对于这一个案,“是维持1950年婚姻法的规定,调解无效就准予离婚,还是加以限制?”这在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员中引起了极大的争论,争议的结果是参照“遇罗锦案”的现实情形和当事人意愿,在旧的离婚条款中加上“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从而更改成:“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法律条文也成为法案委员会唯一单独进行表决的条文。⑥如此看来,“遇罗锦离婚案”实际“成为一部法律的颁布与实施过程中公众争论的载体”,“代表了1980年除旧布新的新婚姻法颁布这一公共性实践的象征性事件”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