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17)05-0093-10 斯韦泽案(Sweezy Case)不仅是沃伦主导的联邦最高法院肃清麦卡锡主义遗毒的一个重要案件,也成为美国在联邦最高法院层面介入学术自由的典型判例。在斯韦泽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在多元判决意见(plurality opinion)①中提出学术自由概念,并在附带意见中对其内涵做了一个初步的解释。尽管它并不是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提及学术自由概念,却在联邦最高法院历史上首次论及学术自由的宪法权利问题②,并进一步提出大学所拥有的四项基本自由即决定“谁来教、教什么、怎么教、教给谁”。它与随后的凯伊西安案(Keyishian Case)一起奠定了联邦最高法院学术自由权利问题的法律解释框架[1],并逐步成为此后各类学术自由案件和各级法院类似案件判决的先例。因此不论从时间上还是从其影响方面来看,斯韦泽案都可以被称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学术自由判决的第一案。尽管人们谈论学术自由的法理解释渊源经常追溯至斯韦泽案[2],换句话说,斯韦泽案开启了美国学术自由法理阐释的先河。斯韦泽案究竟在哪些方面、何种程度上阐释了学术自由的法理问题仍存在广泛的分歧和争议。[3]尽管斯韦泽案的判决依据明确指出惠曼(Louis Wyman)的调查是遵循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还是有学者认为斯韦泽案从其本质而言是依据第一修正案判决的案件。[4]人们更多地关注到了斯韦泽案中法兰克福特的附带意见,这一意见也成为斯韦泽案最常被引用的意见,甚至有些法官把其附带意见误读为多数判决意见。[5]鉴于斯韦泽案对美国学术自由的重要意义及其引发的分歧和争议,本文在占有较为翔实的原始文献基础上,详细梳理斯韦泽案的案件过程以及案件引起的社会反响,并从案件的判决依据及争论入手阐释引发误读的原因,进而尝试全面评判斯韦泽案的影响。 一、斯韦泽案的经过及其引发的社会反响 斯韦泽(Paul Sweezy,1910-2004年)是美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政治活动家和美国著名左派杂志《每月评论》的创始编辑之一。他被加尔布雷斯(John Kenneth Galbraith)视为美国20世纪晚期最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和公共知识分子。[6]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保罗·萨缪尔森(Paul Samuelson)认为他是那个时代最具发展潜力的经济学家。[7]斯韦泽代表性的著作《资本主义发展的理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原理》与熊彼特的名著《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在1942年同时出版,熊彼特对此书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它是一本让人敬仰的马克思经济思想著作。[8]《资本主义发展的理论》与他的博士论文《英国煤炭行业中的垄断和竞争,1550-1850》一起奠定了斯韦泽在美国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领域中的重要地位,《华尔街日报》(1972年)称他为美国激进的经济学家的“领军人物”(Dean of Radical Economists)。[9] 20世纪50年代正值麦卡锡主义盛行和冷战时期,美国上下掀起第二波红色恐惧,新罕布什尔州也不例外。作为一名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斯韦泽的行为和活动引起了新罕布什尔州总检察长惠曼的注意。惠曼对斯韦泽的审查是从1953年10月6日开始,审查的依据是怀疑其具有颠覆政府意图。案件经过新罕布什尔州麦立马克县高等法院、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在1957年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在麦立马克县高等法院,法庭因斯韦泽拒绝回答相关问题,判定其蔑视法庭罪成立。1956年,斯韦泽上诉到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当年3月,州最高法院宣布维持原判。1957年斯韦泽继续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当年6月17日联邦最高法院宣布推翻之前法庭的审判结论,判决斯韦泽胜诉。沃伦代表的多数意见认为:这个案件判决依据是基于颠覆调查是否违背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10]保守派的法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和哈伦(John Marshall Harlan)虽持赞同意见,但有不同的判决理由。 斯韦泽案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通过杂志和调查报告等手段让世界各地的人士及时了解了斯韦泽案的案情,包括美国经济协会、新罕布什尔大学及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等组织都及时关注斯韦泽案,为斯韦泽案的判决提供了舆论氛围。具体的情况如下:在斯韦泽被麦立马克县高等法院宣判有罪后,休伯曼在《每月评论》③(1954年8月版)上发表了一篇详细介绍斯韦泽案的文章。这篇文章介绍了斯韦泽案有关两次听证会及法庭审理的详细过程,并附上了斯韦泽在第一次听证会上的一份辩护声明,受到这个杂志世界各地的读者广泛关注。[11]在了解到斯韦泽案的情况后,世界各地的读者特别是经济学者采取了多种措施来声援斯韦泽。特别是在日本,《每月评论》及其编辑者有着广泛的影响,恰逢斯韦泽的著作《现在即历史》翻译成日文出版之时,译作者日本著名经济学家繁人都重(Shigeto Tsuru)在书中特别论及了斯韦泽案的情况,广泛地传播了斯韦泽案,相关的评论和支持活动纷至沓来。包括日本工会到美国大使馆的示威抗议,日本知识分子联合会在其年会上也表达了抗议主张,一百多位日本大学教授特别是经济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签署了联名声援信发表在《每月评论》杂志上。采取类似活动的国家还包括法国、英国、拉丁美洲各国等。[12] 斯韦泽本人还向其所在的美国经济协会表达了公布其案情的诉求,并未提出协会介入调查的要求,这个协会新成立的专业地位调查委员会(学术自由与公民自由委员会的前身)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在其专业期刊《美国经济评论》(1955年5月版)上发布了斯韦泽的案情。这个委员会又先后两次发布斯韦泽案后续的上诉情况,高度肯定了斯韦泽案在维护学术自由方面的作用,认为斯韦泽案是“当年度(1957年)学术自由领域最重要的事件”,并做出了“值得注意的结论”。这个委员会认为它们只是一个调查委员会,而不是行动委员会,主张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可能是更适合采取行动支持斯韦泽的组织。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