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体制改革与法学教育之间建立起必要的联系,把高校法学教育视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乃是当下我国法学教育话语的核心观念。司法体制改革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其对当下高校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现实需求,也提供了新的创新发展机遇。2017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这就要求我们高校要深入分析司法体制改革所带来的变革与需求,着力推动、打造、输送一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法治人才队伍。 一、现有高校法治人才培养与司法体制改革需求之间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近40年来,国家进行了几次司法体制改革,每次改革都对高校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相应的新要求。但是,本次司法改革则是将高校法治人才培养与司法体制改革需求之间进行了链接。司法职业化要求法律人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而高校法治人才培养的结果是衡量司法职业化程度的尺度。高校在其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应努力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新需求,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探索。然而,由于各种错综复杂因素的影响,目前二者的互动衔接并不十分理想,甚至有时还出现了机制性错位,进而使得高校法治人才培养出现了一定问题和不足,由此制约了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而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职业伦理教育未能融合扎根 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职业与伦理的关系问题,而是一个有着更为深刻规定、更为丰富内容的概念。人们是通过法律职业伦理这个特殊的概念,来把握法治理念这一重大的历史话题。反思法治理念的现实内容,在不同国家制度下,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职业伦理也必然是不同的。它们不仅带有鲜明的法系(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等)特征,而且也受到文化传统和政治制度的重要影响(如欧洲与拉美、东亚与非洲等)。因此,“今天非常清楚的是,大量照搬民主治理形式的表面元素通常并不能保证取得那种往往与民主制度相关联的社会进步”,“一个强大得多同时在自身基本理念上也与西方疏远得多的‘真’东方,正在取代那个冷战时代美国及其盟友曾与之对抗的实质上是‘伪西方’的东方”。在西方社会内部,“人们对民主制度的怀疑也在增加,因为平等的原则和理想与现实生活之间越来越脱离。”①可见,中国的法治建设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坚持自己的国情和发展道路。 由于我们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因此,法律共同体的职业伦理就必然要反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我国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任务,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②而我国法治队伍的基本属性和任务,则决定了他们必须具备更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以确保法治建设的社会主义特色、中国特色。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取得长足进步。但同时,我们也应清楚地意识到,我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存在着重专业知识学习、轻职业伦理教育,重专业素质教育、轻理想信念教育,重外国法律移植、轻本土经验总结等倾向。特别是由于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我们还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落差”、高校与司法部门的链接“不能”,使得高校法治人才培养与司法机关对接不力、互动程度不高。这样,就导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职业伦理教育未能融合扎根的情况发生,出现了机制性错位。 事实上,法学教育的职业性是包含和超越一般素质教育的职业教育,具有鲜明的导向性。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统一,人文素质和专业素质的统一是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③毋庸讳言,我国法学教育长期忽视职业道德、职业伦理教育;有些学校将它们与思想政治教育合并处理、混为一谈,缺乏专门的课程设计和实践安排。由此导致广大师生对职业道德、职业伦理存在模糊认识,没有形成稳定的、体系化的职业操守信仰。其实,职业伦理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培养高校学生的正义感。而培养正义感是让广大师生在其行为时能有职业愉悦感,而不是说要用思想政治来解读法律。因此,这就需要改变“落差”、“不能”和机制性错位等现状,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职业伦理教育的融合,为塑造适应司法体制改革需要的法治人才和职业伦理提供根本保障。 (二)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单一,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不足 伴随着法学教育的大发展,法治人才培养面临着多重矛盾与困境,具体包括规模与质量的矛盾、现实需求与有效供给不足的矛盾、培养模式化与需求多样化的矛盾、法学教育专业化与法治工作职业化之间的矛盾,等等。一方面,法学教育规模快速扩张,相应的教学水平、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地区分布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在法治人才数量和质量上存在较大差距;大中城市法学专业就业形势严峻,总体上供过于求,几乎连年遭遇就业预警“魔咒”。④而与之相反,中西部地区法治人才则存在严重不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短缺现象严重。另一方面,由于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单一,难以满足当前多样化的法治人才需求。当前的法学教育普遍偏重理论化,重视对法律概念、法律规范的解释性讲授,缺乏对法律制定背景、法律适用情况的深入研讨,特别缺乏对法律职业技能、法律知识运用等实践能力的培养。很多学生虽然在校期间基础知识扎实,成绩优异,但工作以后,面对实际问题,以及复杂问题的解决,却往往缺乏创造性的思维方法和有效的操作能力。其实,大学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在于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为了培养作为优秀法律人才应具有的思考和行动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