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以来,世界政治、经济和宗教格局发生巨大变化,各大格局内部的此消彼长及彼此之间的多层互动对国际、国家和地方各层面影响深远。在全球宗教复兴与世俗化的复杂交织中,宗教以信仰为核心、以组织网络为基础,籍其全球跨领域扩展和整合全方位进入公共领域,并与政治、经济、文化乃至军事格局互动紧密。宗教在国际政治中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后的放逐走向回归。①基于解决新形势下新型全球性问题的迫切需要,宗教在一些国家对外战略、外交政策和具体外交实践中总体地位呈上升趋势,当代一些国家的外交理念、制度、过程和形态不断援引宗教理念、机制、组织和实践。在一些西方国家,外交与宗教之间的关系从17世纪以来的相隔离而走向交流与合作,宗教日渐成为当前多国在整体外交中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 本文首先对不同历史时期宗教与外交的关系进行回溯,然后以全球化、外交公开化、全球宗教复兴与世俗化复杂交织为坐标,深入发掘当代整体外交援引宗教因素的历史背景、理念基础、组织机制和行动效应。 一、宗教与外交关系的历史回溯 (一)政教关系:外交援引宗教因素的制度基础 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自国家出现以来,外交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宗教影响。人们在处理宗教与外交之间关系时,大多以政教关系为制度基础。历史上世界政教关系主要有以下类型。 其一是政教合一。政权和神权合二为一,是最古老的政教关系范型,古埃及、殷周时期的中国等多个政权均政教合一。 其二是政教互依。主要出现在中世纪乃至现当代有建制宗教的前现代化类型国家,宗教组织与国家权力机构并不重合,但由于宗教在政治、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全方位影响,这些国家需要用宗教建立合法性和辅助进行政治、社会和文化管理,宗教组织则需要政权的支持,两者相互依赖又彼此制约,国家政治出现“国教政治”的特征。天主教欧洲中世纪一般教权逊于王权,12至13世纪的天主教欧洲教权不断膨胀,乃至时而凌驾于政权之上。拜占庭帝国、阿拉伯帝国、奥斯曼帝国、10世纪至17世纪中的俄罗斯亦为政教互依国家。在沙特、阿联酋等拥有国教的中东、北非伊斯兰君主国,伊斯兰教与国家根本利益具有一体化特性,特定宗教或宗派与国家高度相互依存。目前,这些国家已基本过渡到政权对宗教既高度保护和尊崇,也有所控制和监护的以教辅政格局,宗教理念和机制深度嵌入各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理念、机制。 其三是政教分立。基于政教分离这一现代社会普遍接受的基本政教关系原则,国家与宗教经过反复博弈后不断重新分割权力空间,双方在不同层面进行权力分配和让渡,最终达到政治与宗教各自独立,在法治框架内互动。公民具有信仰、结社的自由,各宗教团体依法参与政治活动。宗教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上层建筑层面仍然成为民主政治合法性的文化基础,发挥着稳定社会的作用。欧洲新教传统的国家在宗教改革后逐渐形成以教辅政格局,随后在现代化进程中逐步过渡到政教分离阶段,尽管英国、挪威等少数国家仍有国教,但事实上达成政教分立,教会与国家之间的理念和机制互嵌走向终结。除梵蒂冈外,欧洲其他天主教传统的国家历经政教协约阶段,逐步摆脱教廷控制达成政教分立。俄罗斯以教辅政的格局也于17世纪中叶以后逐步成型。目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承认政教分离原则并实现共和制的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政教关系属于这一范畴。基于各国的历史传统,各国对各类宗教、教派的态度难以一视同仁,往往存在对特定宗教的“亲教”“中立”和“仇教”差异。 其四是政主教从。自轴心时代以来至近现代,绝大多数国家均曾以特定宗教作为主导政治意识形态。中国是少数例外之一,宗教在政治领域长期边缘化。自汉至清中国各类宗教“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必须服从政权的管理。政治权力属于世俗政权,且强调君权至上,各种宗教不可能获得国教地位,但能够发挥以教辅政的作用,是以教助政的神辅政治。②基于长期以来中国独特的政主教从型政教关系,政教分离这一现代社会政治原则因此在中国现代化转型中较为顺利获得认同。当代中国政教关系演变为政教分离原则下的国家指导(管理)宗教型,实行政教分离,同时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利并制定宗教政策,并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对宗教组织进行指导和相应管理,为宗教组织提供相应保障和服务。③当代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教关系一般演化为政教分离原则下的国家指导(管理)宗教型。 (二)历史沿革:自古代至近代外交对宗教因素的援引 在古埃及与两河流域,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各国、赫梯王国、亚述、波斯均实行东方军事—神权国家的中央集权化外交,统治者本身被奉为神明。宗教贯穿当时外交理念、制度、过程和形态。埃及法老拉姆西斯二世与赫梯国王哈图喜里三世签订的条约(公元前1296年)为存世最早的双边条约,大量宗教象征与内容贯穿全文。④ 在古代中国,殷周均为政教合一的宗法国家,商以上天崇拜为核心,周则为主神教体系,神权为王权所控制、支配和利用,天子亦为天下之总祭司。各诸侯国在处理彼此外交关系时,受到周朝宗教体系和宗法制度的双向规范。⑤此后,自汉至清历代政权均根据统治需要,不断延续和修正天命理念、祖神信仰和宗法制度,以这些作为理念和制度基础。各类宗教必须辅助王化。基于此,在处理与周边少数民族和外国关系过程中逐渐发展出“华夷秩序”和“朝贡体系”。在外交过程中,注重借助各类传统和外来宗教的专业知识、组织、网络和广泛影响能力。例如,唐朝多任皇帝均注重借助佛教发展与吐蕃的关系;明初朱棣即位后派遣郑和作为使节赴日,与郑和熟悉宗教事务、便于与信仰佛教的日方交涉亦有关联。公元9世纪,甘州回鹘政权曾长期派遣摩尼教、佛教高级僧侣出使唐朝,借助两地共享的一些宗教信仰推动相互交往。⑥ 在阿拉伯世界,自伊斯兰教建立以来,穆斯林认为伊斯兰既是宗教,也是社团、社会、民族和作为政治实体的国家。阿拉伯帝国通过政治、军事、文化和经济手段完成被征服地区的阿拉伯化与伊斯兰化,伊斯兰教扩展成为世界性大宗教。之后,以伊斯兰教为国教、境内多种一神论宗教差序和平共存的奥斯曼帝国在外交中注重将各大宗教信仰、组织和机制纳入外交考量,从而实现外交目的。在与欧洲各国的长期战争与外交中,奥斯曼帝国将欧洲各国政教关系纳入考量,体察并灵活运用天主教国家与教宗的矛盾、新教国家与天主教国家的裂隙展开务实外交,有助于政权获得一些欧洲国家的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