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指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明晰产权、完善权能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早在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就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此后,2014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和第七次会议①审议通过了有关农民股份合作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并鼓励地方解放思想,在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试点,更是彰显了中央鼓励地方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心。 为响应国家的号召,广东、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率先启动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初步形成了适应当地实际情况的改革模式,有效地维护了农村稳定,提高了农民收入。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全面开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大幕。总体来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大都集中在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层面,将共同共有的集体产权改为按份共有,明晰了产权,发展了新型集体经济,取得了重要的制度创新成果。但是在改革过程中,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改革的方式和效果也有所差异,特别是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产权改革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里以北京市昌平区的一个山区村庄为例,探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村民小组在资源分配、权利归属等方面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为今后的改革提供经验支撑。 一、问题的提出 村民小组的产生和演变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渗透着浓厚的文化传统,扮演着农村基层管理组织的角色,在组织农业生产和维护农村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村民小组大多是在原来生产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历了土地改革、大跃进之前的“农业合作社”,人民公社期间的“生产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的“村民小组”等几个阶段。并沿用至今。由于村民小组的特殊性,特别是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地位使其成为学者研究农村集体产权问题的一个重要关注点。 我国的《宪法》《土地管理法》等都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这个集体所有应是指1962年《人民公社条例修正案》中规定的三级所有,即以生产队为基础共同劳动、共同管理、集体分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进一步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按乡、村、组的实际占有为界线。”《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都规定:“不得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界限。”1999年7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调研报告》基于对河南、湖北、辽宁、内蒙古、江苏、浙江、广东、重庆、甘肃等9省(区、市)的调研得出如下结论:乡、村、村民小组明确土地界限实际比例为1%、9%、90%(即以村民小组为所有权界限的占90%)。可见,村民小组已成为土地占有的主要权利主体。 虽然在政策层面上,村民小组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农村的集体土地权属关系混乱。在实际的运行中,经常出现村委会侵占村民小组权力的现象。主要表现有:村委会通过村民会议对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进行处分;村委会无视村民小组的意见,将属于村民小组的土地擅自发包或出租;在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中,村委会参与分配村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或从中截留补偿款等。由此可见。村民小组对土地的所有权以及经营管理权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落到实处。鉴于村民小组的特殊性及重要性,完善村民小组所有权制度不仅是构建村民自治的内在要求,而且是真正实现农民利益的有效保障。因此,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将土地所有权明确交由村民小组集体,赋予其法人资格,完善运行机制,更加有利于解决好“三农”问题,更能确保农村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相关文献综述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实现农民收入“倍增”的目标受到一定制约,农民增收的需求愈加迫切,在政府的持续关注下,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也越来越多,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诱因研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中国农村特有的制度安排[1],其建立、演变与改革有一定的必然性。林毅夫等认为,中国的资源禀赋奠定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的基础,而重工业先导的赶超战略则进一步推动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建立。[2]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规模、成员身份及组织构成都出现了新的变化。[3]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集体资产增值使得集体成员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而对现有集体资产管理体制产生不满情绪,使得原管理体制下形成的均衡路径被打破,迫切需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让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替代之前的制度,从而达到新的均衡。[4]归结到底,变迁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平与效率的博弈。[5]当然,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国家与政府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6] 二是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模式研究。以方志全为代表的大部分学者认为,中国目前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理性模式是股份合作制。[7]牛若峰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将股份制机制引入合作制,实现劳动、资产及资金等多种要素聚集和融通的组织模式。[8]郭书田则认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不伦不类的组织形式,因为在这种组织模式下,所有权和使用权既不能像合作制下大面积重合,又不能像股份制下完全分离。[9]晓亮等学者则认为,对股份合作制进行规范和引导,能发挥股份制和合作制的优点。[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