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通过新一轮农地制度改革,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中国农业现代化中的核心问题。尽管适度规模经营存在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但从粮食等基本农作物的生产而言,由于具有利润率不高、季节性极强且受气候影响极大的特点,并不适合标准化作业的企业经营,家庭经营具有天然的优势,所以,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中,一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家庭式经营者仍是关注、培育和发展的重点。而从中国的资源禀赋来看,作为典型的资源紧缺型后发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家庭经营者的主体,不可能是美国式的大农场,只能是日本式的中小型家庭农场。也就是说,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过程中,经营者的主体其实还是传统意义上的耕者,故而,中国当前农地制度的改革,从根本上讲必须遵循耕者的逻辑。本文从耕者的逻辑出发,对中国新一轮农地制度改革提出新的构想。 一、耕者的逻辑及其当代内涵 作为一个“以农立国”的国度,在中国传统社会,耕者的逻辑是最重要的经济社会发展逻辑。当然,其中的耕者,应该是指真正耕种土地、主要从事粮食等基本农作物生产的人。也就是说,中国古代拥有土地但不耕种土地的地主并不是耕者,而真正耕种土地、从事粮食等基本农作物生产的农民,不管其是否拥有土地,都是耕者。在传统社会,耕者的逻辑包括两个重要的内容:其一是“耕者有其田”。当然,在实行私有制的传统社会,“耕者有其田”是指让农民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其二是轻徭薄赋,也就是要减轻耕者的负担,并由此增加耕者的收入,改善耕者的生活。应该说,在中国传统社会,是否遵循耕者的逻辑,是王朝兴衰的关键。诸多盛世产生的原因之一,是在王朝开国之初运用多种形式重新分配了土地,让更多的耕者拥有土地所有权,成为自耕农,同时,进行了赋税改革,减轻了耕者的负担。当然,由于私有制的存在及小农的脆弱性,传统社会的“耕者有其田”往往很难长久维持,土地兼并最终难以避免。而以减轻耕者负担为目标的税赋改革,则一再上演“黄宗羲定律”,这也正是诸多王朝由盛转衰的重要原因之一。[1]正因为如此,中国近代的民主革命中非常重视耕者的逻辑,孙中山先生最初的“民生主义”即含有“平均地权”的内容,后来更是明确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中,以“耕者有其田”“减租减息”为核心内容的土地革命一直是革命的重要形式。 在当代中国,耕者的逻辑依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是维护国家自主性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3]275粮食等基本农作物的生产,依然要靠耕者来完成,故而,在探讨当今农地改革以及农业现代化等问题时,还是要从耕者的逻辑出发。当然,由于时代的变化,这一逻辑的内涵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当前在探讨这一逻辑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是关于耕者的内涵。从本质上来说,耕者的内涵没有发生质的变化,还是指真正耕种土地并进行粮食等基本农作物生产的人。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今天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多元化,除了传统的耕者之外,还包括很多企业化运作的规模农业经营主体,如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等。但是,这些企业化运行的规模农业经营主体不属于耕者的范畴。因为这类组织与传统的耕者完全是两回事,其遵循的更多是资本的逻辑,而不是耕者的逻辑。在资本的逻辑中,利润最大化是其首要的目标,所以如果这些规模农业经营主体进入种植环节,基本上只从事利润率相对较高的经济作物的生产,很少从事利润率不高、但对于社会稳定极度重要的粮食等基本农作物的生产。[4]另外,耕者也不能简单等同于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因为,当今中国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是身份意义上的农民,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这种身份意义上的农民实际上已经高度分化,贺雪峰教授曾划分出五种类型的农户:非农户(有城市户口,且在城市有稳定工作与收入)、进城户(已经在城市购房安居但没有城市户口)、半进城户(虽全家已进城,但并无稳定的工作和收入,也没有购房,随时可能再回农村)、兼业户(收入同时来自务工经商和务农,家庭主要劳动力农忙时从事农业生产,农闲时外出务工经商;或部分劳动力务工经商,部分劳动力务农)和纯农户(家庭主要劳动力都从事农业生产)。[5]根据这一划分,纯农户是完全的耕者,兼业户是不完全的耕者,半进城户随时可能回到耕者的行列,进城户和非农户则基本上不会再成为耕者。所以,当前谈耕者的逻辑时,优先考虑是应该是纯农户和兼业户的利益,然后是半进城户。当然,进城户和非农户的利益也必须适当考虑。 第二是关于“耕者有其田”的内涵。传统社会的“耕者有其田”指的是让耕者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在当代中国,由于实行农地集体所有制,耕者不可能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根据当前“三权分置”的农地制度安排,“耕者有其田”也不一定要耕者拥有所经营农地的承包权。因为当前农地的承包权属于身份意义上的农民,但诸多身份意义上的农民已经不再是耕者。根据当前中国的相关法律,无论是《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是《物权法》都有明文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拥有所有权的村社集体)都不得收回承包地。也就是说,村社集体并不能因为这些农民不经营土地而强行收回土地的承包权,所以今天所说的“耕者有其田”应该是指让耕者拥有农地的经营权。也就是说,当前让“耕者有其田”主要是要让耕者更容易获得更多的农地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