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复古运动,是明代文学研究的核心议题之一。以前、后七子为代表的复古作家群体到底是如何形成与发展的,究其根本原因,自然是文学创作与批评上的同声相求。但作为一个以士大夫官僚为主体的文学流派,制度的牵系亦不可忽视。有关复古文学的郎署背景,自廖可斌先生①以下,已有相当数量的研究成果,笔者在《明代中央文官制度与文学》一书中亦有专题讨论,指出明代文学之馆阁、郎署、地方的三层文学格局②。但当时限于“中央文官制度”的选题范围,只停留在馆阁与郎署之间的文学互动上,对郎署与地方之间的文学流动机制关注不多,故对三层文学格局的表述,多有局促和偏颇之处。有鉴于此,笔者希望通过撰写一组论文,来填补其中的某些空缺之处。如本篇着重关注的提学制度,既是连接郎署文学与地方文学的制度纽带,又是郎署得以在文学师承上与馆阁相抗衡的重要利器之一,在三层文学格局的两两互动上,起到相当关键的作用。下面笔者将以复古作家们的提学经历为主线,辅以复古文学发源地陕西地区的文教情况和提学官的群体面貌,考察明代弘治至嘉靖年间,复古作家们如何借助官方的提督学校制度,来实现复古文脉的代际传承,以及对地域文学中复古传统的延续塑造。 一 士大夫的人际网络及其去地方化的始端 从学理上说,帝制中国晚期的士大夫人际网络,主要由族缘、地缘、学缘、政缘四类缘际关系组成。族缘包括血缘、亲缘两种关系,前者为先天生成,后者通过婚姻关系构成;地缘虽不是先天所有,但依赖于语言、风俗等诸多要素的养成,强调相似的成长环境及对区域文化的认同,基本上在弱冠之前也已定型;学缘比较复杂,注重知识谱系的继承性,以及教育经历上的实在联系,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教育层级和受业对象的不同,既与同一层级、同一科次的学生或考生,形成同学或同年的关系,又与塾师、书院师、官学师、科举座师等长辈,建立起层级分明的师生授受关系;政缘在这些基本人际关系中居最上层,只有在国家机构中任职过,方构成任官层面的同僚关系,或政治思想层面的派系关系,并作为一种政治资本可在日后使用。在每一位士大夫的人生经历中,族缘(同族、姻族)、地缘(同乡)、学缘(同学、同年、师生)、政缘(同僚、同党)四者,是以生成的先后顺序依次出现的,最终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人际网络。 之所以使用“帝制晚期”这一概念,是因为与中古文学相比,元明清文学的地域性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这里所谓“文学的地域性”,不是指文学创作者的地缘集群,或文学作品中的地域风格,而是指文学创作中的地方意识。某一时代文学的地缘集群和地域风格,从文学史的眼光来看或许很鲜明,但身处那一时代的作家们,对此未必有自觉的认知。只有自觉的地方意识,才是地域文学真正发展的关键标志。对明清文学研究来说,我们考察某一位士大夫的文学经历,难免涉及他的地域属性,这是惯性的思维模式,自有其观察的合理性。但我们也要认识到,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意识的形成,是通过“走出地方”来达成的。这里所说的“走出地方”,包括知识和实践两个维度,但毋庸置疑,在实践层面上与地方之外世界的接触和交流,是更加重要的一环。就像我们讨论地域诗派的创作风格,固然可以围绕诗歌文本去分析,但如果这群作家从来没有走出过地方,只是市邑乡里间的诗酒酬唱而已,那么即使他们的诗风再怎么新奇,也只是后人在文学史视角下观察到的与众不同而已,未必代表他们在不同地域诗风比较的基础之上,已有自觉的文学创新行为。从这个角度来说,任何一位士大夫,他早年走出地方、接触世界的那一步,显得非常重要。 历史学视野中的“地方”概念,较早出现在南宋史研究领域,其大致的地理范围,相当于两宋的州级行政区划(即明清的府级行政区划)。而在宋人或明人的笔下,经常会用汉代的“郡”,来代称当时的“州”或“府”。故接下来,笔者将使用“地方”“郡外”(即“地方之外”)这一组相对应的概念,来强调士大夫地方观念中的“内”“外”之别。我们有必要认识到,除了一小部分望族子弟,由于随父履职、跨地区联姻等原因,在少年时期便有了与郡外接触的机会;而其他多数的文人,从小生活在方圆百里的地域空间之内,族缘、地缘关系就是他们全部的人际网络。直到登上更高的教育阶梯,才可能建立新的学缘关系,接触更外面的世界。早期的塾师、书院师,大多是本地文人;基层官学系统中的府学教谕、县学训导,也都是来自府县周边、语言相通地区的文人。从这个角度来说,年轻的士子在赴省城参加乡试之前,并没有太多可以接触“地方之外”的机会,更多地来自对父兄及居乡官宦前辈之赴考、任官、交游经历的耳濡目染,而这种单薄的学缘关系实依附于族缘、地缘关系。所幸在基层教育中,有一种不算频繁、却有制度保障的非本地学缘关系,那就是省一级的按察司提学副使或佥事,例行提督各府县学政,这让府县生员们有机会近距离地接触“郡外”的文学世界。故从弱势个体的角度来看,地方提学制度是普通未第士子得以接触郡外文坛的较早途径,提学官也是他们最早建立起实质性缘际关系的非本地官员之一,这是以往学界较少留意的。这些弱势士子们,大多数终身未第,其研究价值诚然寥寥;但那些业已成名的作家、学者、官员,在走向成功的开始,也都经历过这一人生阶段。而考察优秀作家早期人际网络的形成,特别是他们的非本地人际网络中的第一根线是如何搭建的,其实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 明代的提学制度③,并非始于开国之初。宣德以前,地方上推行府州县官兼理与巡按御史、按察司官监督相结合的学政制度。特别是府州县官,在生员的入学、考核、劝惩、选送等事务上,拥有很大的权力,时称“提调官”。正统元年(1436)颁布《敕谕》十五条,是提学制度创立的开始。“生员入学,初由巡按御史,布、按两司及府州县官。正统元年始特置提学官,专使提督学政。……督、抚、巡按及布、按二司,亦不许侵提学职事也。”④但是,初创期的政策经常变动。直到正统九年(1444),科举生员的发解权,方从府州县官移交至提学官;正统十年(1445),诏令布政司官也要对所至儒学提督考校;正统十二年(1447),生员入学的考取权,又再次回到府州县官的手中。以上这些反复,显然不利于地方儒学的稳定发展。故至天顺六年(1462),朝廷颁布新《敕谕》十八条,进一步突出提学官“总一方之学”的权责。此后地方诸职的分工渐趋明确,在生员入学(童试)一事上,府州县官负责县试、府试,提学官负责院试;在生员的日常考核上,教谕、训导负责日课、月考,府州县官负责季考,提学官负责岁考;而最关键的选送岁贡、乡试二事,其权力皆在提学官。简而言之,教官负责教学,提调官负责初考,提学官负责终考和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