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7)07-0028-06 我国高校更名原因多样,既有来自高校办学发展的内在需求,又受高等教育政策导向、社会经济转型、社会评价的外部影响。调查表明,社会舆论直接影响了一些办学者的办学理念,推动高校升格热现象的形成。[1]高校更名主要分为更换高校名称不升格和升格且更换高校名称两种形式。部分高校出于战略规划调整的考虑进行更名,但也不乏盲目跟风更名现象。 我国一些高校热衷更名寻求办学资源和吸引生源,更名惯性容易导致高校注重外部建设而忽视内涵建设,造成名实不符的更名乱象。明确的程序、标准和监督机制,形成高校更名的制度化设计,是保障高校名实相符的重要途径。通过规范制度引导高校向内关注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是规范高校更名的最终目的。 一、我国高校更名的相关规范 从法律政策历史演进和不同类型高校具体规定的角度,均能体现我国规范管理高校更名、鼓励高校内涵式发展保持稳定性的价值取向。 1.高校更名的阶段性路径依赖 根据现有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出现阶段性更名特点:第一阶段为20世纪50年代,院系大调整时期,大批高校院系组建并更名为单科性学院;第二阶段为1999-2004年,伴随着高校规模扩张,更名高校数量最多;[2]第三阶段为2005-2009年,更名高校数量急剧减少;第四阶段为2010年至今,更名高校数量波动上升。我国高校更名的阶段性高峰特征明显受到教育政策的影响。统计分析发现,2010-2016年,我国共有专升本学校134所,更名大学73所,同层次更名本科18所,更名专科84所。共有309所院校进行升格更名或直接更名,占全国2596所高校(截至2016年底)的11.9%。 对高校更换名称前后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不少高校从学院更名为大学,也有很多学院同层次更名为其他名称的学院。总体来看,高校更名体现学校由小及大的变化趋势,如学科、专业、规模、服务地区、层次等。更名后,高校校名趋同,高校的辨识度下降,高校的学科专业设置在一定程度上也趋同化。究其根本,在于高校竞争的环境下,高等教育资源主要来自行政配置,来自社会的资源投入有限且高校面向社会办学能力不足,导致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的政策规定、评价管理对高校办学定位和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资源投入多的重点大学一般为综合性研究型大学,而对学院投入则相对有限,这一现状使得社会产生对学院和大学的认知误区。我国《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学院和大学在学科规模上具有一定差异,而在高校办学过程中大学的认知导向被误认为学院和大学属于层次划分,因此很多学院趋向发展多科性、综合性学科专业,以求更名为大学。研究表明高校更名存在一定的惯性或者说高校更名已经成为一些高校发展的路径依赖。[3] 2.高校更名相关法律政策的历史演进 20世纪80年代,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就提出高校更名要有规可依、名实相符。1985年10月,国家教委发出《关于高等学校更改校名问题的通知》,要求各校在教委制定出确定校名的依据和规范之前,校名一般不要变更。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规定“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并于第十二至十五条分别列出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须符合的具体规定。大学和学院差别体现在主要学科数量,并未对学院的教学和科研力量和水平进行界定。《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本条例施行前设置或变更学校名称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参照本条例,进行整顿。整顿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20世纪90年代,《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更名问题的通知》又针对高校更名乱象重申高校名称的重要性、提出高校名称更改要依照一定程序及规范,建议高校名称保持稳定性,要求高校积极探索发展契机提高教育质量,摆脱利用更名寻求办学发展的路径依赖问题。 21世纪以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更名现象采取“从严”和“控制”的原则,限制去除农、林、师范院校特质的更名,鼓励校名体现学科特色。近年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更名采取更加明确的“坚决纠正”、“严格标准”原则,引导本科层次高校内涵发展以彰显特色,确保建设高水平的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2011年《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提出“十二五”期间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政策规定及关于高校更名要求,2017年《教育部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也提出“十三五”时期相关要求。 3.不同类型高校更名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根据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规定不同类型高校更名要按照国家和省级的管理权力划分进行审批,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21世纪初期,国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进一步提出本科高校校名的命名规范,要求本科高校不得冠以“国”字号或者人名,采取一校一名制,并再次提及本科层次高校称为大学或学院、校名要名实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