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519(2017)04-0094-07 学院是指大学内以学科为基础的二级学术行政组织,在日常语境中通常被称为大学二级学院。学术治理是学术组织中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决策学术事项、分配学术资源、制定学术规则的过程。学术治理在本质上是学术权力的一种共享状态,是“治理”区别于“统治”和“管理”的重要特征。为把握当前学院学术治理的真实状况,对24所本科院校的96个学院进行了问卷调查,发放问卷960份,回收有效问卷669份,有效回收率为69.7%。调查实施时间为2015年4月到6月。 一、学院学术治理的基本特性 (一)大学的“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决定了学院学术治理的基础性 从系统的角度看,大学学术治理包含了顶层的学术治理和基层的学术治理两大组成部分。近年来,大学顶层的学术治理受到高度关注,讨论的核心议题集中在大学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功能与权力范围上,这些舆论有力地促成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35号令)的颁布,以及新《高等教育法》对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的重新界定。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基层的学术治理尚未引起学术界的足够关注。伯顿·克拉克指出,高等教育的工作都按学科和院校组成两个基本的纵横交叉的模式。①更具体地说,“学科-院系”构成了大学组织所特有的基层组织结构,其基本特征是“底部沉重”,即组织的重心在基层,组织的生命力也在基层。新中国的大学内部管理体制经历了20世纪中期的“校-系”二级管理体制向20世纪末期的“校-院”二级管理体制的调整。体制调整后,“校-院-系”三级建制、“校-院”二级管理成为普遍形态。二级管理的本质使得学院仍然居于管理系统的基础层级,这一系统中的学院与20世纪50年代的学系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学院作为基础管理层级,其学术治理效果若得不到有效保证,整个大学的学术治理便是残缺的、无根的,甚至是缥缈虚幻的。在这一意义上讲,学院的学术治理状况直接影响到大学的活力、创造力和生产力,是大学学术治理的根基所在。 (二)学院的“学术-行政”二重组织属性决定了学院学术治理的复杂性 学院在组织属性上具有“学术-行政”二重性,其中学术性是其本质属性,行政性是其典型特征。学院的学术性根植于学科性,学科是学院组织建制的基础。学院总是基于一定的学科分类而获得其组织建制,这种学科分类可以是学科门类,也可能是一级学科甚至是二级学科。正如韩水法所指出的,“首先是一个学科,然后才有一个专业,有一个系,有一个学院,而不是先有一个学院,然后再有一个学科。因此现代大学专业、系和学院的分化是学科发展的结果,而不是相反”②。学院是进行高深知识教与学的专门组织,具有“松散联合”的管理特征,以及“以学术为业”的人员特征,其组织功能在于学术传承(教学)、学术创新(科研)和学术应用(社会服务)。同时,学院具有行政组织属性。学院是大学内部科层组织架构的重要层级,设立相应的行政岗位,赋予相应的行政职权,如财务权、人事权、事务决策权等,在学院运行和发展中发挥领导决策和服务保障的功能。学院从传统意义上的学术共同体转变为现代意义上的“学术-行政”共同体,使得学院内部学术权力产生了分化和博弈,即学术事项的决策权在行政人员和专业人员之间分配和争夺。“只要存在着权力,就存在着对权力的追逐;任何权力一经诞生,都有一种‘自我扩张’的冲动。学术权力同样如此。”③学院学术治理的复杂性亦由此而来。 二、学院学术治理的总体状况 (一)学术治理方式的总体分布 决策在治理中居于核心位置。大学治理就是指大学权威决策的结构和过程,尤其是重大问题的决策。④从决策的角度来看学术治理方式,有两个基本的维度,一是学术决策的主体,二是学术决策的形式。学术决策的主体可以分为行政主体和教师主体,学术决策的形式可以分为集体决策和个人决策,由此可以形成四种基本学术治理方式,行政集体式、行政个人式、教师集体式、教师个人式。为了与学术治理实践相统一,将四种方式分别对应于党政联席会决策、学院领导个人决策、学术委员会决策、学术权威个人决策,如图1所示。
图1 学术治理方式的二维分类 受访者对上述四种决策方式按照采用的普遍程度进行排序,其中排在第一位的称之为首要决策方式。某一种方式位列第一,即表示采用该方式进行学术决策最为普遍。首要决策方式的分布情况如下:排在第一位的是党政联席会决策,得到46.5%的受访者支持,排在第二位的是学术委员会决策,得到29.9%的受访者支持,排在第三和第四位的分别是领导个人决策和学术权威个人决策,支持率分别为20.1%和3.6%。由此,学院学术治理中以行政集体决策最为普遍,教师集体决策次之,行政个人决策再次之,教师个人决策因极为少见可以忽略不计。 为减少信息的流失,对排序题的原始数据进行了逆向赋分处理,即将排在首位的赋分为4(代表非常普遍),排在末位的赋分为1(代表非常不普遍),据此计算出四种学术治理方式的均值。从结果来看,党政联席会决策(均值为3.26)和学术性委员会决策(均值为2.85)均值得分高于中间值(2.5),且认为两种方式非常普遍或比较普遍的比例分别达到了86.3%和65.2%,表明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相比而言,学院领导个人决策(均值为2.32)和学术权威个人决策(均值为1.57)的均值得分低于中间值,且认为两种方式非常普遍或比较普遍的比例仅占38.1%和10.7%,表明在实践中较少采用。总之,两种集体决策方式是当前学院学术治理的主流模式,其根源在于集体决策的合法性优于个人决策;同时在两种集体决策方式中,党政联席会决策又是主流中的主流,表明当前学院学术治理具有“党政共治”的典型特征。 (二)学术治理中的教师参与率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