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既是一个核心的价值,也是一个重要的领域。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一系列专门的文化公约中,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人类公共事业。文化遗产是一个文化范畴,是指文化中的一种特例,即通过一定的社会程序确认要以专门方式予以继承与传递的那部分文化。对于文化遗产的认识,要基于我们对文化的认识,所以我们有必要确认文化概念的意涵及其运用的旨意。 确立世界文化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经过数十年的努力,集合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意志而推动的一项专门工作,具有自己的核心理念,即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呈现文化的多样性,保障不同人群的文化都能够在各种公共领域被公平地代表。落实多元世界在文化上的代表性是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理念,由此确认世界文化遗产、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名录。这是一种在新的世界格局中创造性地发挥文化的作用的新理念,它本身就蕴含在文化概念的固有属性之中。 一、文化概念的基本内容 从概念上说,“文化”在近代才从西方出现,然后得到广泛运用,取得了一个真正全球性概念的地位。萨托里提供了“文化”概念在全球传播的概貌:“文化”形成话语,首先出现在18世纪后半期的德语世界,接着出现在19世纪前半期的英语世界,然后出现在19世纪后半期的东欧、东亚和南亚,而在世界其他地区的出现则要到20世纪前半期了。对于这个概念,西欧语言用“culture”,东欧语言的拼写有所不同,如俄语用“kul’tura”,南亚多种语言拼写为“kalcar”。在欧洲之外,更常见的是各个语言利用原有词语重新产生一个新词,如日语的“文化”(发音bun-ka)、中文的“文化”、孟加拉语和印地语的“sanskriti”、乌尔都语的“tamaddun”,大致都是表示纯粹化、精粹化、改进的意思。① 根据威廉斯的资料整理,②英文的culture(“文化”)在词源上有两个来源。其一,它接近拉丁文的cultura,再追溯其拉丁文的最早拼法是colere。Colere包含的意思有:定居,由拉丁文的colonus(聚居地)衍生而来;种植、保护、敬拜,由拉丁文的cultus(礼拜)衍生而来。这个拉丁文在古法语中的词形是courture与culture,后一个词形在15世纪初成为英文词,其基本意思是农事照料,对自然生长的呵护。其二,英语中的coulter是指犁头,来自拉丁文的culter,在古英语中也写作culter,因为受不同语言的影响又在英文文献中写作colter或coulter。16世纪初,其语义已经从“犁头”扩及耕种、照料动植物的生长,并在17世纪初期开始写为culture,于是,英文中“文化”的两个来源的词形与词义合二为一了。在18世纪与19世纪,借助隐喻,culture的主要含义已经从农事延展到“人类发展的历程”。 文化概念的界定,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难题。从1950年代克虏伯和克拉克洪出版《文化》集中辨析“文化”的定义,到1970年代雷蒙·威廉斯在《关键词》中对“文化”“文明”的词条进行简述,③再到2000年前后学界对于“文化”概念的存废之争,④对文化概念的解说确实有让人莫衷一是的感觉。 克虏伯和克拉克洪参照前人定义所使用的关键词和理念,拟定了一个兼容性很强的表述:“文化由或显或隐的模式组成,其模式出自行为并为行为服务,靠象征符号形成并传承,包含人类各群体特有的成就,体现在群体的人造物之中;文化的实质性的内核包含传统的(即在历史中起源并选择的)理念,特别是它们所含的价值;一方面,文化系统可以被认为是行动的产物,另一方面,也可以被认为是进一步的行动的条件因素。”⑤但是,我们仍然无法在这里沿用他们的定义,因为这个包容性很强的概念似乎照顾到方方面面,但是与任何研究似乎都难以建立工具性的联系。 在此无意对于这个大公案详加论述,干脆先回到经典人物对它的基本界定,然后寻找为我所用的真知灼见。布茹曼在为文化概念辩护的文章筛选了若干个经典的文化定义,⑥其中,泰勒、博阿斯、米德的定义有必要翻译在这里: 泰勒的《原始文化》说:“文化,或文明,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说,是包括知识、信仰、艺术、法律、道德、风俗以及作为社会的一员所掌握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的复合总体(complex whole)。”⑦ 博阿斯在一个人类学词条中写道:“文化囊括了一个共同体(a community)的社会习惯的全部表现、个人受他生活于其中的群体习惯的影响而产生了全部反应、受人们的习惯所决定的人类行为的全部产品。”⑧ 博阿斯的学生米德在1937年写道:“文化(Culture,大写)意指人类所发展并在每代之间传习的传统行为的全部复合体(the whole complex)。一种文化(a culture)不好下精确的定义。它可以指特定社会所具有的体现自身特性的传统行为的模式,或者指不同社会的同一种群体、某个种族、某个地区或某个时期所具有的体现自身特性的传统行为的模式。”⑨ 上述三个定义在克虏伯和克拉克洪搜集的几百个定义中虽然所占比例很小,但是却有很强的代表性。第一,这三个定义显示,“文化”概念可以指人类的全部成就,是大写的、单数的,也可以指特定社会、社群、地区、时代的习得,是小写的、可数的(可以是复数的)。米德的定义对这两种使用方式都做了界定,而泰勒的定义可以看做是倾向把文化视为人类社会全体的创造,博阿斯则明显是将文化视为各个社会的习得。这里代表的是大写的文化与小写的文化的区别。这种区别贯穿着同一个逻辑,即差异与对比的逻辑:人类全体的文化是相对于“自然”而言的,文化是人为的结果,是人加诸自然的结果,是全人类改造自然而世代积累的结果;特定社会的文化是相对于其他社会而言的,文化是社会与社会的差异的表现。大写的文化彰显人与自然的差异,文化是人类相对于自然的独特性。小写的文化在彰显特定人群或社会相对于自然的不同属性之外,还要进一步彰显“这一个”人群或社会与其他人群或社会的独特性。从这些文化定义来看,几位大家都是把文化作为彰显对象的独特性的表现方式。第二,这三个定义显示,确定“文化”概念的对象范围的两种思想方式:总体法和特色部分法。如果说前面一点是通过讨论“谁的文化”的问题来发现定义者的思想方法,那么这里则是要通过讨论“什么是文化”的问题来认识定义者的思想方法。泰勒的定义和米德的大写文化的定义都认为文化的对象范围是无所不包的,用了“复杂的总体”(complex whole)、“总的复杂体”(whole complex),而其他学者用过“整合的总体”(integral whole)、“集合的全部”(sum total)、“全体”(the totality或者the total body)等。⑩至于各种表述的总体里具体包括什么,通常采用列举的方法,如泰勒实际列举了六类并留有余地,博阿斯列举了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