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1 在《纯粹理性批判》之“先验感性论”中,康德提出:空间根本不表象物自身的性质,也不表象它们之间的关系,即,并不表象附属于对象自身的任何规定(这些规定在一个人抽象掉直观的所有主观性条件后将不会留存)(A26/B42),物自身是非空间性的。(cf.Kant,1998,pp.174-175,176)笔者称该论题为St论题。康德时代的一些哲学家就批评St论题,他们认为,即使我们承认空间是人类感性的一种形式,但这并不排除空间也是物自身的一种关系或性质。其后的特兰德伦堡(Adolf Trendelenburg)将这些反对明确表达出来。(cf.Allison,2004,p.118,471)在1865年的《逻辑研究》,1867年的《论康德对空间和时间的唯一主观性证明之漏洞》和1869年的《费舍尔及其康德》中,通过与费舍尔(Kuno Fischer)的争论,特氏系统提出了批评St论题的所谓“被忽视了的可供选择的方式”问题,即学界所称的“特兰德伦堡漏洞”①。两人在1860-1870年间围绕该问题的争论,构成19世纪末德国新康德主义哲学家解释康德哲学的最重要争论之一。而且,围绕该“漏洞”进行的争论一直持续至今。因为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对理解康德哲学的基本学说(例如时空学说、先验唯心论学说)具有根本重要性。人们只需看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学界公认的两位最重要的康德研究权威盖耶尔与阿利松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应及其对康德先验唯心论的不同解释,就能明白这一点。(cf.Bird,p.486)本文试图表明:所谓“特兰德伦堡漏洞”是建立在对康德论证的误解上的。然后,本文将借鉴法尔肯施泰因的工作,发展出对“特兰德伦堡漏洞”的一种实在论回应。在此基础上,联系盖耶尔与阿利松对该漏洞的反应,说明这种回应对解释康德哲学的重要意义。 一、康德St论题论证的逻辑分析与“特兰德伦堡漏洞”的问题 依照前述定义,康德论证St论题的逻辑结构如下: 前提
:附属于事物的绝对的或相对的诸规定,都不能先于事物的实存被我们直观到,由此不能先天地被直观到;(A26/B42)(Kant,1998,p.176) 前提
:依照“空间这个概念的形而上学阐明”所确立的四个结论,空间却以这种方式被我们直观到;(A22/B37-A25/B40)(ibid.,pp.174-175) 结论:空间的先天性(a priority)通过其自身就足以证明其主观性。即,空间只具有主观的实在性,其存在依赖于人类,空间不属于物自身的规定或物自身之间的关系。(Smith,p.112) 特兰德伦堡认为,康德上述论证不是结论性的。因为他仅仅认识到两种可供选择的方式:要么空间被视为客观的为我们后天所知,要么作为一种先天表象在其起源上是主观的。特氏认为,存在着第三种可供选择的方式,即,尽管我们的空间直观在起源上是主观的,但空间自身是诸物自身的一种内在固有的性质。而上述论证恰好忽视了第三种方式,由此,康德的论证存在明显漏洞,不能证明所予论题。(cf.ibid.)特氏并认为,由“被忽视的可供选择的方式”所导致的“先验感性论”中对空间和时间的核心推理的错误,使得“先验感性论”的核心推理无效,即,康德的推论不能得出空间和时间的唯一主观性的结论,不能得出空间和时间的先验唯心论结论。(cf.Bird,p.487) 笔者认为,“特兰德伦堡漏洞”误解了康德上述论证的基础。依照特氏,康德论证的逻辑是建立在排中律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康德的论证假定命题A:空间要么是主观的(即只是我们的直观及其形式),要么就是客观的(即空间属于物自身的性质或关系)。容易看出,命题A的逻辑形式是P∨Q,其中,P命题表示“空间是主观的(即只是我们的直观及其形式)”,Q命题表示“空间是客观的(即空间属于物自身的性质或关系)”。由此,存在三种情况使得命题A为真: (1)如果P真,Q假,则P∨Q为真; (2)如果Q真,P假,则P∨Q为真; (3)如果P真,Q真,则P∨Q为真; 依照特氏,康德的上述论证只考虑了(1)和(2),而完全忽视了第(3)种逻辑形式:命题P为真(空间是主观的,只是我们的直观及其形式),命题Q同样为真(空间是客观的,空间属于物自身的性质或物自身之间的关系)。可见,依照特氏,康德的上述论证存在一个明显的逻辑漏洞,他没有考虑第(3)种可供选择的方式:空间除了是我们的直观的形式外,同样是物自身的性质或关系。笔者认为,特氏对康德的批评存在严重误解,因为康德的论证不能仅从逻辑上来理解,而必须从康德的问题及其论证所用关键词的含义出发,才能得到准确理解。 首先,康德论证的前提
所用关键词“直观”明确告诉我们,不能仅从逻辑上来理解其论证。因为“直观”一词事实上包含双重含义:一是指直观这种行为;二是指人类心灵中的一种表象。就第一种含义而言,康德认为,直观这种行为只有在人类的诸感官受到物自身刺激的前提下才发生。(A19/B33)(cf.Kant,1998,p.172)该含义表明,物自身的实存构成了直观产生的实在论前提。对此,康德论证的前提
已明确指出:附属于事物的绝对的或相对的诸规定,都不能先于事物的实存被我们直观到,由此不能先天地被直观到。就直观的第二种含义而言,康德的论证前提
表明,空间表象作为一种直观性表象,其表象的性质是人类心灵中呈现出来的状态的性质,因为一切表象都是“人类心灵中的状态变化”,由此,空间表象作为一种直观,就不是物自身实存的诸规定,而是类似法尔肯施泰因所称的呈现序(a presentational order):一种心灵在直观中接受其数据时所呈现出来的秩序。(cf.Falkenstein,p.302)可见,直观的两种含义表明,我们不能如特氏那样仅从逻辑上理解康德论证的前提
,而必须从心灵如何接受刺激来解释前提
。对此,本文第二部分将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