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206(2017)05-0102-10 宪法学自诞生起,其研究范畴与方法与国家学和政治学就呈现出联系紧密的样态。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都有宪法学人尝试运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确立一种法学方法上的宪法学,这或许也可以称为宪法学人的一种学术旨趣和理想。 法国宪法学研究也经历了这样一个历程,学人们逐渐从意识形态分析方法转变到实证研究领域。传统意义上的法国宪法学需要追溯要19世纪末,1889年7月24日宪法学成为正式的大学法学教育本科课程。1896年巴黎大学著名的法学教授阿德玛尔·埃斯曼(Adhémar Esmein)的著作《法国宪法与比较宪法简论》(
de droit constitutionnel
et comparé)得以出版,成为法国第一本对宪法学科进行体系化的教材。埃斯曼的体系化过程分为三步:第一步将指导、规制法国政治事实提炼为宪法一般原则,第二步将英国议会制以及法国大革命的精神与经验作为宪法学的源泉、基础,第三步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以及比较的视角进行观察,构造了一个宏大的宪法学体系。受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浸润,埃斯曼的学说很快成为思想正统者(bien-pensants),成为后继学者之学术根基,但又很快成为受抨击的对象。部分后辈学者认为埃斯曼研究方法表现出了十分强烈的意识形态成分和法律唯心主义,暴露出有违科学研究“价值中立”的重要缺陷。具体而言:第一,学者不应站在任何既定的价值判断立场上为任何观点辩护,而埃氏的学说在法律术语与教授职位的包装下宣扬政党意识形态。埃斯曼一直试图论证群众若突然间获得了选票将表现出不成熟性,因此应排除人民直接选举的有效性。在此面向中,继续强调代表们履职应该“为人民”(pour le peuple),而否定代表“由人民”(par le peuple)选举产生。埃氏创建的代议模型实际上是一种精英主义统治模式,道德和意识形态胜过了法律技术。第二,埃斯曼的学说具有法律唯心主义(idéalisme juridique)倾向①。此研究方法可受到纯法律层面的批判。正如奥利维耶·伯(Olivier Beaud)教授所言,埃斯曼过高地评估了法律概念的效力,认为法律概念是唯一能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方法。②其假设了规范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为法律概念不会与事实相悖。但显然这一假设过高估计了法律概念的效力,又过低估计了社会、政治现象在宪法研究中的重要性。 在这样的批判质疑中,埃斯曼所构建的正统学说遭遇不断弱化,在整个20世纪,主要存在三波潮流旨在推翻这一主流,分别由狄骥、杜瓦杰和路易·法沃赫领军。首先,莱昂·狄骥将社会学方法引入了宪法学研究之中,其后杜瓦杰确立了政治学研究视野下的宪法学,而路易·法沃赫则大力提倡新实证主义宪法学。在当今的法国宪法学界,埃思曼的正统地位仍得到保留,但大多数学者以新实证主义为主要研究方法,围绕宪法委员会判例进行基本权利保障的精细化研究。我国当今存在的宪法学方法论之争也呈现十分活跃的样态,且方法的差异引发了对宪法性质、宪法价值、宪法实施等一系列概念的认知分歧。在这一乱象亟待廓清的当下,对方法论的反思无疑是一个重点问题。本文旨在简介埃斯曼宪法思想的基础上指明其研究方法中有违“价值中立”的缺陷,评介后续学者对埃斯曼研究方法之批判,并在此基础上阐释法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路径。由此脉络论证法国宪法学方法论的嬗变成为推动宪法学乃至整个宪法实践的主要动力,而法国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嬗变或许可以成为中国宪法学方法论形成和发展的一个参照。 一、埃斯曼学说中的意识形态成分及法律唯心主义表现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时期,宣扬共和制和君主制的政治势力呈现此消彼长的趋势。第一阶段,资产阶级共和派与保王派最初联合组成国防政府;第二阶段,保王党人处于优势地位:于1871年2月在国民议会占据绝大多数席位,1873年麦克—马洪当选总统后,共和理念持续受挫;第三阶段,共和制崛起,以甘必大为首的共和派通过1875年宪法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制,然后于1879年1月获得了参议院的多数席位,并迎来了共和派F.-P.-J.格雷维当选总统;第四阶段,共和制危机再次出现。17世纪80-90年代,法国相继出现布朗热事件和德雷福斯案件③,令共和制岌岌可危。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埃斯曼作为宪法学界的代表人物,1889年开始在巴黎大学法学院教授本科生宪法学,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也为体制的政治策略服务:传播共和主义世界观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共和国宪法信条④。此外,埃斯曼希望以发展史观捍卫第三共和国机构的正当性,肯定1875年宪法确认共和制的功绩。1896年埃斯曼出版的教材《法国宪法与比较宪法简论》成为为共和政体辩护的利器,与保王派主张相对立。具体而言,埃斯曼思想中存在两个重要内容来支撑和维护共和制:其一,统治形态的分类;其二,议会制的定义。在对这两个重要内容的研究过程中,埃斯曼研究方法表现出了上文提到的意识形态成分和法律唯心主义,引发了后辈学者坚守“价值中立”的质疑和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