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问题、方法与任务 宪法实施的内容是什么?怎么实施?这些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不得不回答的问题,产生了诸多争论。①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重大命题。在变革的时代,有关宪法地位、宪法功能、宪法效力的争议从未停止。我们对于宪法发挥效力的逻辑基础、宪法体现功能的制度凭借、宪法形成秩序的内在动因并没有统一认识,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一命题如何有效落实仍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探索。宪法实施是一个非常中国化的概念,也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甚至有些模糊的概念[1]。事实上,我们在理解宪法实施的时候,是以宪法所具有的实效性作为依据。②易言之,实效性是衡量宪法实施的主要基础。宪法得到实施,实际上是指宪法发挥了效力,这就是“规范性宪法”;而宪法无法发挥效力,或者我们捕捉不到宪法的效力,就很难说宪法得到了实施,这就是“名义性宪法”③。然而,我们对于中国宪法实施的状态、路径和效果产生了不同认识,这也成为我们理解中国的宪法秩序以及能否证成中国的宪制模式的重要理据。 从语义上直观地看,宪法的实施就是指公权力机关依据宪法作出的国家行为,“发生的每件事都符合宪法”。④由于任何公权力机构都有遵守宪法的义务,因而合宪的公权力行为均可被认为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从内容上看,宪法实施可以包括立法实施、行政实施和司法实施,这表明了不同机关(主体)所做的不同行为[2]。然而,这样笼统地理解宪法实施,就让这一概念变得模糊且无意义。因此,张千帆教授区分了宪法的“程序性实施”和“实体性实施”,“程序性实施是指公权力机构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作出的决定或行为”,并指出这种实施方式无法保障宪法的落实,亦无力树立宪法的权威;实体性实施是指“以特定宪法条款为目标作出的决定或行为。”[2]翟国强博士则认为中国宪法实施呈现为一种“双轨制”,分别是“政治化实施”和“法律化实施”,认为“政治化实施方式是指政治部门(比如国会、行政机关等)依据职权实施宪法,实现某种政治目的。”法律化实施“关键在于通过宪法审查来判断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条件(即合宪还是违宪)”。[3] 可见,我们对宪法实施的认识存在很多偏差。依照宪法而为的行为,如果都冠以实施宪法的“称号”,那么实施本身也就变得不可捉摸。充分揭示宪法的“规范意义”,不仅要发现宪法在司法进程中所能发挥的裁判功能——这是作为裁判规范的宪法,也要理解宪法控制民主过程和影响政治活动参与者(政治主体)的功能——这是作为行为规范的宪法。存在两类规范是宪法的内在现象,文章第三部分还将重点进行分析。既然实施状况是以宪法效力作为依据,那么不同形态的宪法效力就表明了不同的实施方式。然而,宪法效力是一个内涵非常广泛的概念,通过法院评价和校正政治活动参与者的行为是一个层面,而宪法作为规则、程序和动力机制引导和激励政治活动参与者的行为则是另一个层面。因此,我们所理解的宪法实施,实际上是想描述宪法效力的实现程度和实现过程,或者说是宪法秩序的形成过程。 在回溯到宪法效力的逻辑基础之时,我们就能发现所谓的政治化实施或者程序性实施,实际上是宪法与民主之间的复杂关系的表现形式。这当然是非司法中心主义的,是由法院之外的那些机构——政治活动参与者加以实现。通过法院发挥的宪法效力是一种校正性效力,这也是规范意义的法院的功能。它固然是宪法秩序的重要基础,是宪法权威的重要保证[2],但并不能说明民主宪法的全部效力形式和宪法秩序的整体形成过程,因为作为民主制度化产物的宪法自有的逻辑和功能容易被解释主义掩盖。质言之,宪法实施的概念和路径争议,关键在于我们对宪法发挥效力的逻辑基础的理解有分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宪法规范、宪法效力采取一种“区分主义”,而这种区分植根于民主宪法自身所具有的两种不同逻辑,它们伴随着宪法的产生和适用的过程。 长期以来,我们都将规范作为宪法学研究的重点,从司宪者的视角对宪法规范进行演绎推理。这种推理方式不仅是诠释性的,也包括了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然而,宪法效力的实现仰赖政治活动参与者的遵从,宪法功能的彰显正是政治活动参与者的合作,宪法秩序是宪法规范作用于政治活动参与者和政治环境的过程,也是政治活动参与者融入政治环境的结果。这种宪法规范和政治活动参与者的互动结构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观察宪法的视角,也是本文所理解的宪法及其效力的内容与特点,它集中反映了实证主义的立场和宪法工程方法的运用。规范主义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对规范的推理与解释,这种纯粹法学的逻辑和方法被广为运用,并建立起一座法学的大厦[4](P.40-42)。然而,宪法所具有的强烈的民主性(政治性),让这一门科学从来都无法纯粹,更何况我们仍处于一个制度变动和秩序建构的环境之中。如果仅仅从法官的视角来观察宪法,我们可能无法全面地发现当下中国所面对的宪法实施的任务与方式。实证主义要我们重新理解宪法的内涵与作用方式,从而也为宪法效力的实现提供更为广阔和全面的思路。它需要我们采用宪法工程的理路,后者将宪法视作一个内涵了规则、程序和动力机制的机器,通过指引和激励政治活动参与者来建立宪法工程,形成动态的稳定的宪法秩序[5]。 本文试图从本源上思考有关宪法实施的理论基础,阐释宪法的两种逻辑、两类规范和两重效力,从宪法与政治活动参与者互动的角度说明宪法建立法治约束下的民主,并控制民主过程,从而发挥效力,它能够体现宪法实施的任务与形式。文章欲建立的是我们理解宪法、宪法现象和宪法秩序的一个理论框架。宪法的两种逻辑表明宪法是民主制度化的产物,也通过法治约束民主,建立民主形式并发挥民主功能。宪法的两类规范为理解宪法的内涵与功能创造条件,是宪法的两种逻辑的结果。宪法在控制民主的过程中,既要发挥行为约束的作用,也要体现行为校正的功能,两者都建立在宪法核心逻辑和宪法规范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宪法的两重效力。宪法通过两种逻辑、两类规范、两重效力控制民主,它们是宪法实施的前提、内容与基本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