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402(2017)08-0053-07 王朔的《毒手》、余华的《河边的错误》、池莉的《云破处》和莫言的《蛙》,分别问世于1988年、1988年、1997年、2009年。①就内容而言,四部作品从警察探案、民间复仇到计生困境,风格差异之大有如篇幅之异,似很难放到一起讨论。但深入作品内在意蕴,可以发现,四部作品都涉及情法冲突,即情法始终处于一种紧张矛盾的关系中,具有某种内在理路上的共通性。 在展开讨论之前,首先应对涉及的“情”和“法”两个概念进行说明,这是讨论的基础。情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应用广泛且内涵丰富,亲情、爱情、友情,人情、世情、民情,国情、社情、私情,均可看作情之所指。而本文所涉之情,是处于与法相对立或相对应意义上的情,主要指人情,或人之常情、普遍之人性,它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性、代表性,能够获得广泛认同。荀子也将其称为“天情”②,认为不可违背人的天性情感,否则将招致祸事。情无须刻意学习,是人与生俱来的情感。随着社会的发展,情的内涵也在发展变化。古代天经地义合情合理的情,或许已成为今天的糟粕。③但变化之中也有恒定原则,即无论怎么变,有些情感不会改变,如对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的推崇之情等。情法范畴中的情不是某一个体的独有感受,不是一己之私情,而是源于具体语境、基于人的自然天性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伦理考量,本文提及的人情、情理、情感、同情等,均可纳入这一范畴。 法是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在古代中国,法的地位远不及三纲五常的礼教道德,因为虽然社会不能没有法,但法却并不能阻止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礼教道德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的目的,如研究者所指出的,礼教可以使人们自省自律,从而远离犯罪,而且,“由于礼教的突出作用,统治者治国的方式不仅仅只局限于强制手段,相反,更为垂青道德的弘扬,德政的感化,风俗的熏陶,舆论的诱导等等”④。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法”与“律”“令”等也都各有所指,古代的律更接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法是理性的产物,它将公平、正义、秩序等自然法则外化为社会行为准则,维护人的权利和社会秩序,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文提及的法律、国法、政策等都可纳入这一范畴。 法律与人情,就如冰与水的关系。日本著名的中国法律史学家滋贺秀三教授有这样一个比喻:情理就像无边无际的大海,而法律只是漂浮于海上的冰山,法处于情的包围中。⑤滋贺秀三是就中国明清时期的情形说的,并与意图以冰(法律)覆盖整个大海(情理)的西欧传统法秩序相对比。这个比喻非常形象。中国自古以来法与情相生相伴,因此,只顾法的理性逻辑而不顾人情,或任由人情泛滥而置法于不顾,都不是正确的态度和做法。但法律与情感、理性与感性间的平衡,又并非理论上的一句话那么简单,在实际法律生活中,二者常常纠缠在一起,难以取舍。在当代文学作品中,作家展现出了人性在面对情法冲突时的不同选择。 一、法不容情 王朔的“单立人”系列并未受到学界关注,其中的《毒手》更是常常被研究者忽视。《毒手》中,一向勤奋能干、和气老实、甚至有点懦弱的木工于万海被害身亡,现场颇似流窜犯谋财害命,但当以单立人为主的探案警察层层抽丝剥茧后,真相逐渐显露,于万海不为人知的另一面也逐渐显现出来:在家里对妻子和养子异常冷漠无情,动辄暴力相向,尤其染上赌博恶习后,更是将妻、子当作出气筒,常常打人不分轻重,下手狠辣,最终在一次对养子的毒打中遭遇反抗,被砍身亡。就在真相呼之欲出之际,养母护犊心切,一力承担杀人罪责,但在单立人的缜密推断下,最终杀人者——养子于泳受到了法律的惩罚。虽然同情弱者,但单立人依然能够做到铁面无私,使法律的归法律,人情的归人情,他破案的动机,如他所言:“法制必须得到维护。” 但若据此得出结论说《毒手》宣扬了法治精神,是为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法治发展摇旗呐喊,似又有拔高之嫌。毕竟王朔对作品的要求是“要么有激情,要么有悬疑,要么有机智,要么有幽默,再不济也要有无耻;不能让读者愉悦,也要让读者吃惊乃至激愤、憎恶。”⑥他不能容忍的是作品的平淡无奇,至于是否传达了时代的要求呼应了社会的发展,这不是王朔在意的。所以,对《毒手》的解读,就必须谨慎,既不能忽视,也无须刻意拔高。 《毒手》在“单立人”系列中是非常特别的一篇,因为它不仅张扬了法不容情的现代法治观念,凸显了国法的威严,而且通过两重困境强化了情法间的冲突。 第一重困境在于于泳杀人是典型的弱者犯罪,被杀者虽然罪不致死,但却长期给于泳及其养母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甚至可能会给他们带来性命之忧。小说名为“毒手”,既可说是死者惨遭养子毒手,也可说是死者向家人施以毒手最终导致自己被杀。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是保护弱者、扶助弱者,平衡主体间的各种冲突,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毒手》中,法律并未给弱者提供足够的保护和救济,或许是于泳的法律意识薄弱,或许是法律并未树立起足够的威信、不能给人足够的信心,于是最终导致了弱者举起利刃。从这个层面讲,法律并未有效保护弱者,致使于泳只能通过杀人来保护自己和养母。 第二重困境是于泳被判故意杀人罪,但他并不是有预谋的犯罪,而是在拳打脚踢的行为暴力和“只要我活着,你受罪的日子长着呢”等语言暴力的刺激下,常年压抑的负面情绪爆发,最终在暴怒、绝望等剧烈情绪支配下忍无可忍愤而杀人。于泳一方面常年饱受家庭暴力之苦,负面情绪积累逐渐超出了承受能力,另一方面杀人前受到了养父暴力言行的刺激,在身心两个层面受到强烈伤害的情况下失去理智,在激愤状态下当场实施了犯罪行为,其情不可谓不可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