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关于高校去行政化、理顺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间关系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围绕高校内部管理议题,共同治理的概念与理论话语也曾一度广为流行,在公共政策领域,诸如高校治理及其手段的现代化至今依旧是高教领域改革持续升温的热点话题,早已成为政府、高校乃至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实践问题。当前,我国高校内部治理实践中最为迫切的问题究竟有哪些,存在哪些困境?本研究希望以教师参与治理这样一个议题切入,尝试从经验而不是理论层面对高校内部治理有关问题的复杂性做些回应。 一、关于高校教师参与治理的困惑 回溯历史,教师参与大学治理并非天经地义和顺理成章。人们所熟知的西方中世纪的博洛尼亚大学便曾号称为学生大学,教师仅仅是为学生所雇佣的知识手工业者。即使到了近代的美国,如卡普兰(Gabriel E.Kaplan)认为:到南北战争之前,大学内部的权力基本为董事会所支持的校长垄断,教师的抵抗很少取得成功。在他看来,我们当代意义上的教师参与治理(shared governance),实际真正发端于一战之后的美国教师终身职与学术自由准则的制度化,即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关于大学教师权利的相关准则在全美大学被认可之后[1]。卡普兰的观点或许仅仅反映了美国的情形,将其推及整个西方大学难免有失公允。但是,它至少引出了两个值得我们深思的议题:其一,破除了教师参与治理是大学组织本质属性的本体意义迷思,毋宁说它是历史发展与大学组织属性以及教师地位变迁的产物;其二,引出了一个关于教师参与治理概念的理解与澄清问题。卡普兰所谓当代意义的教师参与治理究竟是什么?近些年来颇为流行的新制度主义和公共治理理论的参与治理就是利益相关者共同分享权力的抽象和概括说法,原则上讲没什么问题,但如果回到日常经验层面却极有可能疑窦丛生。在此,将有些困惑略枚举如下: 第一,关于参与主体的教师身份与角色界定问题。高校教师并非是一个均质性的群体,其内部带有典型的分类与分层结构特征。学科与院系归属差异姑且不论,年资、职称职务与聘任方式千差万别。如在美国大学中,教师有兼职全职之分,全职中又有终身轨、终身职之别,我国目前很多高校推行的准长聘制度、分类管理制度也与此相似。不同身份、角色和资质的教师是否具有同等参与的资格与权力? 第二,关于参与的事务问题。按人们惯常的思维,高校中的学术与行政事务是可以区分开的,这也是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二分逻辑的理据所在。然而如果细究起来,要将两者间做出明晰区分还真未必那么简单!学校发展与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财政预算与经费使用、教师聘任、教师考核评价标准乃至业绩评定和薪酬分级、教学与科研管理制度、院系领导选拔与任用等,大学中似乎少有事项与学术无关联。有些事务看似纯粹行政事务,譬如是否要翻修食堂、建设一个停车场或者停车棚,但是由于它们与教师的利益相关,那么,教师是否有权力参与?如果是,不同事项与事务参与的程度如何? 第三,关于参与治理的形式与过程。首先,教师以何种方式参与治理?直接出任院系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即所谓的“双肩挑”,参与校、院系各种委员会,作为教师代表或工会代表参与教师代表大学或工会代表大会,参与各种随机性的会评会审,如此等等,究竟哪些属于参与治理的范畴?上述不同形式其实也隐含了众多更深层次的困惑,譬如,教师出任或兼任行政岗位甚至掌握决策权力、为决策提供咨询、各类会议上象征性地举举手和投投票,是否都算是参与治理? 第四,参与的层次问题。高校属于一个准科层机构,由下至上科层特征越来越突出。在基层系所,一门课要不要开或怎么开,是否要进人或者进什么人,系所绩效评价与奖金分配,甚至是否更换或添加办公设备等大事小事,在很多研究型大学中多是基层集体会商的结果。而在学院(学部)、学校层次,众多事务要么是行政阶层决定要么是以代表制来票决,层级越靠上,一般教师参与机会越少,由此带来的困惑是基层的这种全员参与是否算得上参与治理?在学院以及学校层次上通过正式或非正式渠道对相关政策以及干部任命发表意见,这又是否属于参与治理? 所谓共治,就其理念而言无外乎两方面:第一,体现治理过程中的民主,尊重个体参与的权利;第二,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而言,则是强调尊重各方利益,给予各利益主体以磋商、谈判的机会来谋求各方利益的共赢。然而上述众多的困惑表明,理念层面上的民主与践行意义的民主很可能是两回事,它涉及谁的民主,关联到哪些事项的民主,以及体现民主需要什么程序与过程?而关于利益相关者,姑且其主体不涉及高校中其他人员如行政人员、学生以及教辅人员,仅就教师群体内部而言,个体利益诉求可能千差万别,具体到不同身份、不同学科、不同院系归属的教师,其利益也可能存在非均质性,如此存在多重繁复利益冲突与交叠的群体又如何参与治理? 对于高校教师参与治理在现实中的这种尴尬,菲什(Stanley Fish)明确地表达了他的立场:参与治理似乎体现了民主的理念,但是民主其实根本不是一个教育理念,把高校视为民主的机构就等同于把它作为政治实体,政治实体中的民主更关注程序而不是实质,它无关什么是好的学问与好的教学。“即使民主的程序和原则的某些要素在学术场景中有用……它也不能作为学术生活的一般性规范与基准”;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则不仅带有把高校视为商业部门的嫌疑,而且因为它把每个人都视为治理的参与者,其结果可能是谁都不是治理的主体[2]。民主也好,利益相关者理论也罢,其实都强调的是个体参与治理的权利,权利可以是共享与平等的,但是由平等的权利所衍生出来的是否就是对等参与治理的权力?如果回答是肯定的,显然,让我们可能陷入更大的一个困惑就是:在这种具有平等权力的原子化个体参与中,高校作为一个组织又如何保证其有序运行的常态?故而,共治的民主理念或利益相关者模式的预设,即使理论上成立,在实践或经验中则可能完全行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