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展开对两个合作社的考察和分析,一个是山西省榆社县的榆冠蔬菜专业合作社,另一个是山西省榆社县的河峪小米专业合作社。笔者调查发现,前者名存实亡,后者逐步发展壮大,其生产的小米甚至远销北京、合肥等地①。通过对上述两个合作社的比较分析,本文的研究就具有更多的政治经济学含义。本文要探讨的问题是:同样是合作社,为什么前者合作失败,后者合作成功,并有力地推动了本地农产品的品牌化、商标化和商业化?为什么理性会诱导合作的出现?为什么同样是理性却又可能导致(合作社成员的)不合作,并最终使合作社解体?理性导致合作与不合作的诱因和分界点在哪里?本文拟对此展开基于政治经济学视角的研究。 一、文献综述:中国合作社理论素描及其评论 国内学者从产权、治理结构、资本和劳动的关系、合约的稳定性等多个角度对合作社进行了考察。在张晓山(2009)看来,中国合作社在长期发展中将呈现异质性和多样性。而现阶段,中国的大部分合作社是在农村能人、专业大户、涉农企业、政府农业技术部门等的带领和组织下发展运营的(苑鹏,2008;孙亚范、余海鹏,2012;张晓山,2009),经营不力、管理不善以及规模较小使得中国的合作社平均效率较低,企业家能力和人力资本水平是影响合作社效率的关键因素(黄祖辉等,2011)。在合作社中,公司与农户的关系决定了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份额,农户自主性的提高有助于其收益提高,但农户承担的风险份额也将相应提高(苑鹏,2013)。张晓山等(2002)认为公司和农户之间是竞争关系,徐旭初(2005)则将其看作合作关系,有学者抛弃了“竞争或合作”的静态“二分法”,认为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将随双方谈判地位的变化而变化(王军,2009;苑鹏,2008)。 许多学者发现,公司与农户无论是竞争关系,还是合作关系,都是在“资本下乡”的大背景下形成的,相对于农户,拥有资本的公司处于强势谈判地位,应对“资本下乡”持审慎态度(仝志辉、楼栋,2010;仝志辉、温铁军,2009)。周春芳、包宗顺(2010)对江苏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结构的研究表明,在农村人力资本、物质资本双重缺乏的情况下,合作社由精英主导的现实虽然与合作社的宗旨不符,但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崔宝玉、谢煜(2014)也有类似结论。 企业与农户的关系及在此类关系下的各自目标选择会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合作社的内部结构。邓宏图(2012)在对山东寿光农业产业化的调查中发现,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导致的消费结构变化诱导了农户的技术和产业选择,最终引发(农户的)组织和制度选择。周立群、曹利群(2001)较早考察了“公司+农户”模式向“公司+合作社+农户”模式转变的内在逻辑,指出合作社的存在缓解了前一种模式中契约约束力不强以及协调低效的问题,并有效制约了缔约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郭晓鸣、廖祖君(2010)注意到“公司+农户”模式中成员的异质性会导致合约的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可能会使该模式演化成独立的合作社或企业的“附属部门”。周立群、邓宏图(2004)界定了合作社从“公司+农户”模式向“公司+农户+基地”模式转变的临界条件,指出后者是一种介于市场与企业之间的准一体化形态,兼具市场的高能激励性和组织威权的协调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诸文献仅在各自所设定的视角下专门针对某—特定模式进行分析,并未将不同模式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聂辉华(2012)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缺憾。他利用不完全合同理论对“农户+市场”“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农场”三种缔约结构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约束条件不同,不同缔约结构所蕴涵的“效率水平”亦不同。但聂辉华完全忽略了合作社亦是一种可行的缔约结构。邓宏图等(2014)认为,合约选择过程主要受制于风险分布和缔约各方谈判能力等因素所“组合”成的“约束条件”,最优合同是对约束条件的最优反应。邓宏图、米献炜(2002)同样强调了约束条件对合约选择的影响。 许多学者对合作社的“身份”或“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张颖、任大鹏,2010;潘劲,2011)。农业经营者是理性的,他们知道政府只对专业合作社提供补贴,而基层政府亦想方设法增加本地合作社数量以便向上级部门显示其工作业绩。双重需要使基层政府和企业家合谋,它们象征性地“缔结”多类合作组织,获得省、市政府专门针对合作社的各项补贴。这些研究引发了更多学者关注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政府作用及其行为逻辑(任大鹏、郭海霞,2008;张开华、张清林,2007;徐旭初、吴彬,2010;张滢,2011;徐旭初,2014;崔宝玉、刘峰,2013)。在笔者看来,“假合作社”是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内生性产物。在家户经济或个体农业中,农户具有同质性,彼此分散经营,是弱质的市场经营主体。给定转型条件和政府对合作组织的政策支持,在市场对农产品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高品质化的情况下,具备实力的大户或农业企业将利用农户的现实处境和政府推动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取向组建各种“合作社”,其目的在于获取更多的政策红利,最大化自身利益。部分合作社“借合作社之名行企业之实”也就具有了经济含义上的合理性。 关于合作社的研究,学界主要集中在对合作社产生、运行、演变、存在的观察与探讨上,多从某个特定案例入手,鲜见关于不同合作社的比较研究。本文不仅要关注合作社的演变路径及其存在的问题,更要追本溯源,寻找导致合作成功或失败的现实约束条件和历史制度诱因,发现隐藏在合作与不合作背后的政治经济逻辑。 二、河峪小米专业合作社与榆冠蔬菜专业合作社:一个实地观察 榆社县河峪小米专业合作社(下文简称“小米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6年,由山西省五福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福农产品公司”)派生而来,采用“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营模式。在该模式下,公司用于对接市场,合作社用于联合农户(农户以土地入股成为合作社社员),目前该合作社吸引了288户农户入社。通过与村集体协商、缔约,合作社以公司的身份从村集体获得4000余亩土地用于小米种植及育种研究(公司自有的生产基地全部用于育种研究),又以合作社的身份与合作社社员以及未入社的散户签订小米购买合同(包括社员在内,与合作社签约的农户达3600余户),最后由公司将小米加工、装袋后投入市场。合作社按入股比例从公司销售利润中获得分红,扣除相应成本、计提公积金等后向社员分红(包括产品销售利润分红和土地入股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