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产权股份化的内在动因 对于农村产权流转,产权明晰是基础,但仅仅是产权明晰还远远不够。农村产权流转除受需求、法律、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外,还受农村组织化程度的影响。因为如果不通过产权的纽带把农民组织起来,产权流转时进入农村的投资方必然面对分散的农村产权持有者,交易成本很高,效率也非常低。以一些人多地少的区县农村为例,户均占有耕地不过3~5亩,而且还分散为五、六块,户均占有建设用地不到一亩。农用地流转时投资方需要的土地少则一百亩左右,多则数百亩;建设用地流转时也常常需要把零散小块的宅基地整理集中后才能使用。这一般都要涉及上百户农村产权持有者。投资方如果面对农户一对一地进行交易,成本极高、效率极低。因此,现实中几乎没有使用这种一对一的方式进行的案例,除非流转的规模很小、涉及的农户很少。在现有较大规模的农用地流转和建设用地流转中,一般是借助乡村行政组织来把农民组织起来,以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当土地的征占用较多且形式复杂,村组因土地征占用之后形成了一定的集体资产(如铺面、市场),农民跨村集中居住等已经广泛发生时,借助村行政组织来承担这一经济职能则越来越不合时宜。所以,寻找一个有效的途径把农民组织起来就成为一个急需探索的重要课题。 另一方面,土地确权并没有完成个人产权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替代,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推进区域急需探索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以平衡农民与集体的利益关系,化解矛盾。长期以来,农民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和自身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理解,形成了一套土地使用和土地利益分配的方式。虽然一些规则与现有法律有冲突,但总的看来为大多数农民所接受,否则也难以长期实施。一些地区十余年之前开始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及探索,本质上是要在农村建立以使用权为基础的个人产权,并据此分配土地的利益,如“长久不变、占谁补谁”等。如果在法律层面上能彻底放弃土地集体所有制,就有可能打破农民原来形成的规则,以个人产权完全替代集体产权。但是,在法律层面继续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农民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便产生了分化,情况就变得更为复杂:一部分以改革的政策为依据赞同实现完全的个人产权,一部分则从集体所有制和习惯规则出发要求继续享有集体的权益。原有的规则继续执行有难度了,新的规则执行也有相当部分农民不同意。这对基层操作者来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难题。因此,在土地确权完成之后,也需要一个有效途径来化解农民之间的矛盾。 二、农村产权股份化的基本思路 从客观需求和相关现实基础条件看,农村产权股份化的基本思路应是,在面上应当分阶段、多形式加以探索与推进。同时,在点上正如人们所说的那样,应当结合未到户的集体土地的股份量化,鼓励农民把全部集体土地以股权的形式量化到人。[1]这可为未来土地集中使用、按股份分配土地收益做准备。另外,正如人们所总结的那样,在有条件的村组,更应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2]这样即可统一集中使用土地,又可以按股份分配土地收益。进一步分析看,这种基本思路应是基于如下一些理由及说明。 第一,在迄今为止人类所积累的制度创新经验中,除股份制既能将农民的产权组织起来而又不剥夺其权利、既能用来改造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内部关系而又不使之消灭外,实在没有其他的经验可资利用。为适应当今各地农村城镇化的需要、推动农村产权流转,我们认为都可以且应当积极探索与推进农村产权股份化。 第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并不主张现阶段在大多数农村实行农村产权股份化。因为股份化的本质是将农民组织起来,但如果组织起来之后只是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增加的收益常常较小,而合作的成本却很高,这明显有悖于股份化的初衷。只有在那些工业化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区域,土地有更多的非农用途或较直接地服务于非农时,合作所得到的较高收益才足以支付合作的成本,农村产权的股份化才可能生存和发展。这点在广东等地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实践得到了验证。 第三,农村产权股份化是一个根据不同的条件和需要分阶段实现的过程,即使在一些相对发达——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较快、土地(将)被大量征占用的郊县农村,不同位置的村组的情况差异也较大,我们建议可视不同的情况采取“统分结合”和“统一集中”两种不同的形式来探索农村产权的股份化。 “统分结合”简单地说,就是股权化与承包制并存。其重点在于集体土地收益权的股权化即用股权来统一决策和分配,关键在土地股权化的背景下保留了“分”——继续原有的承包土地经营和承包地外的其他土地按现状使用。表面看来,不少学者认为,这一“统分”是矛盾的、对立的。[3]但其内在要求与原则却是一致的:即平均分配集体土地的收益。即如另一部分学者认为的那样,在承包地用于农业生产时按产量定面积来分配土地,建设用地用于集体成员自己使用时出于成本的考虑不太计较面积的大小,但当土地被征占用产生远高于农业生产的收益时,“分”就会被终止,进入“统”的状态,按股份均分土地产生的高额收益。它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同时可以满足小农(承包经营)、规模农业(耕地流转)、工业化需要(土地转用)等不同发展方向的集体成员平均分配收益的需要,既照顾了现实的状况,又考虑了未来的需要。[4]同时,它为未来把分散在许多农户手中的土地集中了起来,从各自行使决策权的分散决策机制转变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统一行使决策权的集中决策机制奠定了一个基础,以适应成片使用土地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