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网络募捐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所开展的募捐活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普及、互联网科技对于现代生活的影响日益显著,①网络募捐已经逐渐成为公益募捐的渠道之一,并持续呈现上升趋势。②网络募捐带来了巨大冲击,在某些方面甚至拉朽摧枯般地颠覆着某些原有秩序。譬如关于募捐主体的规定,根据原有法律规定,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只有红十字会和公募基金会,它们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直接获得公募资格,其他组织都不具备明确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法律依据,而非公募基金会则直接被排除在公开募捐主体之外。③但是网络募捐轻松地突破了这一点,新浪微公益、腾讯公益、阿里巴巴公益宝贝等募捐平台让大量不具备公募资格的组织(甚至草根组织)通过与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合作的方式解决了募捐主体问题,让这些组织得以共享公募基金会的募捐资格。这一现象有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颁布实施之后得到缓解,因为《慈善法》明确规定任何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都有机会获得募捐资格。④但是不能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依然会大量存在。甚至网络上出现大量的个人募捐(自然人募捐),有些自然人在短时间内募集数额巨大的善款,但是围绕着善款的归属和使用,捐赠者、募捐人和求助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也在增多。⑤再如募捐地域限制。我国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登记级别不同决定了其开展募捐活动的行政区域不同,地方性公募组织只能在其登记的行政区划内开展募捐活动,但是网络募捐让这一规定几乎形同虚设。不少地方性的公募组织在募捐平台上受到大量来自登记行政区域外的捐赠者的捐款。⑥再者,为慈善组织开展网络募捐活动的平台在现实中大量涌现,而这些网络募捐平台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却缺乏法律依据。另外,募捐欺诈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也日益花样百出,挑战着监管者的能力和智慧。 募捐是慈善事业必不可少的构成,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募捐属于表达行为的范畴。⑦慈善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市场的机会不多,但募捐却是慈善组织市场竞争力的体现(如果慈善资源也是一个市场的话)。理想状态是:政府(或者立法者)不去干扰这个市场,让慈善组织“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让公众自己来判断和选择他们想要捐赠的组织和项目。在自由竞争中,那些拥有良好治理结构和能力的慈善组织自然能够获得公众的支持,脱颖而出,获得更多的捐赠。 对于行政规制的批评自其诞生以来就从未停止过,⑧对于慈善募捐的规制更是如此,因为慈善募捐不同于交易,是劝募者向公众发出让其无偿捐献财产的行为。在大陆法系民法上,甚至以情谊行为(非法律行为)来抽象概括捐赠,属于你情我愿的行为,法律又何必多此一举,对此进行规制呢?然而事情远没有如此简单。研究者在罗列政府规制的正当化依据时,所提出的理由包括垄断权力的控制、控制租或者“过度利润”、对溢出(外部性)的补偿、不充分的信息、过度竞争以及其他理由。⑨对慈善募捐活动进行规制的正当化依据应该包括:其一,不充分的信息;其二,过度竞争的预防;其三,道德风险;其四,父爱主义。现实中各国也纷纷出台募捐方面的立法和政策,大多从以下几个环节对于募捐活动进行规制:其一,募捐主体资格限制;其二,募捐地域限制;其三,募捐程序规范(包括信息披露);其四,募捐成本控制;其五:募捐行为规范。 反观我国现行立法,全国层面尚无规范募捐的专门立法,募捐活动的法律依据寥寥,网络募捐也未能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的缺陷在于只对捐赠者和受赠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规范,但是对于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却毫无作为。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⑩中表示要“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网络募捐、手机短信募捐等新型募捐方式”,但是尚无实际举措。2016年颁布实施的《慈善法》虽然专章规定了慈善募捐,但是有关问题依然未能得以厘清。近些年,诸如江苏省、湖南省、宁波市、广州市、汕头经济特区等地方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来规范募捐活动,但是面临呼啸而来的网络募捐却显然有些措手不及。本文将着重分析网络募捐与传统募捐相比较所衍生的新问题,希冀对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有所裨益。 二、网络募捐规制之一:募捐主体资格 (一)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之区分 募捐者介乎捐赠人与受益人之间,让求助者和施救者彼此对接,关键在于彼此之间的信任。所以若把劝募活动比喻为拉信任票颇为贴切,募捐能力与公信力正相关。捐赠的是财产,更是投向募捐人的信任票。但是谁有资格募捐?募捐与捐赠有别。对于赠与而言,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任何社会团体或者个人都有接受他方赠与的权利,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同理,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任何慈善组织都有接受他方捐赠的权利,但是募捐则不然。募捐是募捐人为公益慈善目的,向公众发起募集资金和财产的活动。若针对特定人募集善款,则依然适用传统意思自治原则;若是针对不特定公众进行募捐,则是公益资源的集聚和再分配过程,已经超越了传统民法中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需要法律作出专门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