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 ——汉密尔顿① 在现代政治结构之中,宪法被推至一个极其崇高的地位,甚至发展出了“宪法爱国主义”理论而将其高度神圣化,②但我们对于宪法的内在结构及其功能的理解并不充分。中国宪法学产生的诸多理论争议,③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的许多措施,④都试图直接回应宪法在统治结构和治理体系之中应当置于何处、居于何种地位的问题。现代宪法具有强烈的民主性,正是因为从社会契约理论所推导的宪法是民主宪法,它凝聚了人民的意志。所以,自宪法诞生以来,表征民主、组织国家乃至实现民主,都是其使命,也是其不可或缺的内容。宪法的根本性在于既要让人民实现其国家主人的地位,又要让人民服从于宪法的统治,前者要求通过民主制度和规范体现人民的地位,后者要求宪法体现民主性,让所有的权力运行和公民利益表达纳入到宪法之下、法治之中。我们十分关注宪法中的“人权法”,却常常忽视宪法中的“国家组织法”,没有能够充分发掘宪法的结构性特征和组织化功能,后者恰是宪法实现和确保民主之“通道”。宪法工程学试图回答的正是民主宪法如何实现其根本法地位、发挥其根本法功能,它是理解宪法内涵、实现宪法效力与发挥宪法功能的新的方法与路径。 然而,中国宪法学对宪法工程仍然十分陌生。在世界范围内,宪法工程学也是十分年轻的。它起源于美国政治学,新兴民主国家的制度选择催生了这一理论的问题意识,为政治学开辟了一个新领域。同时,它也与宪法学交汇,属于实践性较强的交叉领域,但其内涵仍待进一步开发。笔者最初在政治宪法的框架之下思考根本法实证化与实践的问题,后来逐渐走向反思狭义政治宪法学的进路,从宪法内在逻辑及其效力形态的角度分析宪法秩序形成,宪法工程成为适用于理解宪法内涵、地位与功能的研究理路。这种路径不仅包括了设计民主的逻辑,也涵盖了宪法如何通过制度结构和组织功能维持政治过程的运作并促进审议民主,如何通过政治活动参与者与宪法的互动关系确保宪法效力并推动宪法发展。笔者先是从宪法工程的具体和现实问题入手进行了一些研究,⑤再来反思它的方法论资源。⑥本文的任务是进一步改造宪法工程理论,说明它如何体现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功能,尤其是它如何实现和控制民主,从而表明宪法工程学的目标、旨趣与主要逻辑。 一、宪法工程的问题与宪法工程学的兴起 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的开篇提出了一个至今仍为人深思的命题:“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⑦如何设计政府,是贯穿美国立宪过程的主线。而政体的优劣之辩,更是政治哲学的经典命题。实际上,设计一部良好的宪法,设计一个民主的制度,从来没有离开过人类文明探索的主题。在“第三波”民主化运动后,新兴民主国家进行民主模式的选择,面对着如何设计宪法的问题:新修改或制定的宪法中,究竟设计何种制度才有利于实现民主、有利于巩固民主?从理论的逻辑推演,进一步要问的是,宪法与民主的关系是什么?如何通过宪法来保证民主过程的运作,或者说宪法如何控制民主过程?设计民主又对宪法的品格提出了何种要求?这些思考直接催生了政治学和宪法学所共同关注的宪法工程(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 宪法工程作为一种理论框架和方法提出来的历史并不久远。乔万尼·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可以说是最早使用这个概念的学者,面对政治实践的迫切需要,他将工程学的概念和思维引入了政治学。⑧在后来的名著《比较宪法工程:对结构、动机和结果的研究》中,萨托利对宪法工程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梳理,厘定了它的主要问题域和研究方法。他在该书序言中说:“宪法首先要像一台机器,它必须要能够‘运作’并产生结果。其次,除非运用边沁所说的赏与罚两项发动机,宪法这台机器似乎就不能按照其目标来运作……要将宪法当做以激励机制为基础的结构来设计和建造。”⑨ 萨托利提出了一种重新理解宪法的思路,他反对“胸怀大志的宪法”,主张将宪法严格界定为“合乎治国之需求的架构及其相关内容”。他也反对包罗万象的宪法,反对“把那些应由普通立法规定的东西拉到宪法中来”,“我们越是制定无所不管的、承诺一切的宪法,我们就越加速了宪法的违背与崩溃。”在萨托利的宪法工程理论中,宪法首先是一些程序,试图通过这些程序来确保权力行使受到控制,而且宪法的内容必须是中立的,并将决策的权力交给决策机构——国会和政府。⑩萨托利认为将宪法回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并不能达成什么有用的目的,事实上,古希腊和古罗马所用的概念都与我们现在所称的宪法无关;早期宪法并没有大幅人权条款——最早的成文宪法是弗吉尼亚、马里兰和宾夕法尼亚三州于1776年制定的宪法,尽管它们包括了人权条款,但主要内容仍然是关于政府的设计或框架;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所建议的也只是政府架构,只规定了这个主要部分。权利宣告并非是宪法的必要部分,没有人权宣言的宪法仍然是宪法,但如果核心内容和基础内容不涉及政府框架的宪法就不是宪法;可以肯定甚至无需言说,宪法是自由政府的设计或框架。(11) 将宪法回归到其原初意义,正是校正目前重视宪法作为“人权法”的思路。站在宪法工程的角度,宪法具有强烈的结构性特征和组织化功能,这些特性来自于推导宪法的契约理论。它决定了我们在发现宪法地位以及捕捉宪法效力时,必须回到制度内涵的逻辑以及回到政治过程之中,发现宪法确立的民主形式,发现宪法如何维持乃至促进民主的运作,尤其是注重发现宪法如何促进审议民主。就宪法自身的表现形式和作用方式而言,萨托利就提出,宪法是一套程序框架,也是一种动力机制,为政治活动参与者提供激励和约束的条件。这种作为程序框架和动力机制的宪法才是形成宪法秩序的基础,宪法也因此演变为一个机器,成为一项可设计的工程。当这样理解宪法的时候,我们就能预测宪法的功能,预测宪法设计与改革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