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人类学的道德兴趣 尽管道德是人的境况的基本维度之一,但人类学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并未专门就道德展开细致研究。很多时候,人类学者对于自身道德困境的关注要远甚于对其研究对象的道德世界的关注。诚然,如果我们认同本尼迪克特所说道德是“社会认可的习俗的方便称谓”(Benedict,1934;参见Zigon,2008:1),那么人类学研究向来不乏对道德的关注。此外,如有研究者指出的那样,埃文斯-普里查德已经讨论了阿赞德人如何以巫术表达道德原则,然而,对理性议题的关注遮蔽了对道德的讨论,学科内并未在埃文斯-普里查德之后形成道德研究的潮流(Csordas,2013;Laidlaw,2014:197)。整体而言,道德研究未能在学科内取得应有进展(Parkin,1985;Laidlaw,2002;Robbins,2007;Zigon,2007,2008;Fassin,2008;Lambek,2010a)。究其原因,相关研究者大多认为这往往与文化相对主义及学科的自我审查相关(Zigon,2008:9-19;Yan,2011;Laidlaw,2014:23)。又如迪迪埃·法桑(Didier Fassin)也曾犀利地指出,由于道德是需要谨慎对待的话题,研究者轻易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来开展可能会被指责为进行价值判断的道德研究,可也正是在这种回避中隐藏了某种“人类学不能承受之轻”(Fassin,2008,2014a)。 由于缺乏对道德的系统研究,导致“社会理论几乎只是从权力、规范、利益、欲望等因素来讨论推动行动发生的力量或动机”。这些理论“试图用参与者的需求或意图来解释深厚的文化传统或整套实践,并且将意图简化为利益、冲动、义务、竞争或模仿……行动在这种解释里变得要么是过于机械、要么是工于心计,要么是太过自觉、要么是纯粹功利,但从来不是严肃的、复杂的、明智审慎的、热情激昂的,甚至是没有矛盾的”(Lambek,2010b:40)。不少批评声音还直指以布迪厄为代表的实践理论:一切都可用“资本”来度量,社会分析简化为对“诸实践之经济”的分析(Laidlaw,2014:6,53);道德维度被对权力、品味、声望竞争等内容的考量所遮蔽,具有丰富道德内涵的实践沦为了某种工具主义(lambek,2000,2008,2010a)。 在这些不满的激发下,人类学研究近20年来对道德的关注日益增多①。“关于道德的人类学或民族志研究”/“人类学道德研究”(anthropology or ethnography of morality/anthropological study of morality)(Howell,1997;Zigon,2007,2008;Robbins,2004,2007;Mattingly,2012;Csordas,2013)、“人类学伦理研究”(anthropology of ethics)(Faubion,2001,2011;Laidlaw,2002,2014)、“日常伦理”研究(Lambek,2008,2010a)、“关于善的人类学研究”(anthropology of the good)(Robbins,2013)②、“道德人类学”(moral anthropology)(Fassin,2012a,2014a)等纷纷出现。有研究者指出,相比1950年代以及1970年代晚期和1980年代早期零星出现的以道德为主题的研究,1990年代中期至今出现的这些研究开始或多或少地显现出某种纲领性的形式,并意图发展出对道德领域的一种系统性的、连贯一致的研究进路(Csordas,2013)。在此,本文以“道德人类学”统称上述相关研究③。虽然这些研究具体关注的内容各不相同,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某种“概念框架与理论参照过剩”的情形(Fassin,2014b),但我们还是可以从中抽取出一条理解当前研究走向的线索,即讨论重心已从社会性或集体性的规范与义务转向日常伦理以及道德主体的反思与判断。 下文尝试对该线索做一梳理。文章首先简要回顾涂尔干的相关观点,接下来概述福柯以及伯纳德·威廉斯关于道德与伦理的区分及其给人类学研究带来的启示,然后概述日常伦理研究的主要观点,最后回到对涂尔干的反思,并指出当前的道德人类学研究就重视道德主体的反思及判断能力而言超越了涂尔干,但就讨论道德与社会的混融而言仍处于与涂尔干持续对话之中。 二、对涂尔干“道德事实”的反思 如前所述,当前的道德研究并不满足于视道德为“社会认可的习俗的方便称谓”。这是因为如此界定既未与人类学其他常用概念区分开来,也容易造成某种“文化”或“传统”具有某种道德的本质主义认识。不少学者进一步指出这样的界定可追溯至涂尔干将道德等同于社会的做法,并且认为如此一来导致了后来的追随者无法辨识出一个真正的道德领域来予以特别关注(Wolfram 1982;Laidlaw 2002,2014:16-23;Robbins,2007;Zigon 2007,2008;Fassin,2014a)。 那么,当前的研究如何回应这种“含混”,如何澄清其研究对象与研究路径?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不妨先简要回顾一下涂尔干的道德讨论。 我们知道,涂尔干奠定了社会学借助实证科学的方法研究“道德事实”的基调。回顾《道德事实的确定》可以看到,道德在涂尔干那里是箴言与行为规范的集合体,其特征在于它被赋予了特殊权威,令行禁止,必须服从。尽管涂尔干也承认义务只是道德的特征之一,某种程度上的可求性也是道德的另一个特征,并且这两种特征总是一并呈现出来彼此不可割裂,但在涂尔干看来,对这两种特征的理解都需诉诸社会的本性蕴含着道德、社会是道德的根源与目的这个根本前提。并且,在涂尔干看来,对道德的理解与分析不能诉诸个体角度:每个民族在其历史中的既定时期都有一种道德,这对所有属于一个集体的个体来说都是共同的……尽管每个人的道德良知都以自己特有的方式来表达集体道德,但个人道德良知的多样性恰恰表明我们不能利用它们来理解道德本身(涂尔干,2002:37-67)。 于是,有研究者认为,在涂尔干的影响下,人类学研究把对道德的讨论将局限在了道德法则的强制与约束上,并且几乎总是用某种司法语言来书写道德(Laidlaw,1995:19)。由于涂尔干的道德事实取消了在康德思想里占有中心地位的人的自由,导致道德范畴在人类学家这里被瓦解成一切可以用来解释集体认可的规则、信念、意见的概念,道德由此似乎是一切,又似乎什么都不是。事实上,唯有在存在自由及反思性选择的前提下才有道德的出现(Laidlaw,2002)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