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206(2017)04-0112-14 时人言讲学自由,似乎其地位无与伦比,是在任何时候都必须给予保障的权利。实际的情形是,无论就讲学自由概念本身,还是其渊源、地位、内容、性质,其不仅在我国并不十分明确,而且学界对该自由因教师公职身份应受更多限制这一事实则不予认同,乃至反对。 如果说学术自由是大学自治的核心,则讲学自由是学术自由的重心,而讲学自由的重心又在讲授或者教学自由而非研究自由。鉴于各国宪法对学术自由的规定十分多样,而无论遵循何种模式,大都承认该自由的讲学自由维度。这意味着在微观意义上,学术自由只是教师的自由,且仅仅限于讲坛。本文拟将学术自由的讨论范围限定在最为狭窄的意义上,申述其所受更宽限制的原因,并尝试对我国《宪法》第47条的规范内涵做一简要分析。 一、作为大学自治核心的学术自由:一个有争议的概念 学术自由并非一个齐一的概念,其历史既不清楚,含义亦不明确。学说上对学术自由的定义虽不能说汗牛充栋,但多斑驳陆离,纷乱不齐,故对其定义仅择其要而录之。在各国宪法和学术评论中,学术自由时常和大学自由、大学自治、讲授自由、讲学自由、教育自由、教学自由、教师自由乃至科学和研究自由混用。在其权利性质上,各种观点纷呈。有观点认为它是一项基本权利;①有观点认为它不是宪法权利;有观点认为其是机构的权利;也有观点认为学术自由是个人权利;②还有观点认为二者兼有,既是个人权利,也是机构权利;③有观点认为学术自由包括学生权利,即学习自由。有观点认为学术自由不是权利,而是国家义务。④有观点认为学术自由是一项人权;还有观点认为学术自由可以作为不服从的权利;⑤美国有观点甚至认为,所谓学术自由根本就是错误的,它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宪法权利。⑥这种观点认为法院裁决学术自由是一项法律权利、来源于第一修正案的传统认识不符合美国法理。 虽然许多国家在宪法上规定了类似条款,但在学理上对学术自由的主体、性质和内容缺乏统一、清晰和明确的界定。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学术自由,民法法系国家单独规定学术自由或者讲学自由,⑦国际人权文件和区域性人权文件承认这一自由,⑧但多为原则和抽象条款。美国“全美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1940年学术自由与任职纲领声明》提供了学术自由较为具体、详尽的内容⑨,虽然其并无法律效力。该声明规定:第一,教师享有充分的研究和发表研究结果的自由,须充分履行其学术职责,但是,付酬研究须与机构主管达成理解。第二,教师享有在教室讨论其学科的自由,但是他们应小心不引入与其学科无关的教学争议问题之中。由于宗教和机构其他目的对学术自由的限制应在任命之时书面清楚地写明。第三,学院和大学教师是公民,业界翘楚,教育机构官员。当他们作为公民发言和写作之时免予机构审查和约束,但他们在社区的特殊地位施以其特殊责任。作为学者和教育官员,他们应牢记公众可能依据他们的发声评判其专业及其机构。因此,他们应一直准确,应予适当限制,应尊重他人意见,应努力显示他们并非为机构发言。⑩从这一声明的内容看,学术自由系指教师的研究自由和教学自由,并且区分了教师和公民两种不同身份。 (一)机构权利与个人权利 在将学术自由规定为基本权利的国家,各国宪法规定不一。有的国家规定学术自由,有的国家规定讲授自由,有的国家规定大学自治,有的国家规定艺术和科学自由。这些规定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将学术自由规定为个人权利或者机构权利,一种是将学术自由规定为国家义务。(11)在第一种模式的意义上,无论将其规定为个人权利还是机构权利,都反映了各国对该自由属性的认知差异。 机构的学术自由是大学的权利,其内容是教授和大学的雇用合同,(12)涉及加薪、晋级、停职、解雇、解职等。(13)它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学术自由是大学(学院)内部政策的事情;第二,学术自由在美国并非属于教授的宪法权利;第三,学术自由是大学(学院)授予教授的契约(合同)权利;该契约权利仅为私人协商,而非宪法授予;学术自由显然在美国法上是一个不必要的概念。(14) 教师个人的学术自由来自宪法言论自由。美国判例法承认教师个人的学术自由来源于第一修正案,研究学术自由的结果是没有学术自由这个概念。因为平等的民主社会没有理由给予一些人的行为如教授比同类普通成人更高的民事自由,法律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15)某些职业团体不应比其他职业团体享有更多的自由。虽然1968年“皮克林”案中确立公立大学教师享有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教师有权就公共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16)但是,如果认为学术自由是指提供教师言论特别保护,那就大错特错了。(17)事实并非如此。在该案之后,一些大学教师依据皮克林案确立的法律原则提起诉讼以解决因言论而导致不利于己的聘任状况,美国最高法院在1977年的一个判决中又确立了一个新原则,“即使教师的言论自由受到宪法的保护,但是,如果存在其他合法解雇的理由,学校管理人员依然可以解雇该教师。”(18)过分夸大教师个人学术自由,只是一些自视甚高的(self-serving praise)、自认为高人一等的、自负且没有得到支持的教授们的幻觉。并且,学术自由的概念既不适用于小学和高中教师,(19)也不适用于大学学生,而只适用于大学和学院教师。(20) 将学术自由规定为大学或者机构权利是承认大学自治,将学术自由规定为个人权利是承认讲学自由。这说明,大学自治与讲学自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从属于学术自由。作为大学自治的学术自由的权利主体是机构或者学校,权利内容是自主管理或者自治权;(21)作为讲学自由的学术自由的权利主体是教师,权利内容主要是研究和教学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