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自由是宪法学研究中极易被忽视的一项基本权利。过去,我国学界对学术自由仅局限于道德或哲学层面的探讨,缺乏从法学角度对其进行规范性的研究。①翻开我国主流的几本宪法学教科书,对学术自由基本没有着墨。②如此一来,学术自由似乎成为了空喊的口号,虽作为一种基本权利“大名鼎鼎”,但却可能因为具体内容的缺失与深度的不足而使得对它的保障流于表面,最终成为抽象的理念。鉴于此,笔者曾专门以学术自由为题撰文,在法学的层面上探究学术自由的权利主体、学术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区别、为什么要保障学术自由和我国现阶段保障学术自由存在的不足等问题。③相信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关于学术自由这项宪法基本权利研究的不足。 然而,学术自由的法学问题远不仅限于上述几点,许多具体而关键的内容仍然有待充分讨论。如果学术自由并不是空洞的口号这一大前提应当予以坚持,那么学者的使命自然是挖掘这项基本权利背后所蕴含的丰富内涵。因此,本文将同样以学术自由为主题,立足于我国实定法上的具体规范,严格基于法教义学的分析方法对这项权利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最终使得学术自由不仅作为一种浪漫主义理想,更能够作为拥有具体内容、具备可操作性的规范要求出现在法律世界的舞台上。 一、学术自由的规范依据 (一)《宪法》第47条与学术自由的关系 我国现行《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其中专门开辟一章列举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保障了各项政治性质与社会经济文化性质的人权,其种类的丰富度与多样性与西方立宪主义国家并无二致,也符合宪法学上基本权利的教义内容。④那么,根植于西方大学制度传统,被各国宪法普遍承认⑤的学术自由是否在我国宪法同样存在规范依据? 对此,王德志教授曾专门作过探讨。他首先指出了学界研究学术自由时的一大缺陷——脱离实定法文本,无视学术自由在我国的法源依据。其次,他将目光投向了《宪法》第47条,认为这一条款正是保障学术自由的宪法依据。接着,他把第47条做了文义切割,反对学界认为该条所称“科学研究”是整个文化权利下属概念的观点,主张科学研究自由应当与文化自由区分开来,各自独立。最后,他认为第47条中的科学研究自由就是其他国家所称的学术自由,与学术自由是同义语。⑥本文认为——学术自由的规范依据蕴含在《宪法》第47条的表述中——这一结论应当是正确的,且也是学界的主流观点。⑦然而,王德志教授对第47条的文本进行切割并认为科学研究自由等同于学术自由的观点值得商榷。为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再对这一条文的内容进行确认。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首先,可以明显看到,这条规定有两个不同层面的意思:第一,公民有文化活动的自由;第二,国家对从事文化事业的公民给以鼓励和帮助。前者是自由权性质的表述,即公民拥有从事文化活动的自由,排除国家的不当干预。后者是社会权性质的表述,对国家规定了作为义务,要求公权力机关积极对公民的文化事业予以鼓励和扶持。换句话说,《宪法》第47条区分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既将文化权利当作一项消极权利(自由权、防御权),又肯定了文化权利作为积极权利(社会权、受益权)的地位。因此,“科学研究自由本质是一种消极权利,不宜将其置于作为积极权利的文化权利概念之下”的观点并不成立。⑧《宪法》第47条全面保障了包括科学研究在内的整个文化权利的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主张科学研究属于文化权利的下位概念并没有弱化它的防御权功能。 其次,王德志教授主张将科学研究自由从文化权利中剥离出来的另一个理由为,科学研究自由的意义和价值没有得到学界重视,学者过去在研究中过多地着墨于国际人权法意义上的文化权利,从而忽视了科学研究自由。⑨这一观点指出了学界研究的问题所在,但似乎并不能成为切割《宪法》第47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如果国际人权法意义上的文化权利“属于第二代人权”,“本质是一种对于国家公权力的请求权,需要通过国家的积极作为来加以保障”这一大前提成立,⑩那么此种意义上的文化权利应当与我国《宪法》第47条的第二句话同义。换句话说,过去学界往往将宪法意义上的文化权利等同于国际人权法意义上的文化权利,偏重于对第47条第二句话的研究,从而忽视了第47条第一句话的解释学意义。因此,重视科学研究自由应当通过唤起学界对《宪法》第47条第一句话的重视而实现,并不一定要将“科学研究”与“文化活动”剥离开来。此外,单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说,《宪法》第47条第一句话将科学研究自由置于整个文化活动自由的下位概念也是毫无疑问的。事实上,在学术自由的宪法保障发源地德国,学界持同样的观点。(11) 最后,科学研究自由与学术自由是否是同义语呢?该判断可以转化为学术自由是否就是科学研究自由的问题。关于学术自由的具体内容,学界观点众多。不过,学界对于学术自由应当至少包含研究自由、发表自由与教学自由这三项是没有疑问的。(12)换言之,学术自由作为一项法律概念通过教义学的方法解释出了这三项具体内涵。如果把科学研究自由当作学术自由的同义语,岂不是认为发表自由和教学自由可以通过科学研究自由推导而出?对此,本文持怀疑态度。科学研究应当是学术的下位概念,两者是包含关系而不是同义关系。况且,难道学术自由只能推导出自由权性质的具体内容吗?学术自由同样可以作为一项积极权利,推导出请求权性质的规范要求。(13)换句话说,《宪法》第47条的第二句话同样与学术自由相关,并不能仅仅将学术自由的规范依据限制在第一句话中的“科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