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2001年的“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以下简称“齐玉苓案”),激发了学界关于司法判决援引宪法规范(以下简称“援引宪法”或“宪法援引”)的广泛讨论。在相关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25号)于2008年被宣布停止适用后,学界的讨论仍在继续。①有学者指出,“齐玉苓案”并非我国唯一援引宪法的司法判决,而且,这种援引宪法的现象即使在“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被停止适用后依然存在。②可以说,司法判决援引宪法是一个联结宪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历久弥新的重要问题。 宪法规范出现在我国司法判决书中主要有三种情况:(1)出现在当事人的主张中,这通常与法院观点没有直接的关系;(2)出现在法院的说理过程中;(3)作为裁判依据。第二和第三种情况对于法院来说有着重要的差异,如曾在网上引起热议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沙某某信用卡纠纷案”,在判决理由部分援引了宪法第33条第2款,但同时强调“此处引用宪法并非作为裁判依据而仅用于判决说理论证”。③显然,第三种情况涉及判决最核心的部分,也是本文所关注的对象,即本文所指的“援引宪法”。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印发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简称“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明确要求,“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这意味着,自该文件于2016年8月1日生效后,前述第三种情况在民事判决中可能将不复存在。而如下文所梳理的,在已公开的所有援引宪法的判决中,民事判决在数量上占了大多数。在此背景下,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宪法援引情况,并分析宪法在其中所发挥的功能,或许有着承前启后的意义。 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推进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下简称“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的发展,为直接以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裁判文书作为对象的实证研究,创造了便利的技术条件。此类研究的重点并非“司法判决是否应当(或‘可以’)援引宪法”或“司法判决应当如何援引宪法”,而在于“司法判决中援引宪法的实际状况”。与传统的“案例选”不同,通过数据库公开的裁判文书更多地反映了我国司法实践的普遍状况,判决提供者的主观性相对较低。因此,本文侧重描述司法判决中援引宪法的实然状况,并分析其实际发挥的功能,文中对于相关判决书的引述,并不意味着作者必然同意判决的结果及其论证。 通过对相关数据库的检索,本文汇总了到目前为止已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明确援引宪法作为裁判依据的判决共135件。以下首先介绍这135件判决及其援引宪法的情况,然后分析宪法在这些判决中所发挥的具体功能,并尝试分析宪法援引背后的逻辑,最后展望可能的进一步研究。 二、援引宪法的司法判决整体情况 (一)样本判决的基本信息 目前在各主要判决文书数据库中,只有裁判文书网支持判决文书中“法律依据”字段的检索,因此本文涉及的案例均来自该数据库。在裁判文书网的“法律依据”字段检索“宪法”,得到判决书共221件;④排除明显无关的结果,并将每组系列案件视为一件判决,⑤最终得到判决共135件。 对这135件判决,首先可以通过判决时间、判决类型等基本信息描述其大致状况。但是,裁判文书网并未收录我国所有的判决文书(如“齐玉苓案”判决就未被收录。收录文书不全也是目前我国所有判决文书数据库共同的问题),可以肯定,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135件判决并非我国司法实践中援引宪法的所有判决,而毋宁是后者的一种样本(以下将这135件判决称为“样本判决”)。样本判决本身的基本信息未必能直接反映出相关司法实践的真实情况;更为合理的方法,是将相关基本信息与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全部判决相对应的基本信息进行对比。本文统计和对比了这两组判决的时间、类型、法院层级和地域这四项信息。 1.判决时间 样本判决最早出现于2007年,而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判决虽然最早出现于1996年,但2007年之前的判决数量极少(1996年至2006年,每年的判决数量均少于总量的0.02%),⑥因此这里忽略不计。将样本判决每年数量占总量比例和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判决每年数量占总量比例进行对比,结果如图1所示。可以看到,尽管在2012年以前呈现一定的波动(出现波动的重要原因是样本判决数量在这几年均不超过5件,因此极小的数量变化也会引起相对明显的波动),但两组判决均大致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2015年和2016年的数量较少,这可能是因为检索时这两年的部分判决尚未录入数据库)。就对比情况而言,截至2015年,两组判决各自所占比例大致是相吻合的(从每年样本判决占所有判决的比率来看,在样本判决数超过10件的2013至2015年,平均每10万份判决中出现1.6-2.2件样本判决,这个比率也是大致稳定的)。换言之,尽管样本判决的数量逐年增多,但这很可能是因为裁判文书网收录的判决整体上逐年增多,而不是因为法院真的越来越多地在判决中援引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