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17)07-0060-12 一、问题的提出 2001年“齐玉苓案”掀起的宪法司法化热潮以及200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被废止引起的广泛讨论虽然已落下帷幕,但这场讨论所涉及的核心问题并没有解决。所谓宪法司法化的争论实际是向人们提出一个问题,法院的裁判文书中能不能出现宪法的内容,或者更确切一点说,法院能否援引宪法来裁判案件。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学界基本就以下问题达成共识:第一,法院不能援引宪法进行违宪审查,但可以在普通诉讼中援引宪法;①第二,即使在普通诉讼中,裁判文书也不能援引宪法或至少不能单独援引宪法作为裁判依据,但可作为说理依据,在法律适用中进行“依宪释法”;②第三,近年来学界普遍从我国各级法院援引宪法的具体裁判文书出发,承认有些案件在说理部分援引宪法有其必要性;③第四,合宪性解释作为法院援引宪法说理的重要方式,④备受青睐,甚至有学者将其推崇为“当下我国宪法影响司法的唯一方式”。⑤也就是说,学界对法院裁判文书援引宪法作为裁判依据和援引宪法进行违宪审查均持否定态度,近些年的研究都集中于法院援引宪法说理问题上。不过,学界对我国法院为何要援引宪法说理以及包括合宪性解释在内的法院援引宪法说理的具体做法仍然缺乏更加深入和细致的论证。 从实证的角度来看,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提及宪法的内容并不少见,但在实体和形式上都没有自发形成援引宪法说理的规范。自1982年我国宪法实施以来,我国各级法院裁判文书中出现“宪法”这一表述的频率越来越高,约占文书总数的1/2000。⑥从这些样本来看,各个法院援引宪法规范的做法并不一致,差别较大,甚至有点混乱。⑦从具体援引了宪法条文的裁判文书来看,对宪法条文的理解和阐释有的过于简单甚至存在错误。如2015年底成都信用卡滞纳金案的判决书在说理部分引用宪法平等权条款而轰动一时,该判决书在引用时将我国宪法第33条写成第32条,且存在对平等权理解错误的问题。被选入“2016年中国十大宪法案例”的孙文麟、胡明亮同性婚姻案中,终审行政判决书对上诉人提出的宪法理由的回应,没有对宪法的平等人权原则与同性婚姻不能结婚的实质关系进行详细地分析,无法解除当事人的疑惑。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没有对我国任何一个援引宪法的裁判文书行使过撤销权或监督权。这种沉默导致了实践中法官援引宪法的随意性,最终可能损害宪法权威。 最高院曾经先后发布过4个批复、1个司法解释、1个指导性规范对法院在判决文书中引用规范性文件进行阐释,但这些规定仍然不能明确我国法院如何援引宪法说理问题。最高院于1955年作出的“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表达了最高院不支持法院在刑事裁判文书中以宪法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即裁判依据)。在1988年“张连起案”和2001年“齐玉苓案”的批复中,最高院均援引宪法进行裁判或论证。然而,以上三个批复均已被最高院废止,因此不具有现实意义。1986年“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以及2009年最高院作出“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学界一般将其作为院能否援引宪法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⑧在这两个文件中,最高院对宪法只字未提,回避了援引宪法问题,起草有关文件者认为,这表示不能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⑨2016年6月28日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其在“裁判依据”部分中明确规定:“裁判文书不得引用宪法和各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会议纪要、各审判业务庭的答复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作为裁判依据,但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然而,该文件仅为指导性文件,没有普遍的约束力,且无法回应法院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宪法援引情况,也无法说清楚“其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可以在说理部分予以阐述”是否意味着法院不能援引宪法说理,而仅能隐含地体现宪法原则和精神。总之,最高院还没有对法院能否援引宪法以及如何援引宪法作出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法院援引宪法说理,还存在诸多疑问。例如,宪法之于法院、法官,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地位呢?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援引宪法说理,究竟是法官的义务,还是一种选择?如何从制度的层面上规范法院援引宪法说理的具体模式和形式?这些问题亟需结合目前我国法院援引宪法的司法实践进行理论上的回应,促进宪法在司法领域的运用。 二、宪法在我国裁判文书中的定位 (一)法院裁判文书为什么需要宪法 解决法院裁判文书能否援引宪法以及如何援引宪法问题,首先要明确宪法对于法院、法院审判权和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性。目前我国各级法院的普遍做法是不必考虑宪法,认为法院裁判与宪法没有太大关系。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所有结果,援引宪法的裁判文书占总量的比例大约为1/2000,这其中约有一半以上是当事人援引宪法来论证自己的主张,也就是说,平均每4000件案例中有一件是当事人或法院援引宪法进行说理或裁判的。实际上,将宪法内容绝缘于法院裁判文书不符合我国的宪法体制,也不符合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要求和审判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