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3760/b.cnki.sam.20170102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导论》中提出“艺术生产”这个概念,并指出,艺术生产活动中的“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作为文化产业的流行音乐,一旦卷入生产,尤其在当代消费社会下,就不可能是一种单纯的艺术家的创作行为,相反,会被卷入各种复杂的商品符号活动。因此,流行音乐既是一种精神生产,也是一种商品行为。作为流行音乐的符号学动力,“流行”二字,不仅是音乐符号表意的基本方式,也是音乐作为文化商品生产和销售的内在逻辑。 一、流行音乐是一个符号场 流行音乐是一种复杂的符号活动:围绕一首流行音乐的文本,包括各种伴随文本,如歌星表演、歌手的服饰、舞台装置、灯光音响、广告赞助、场内外报道等,都在共同建构流行音乐的文化和商品价值。流行音乐的生产与流传的基本环节包含:(词作家的)歌词—(配器、作曲家的)音乐—(歌手的)表演—(机构媒介的)传播—(歌众粉丝的)传唱,五个环节合力起作用,背后的“创意—生产—营销—消费”构成了一条当代音乐文化商品的产业链。歌曲的创作和生产目的,在于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普遍的流行。既是文化产业,就需要产品“畅销”流行,流行音乐实为文化性和商品性一体两面。然而,任何个体选择行为,都不能造成流行这种文化景观。为了达到流行目的,从符号意义渠道和商品符号渠道,我们会观察到一系列精心选择、精心配合的文化商品符号策略。 20世纪40年代,阿尔多诺把“流行音乐”作为“文化工业”的批判对象,并把流行音乐的受众看成是“文化消费者”,他已经明白流行音乐不可避免的商品性,只是他认为文化与商品经济不相容。这种精英主义立场的文化批判,没有能阻挡音乐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①尤其当音乐成为文化产业,它在核心层(实体唱片、音乐演出、音乐版权经纪管理、数字音乐、数字图书出版),关联层(乐器、音乐教育培训、专业音响)以及拓展层(广播电视音乐、卡拉OK、影视剧游戏动漫音乐)这三个构成面的生产、推广、销售、盈利等程序上,发展迅猛,效率奇高。据《2015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报告》(赵志安,2006),中国音乐产业2015年的总产值已经达到3018亿元。其中中国内地实体唱片产值规模为5.59亿元人民币;音乐类演出市场规模为150亿元;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版权许可收益为1.7亿元人民币,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总收入达到1.55亿元人民币。在这些收益中,中国数字音乐的市场规模最大,已经达到498.18亿元。其中PC端音乐市场规模为58.06亿元,移动端音乐市场规模为41.5亿元;电信音乐增值业务为398.62亿元;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5.01亿。 在电子技术愈发发达的今天,随着网络通信、电台、电信的融和,这个数字会保持增长,同时会出现新的音乐传播和销售模式。比如2014年汪峰在鸟巢的演唱会的在线音乐现场,被看作新的音乐市场的标志。后来涌现的腾讯视频的“Live Music”,优酷土豆的“星梦”,乐视音乐的“Live生活”“YY玩唱会”②“陌陌现场”以及由狮子音乐平台“酷狗”剥离出的“繁星直播”,拥有草莓音乐节品牌的摩登天空推出的“正在直播”等在线音乐直播平台都逐渐“成为常态”。(高海博,2015,p.67)与视频网站一起出现的,是在线音乐现场直播的应用产品,如汪峰投资的“野马现场”,这预示着在线音乐现场直播成为音乐产业的又一个路径。 音乐产业在国外也是如此,美国流行音乐唱片工业的总产值几乎与航空工业平分秋色,暴敛了全球财富。在英国,“有调查显示,目前英国至少有500万人通过网络听音乐。统计表明,每个网络音乐的下载,平均每月检索19首歌曲;至于使用高速接入者,这一数字则上升到25首。经过推算,整个英国一年中至少有10亿首歌曲被聆听”。而在瑞典,阿巴乐队(ABBA)在它的鼎盛的70年代,每年为瑞典国库作出的贡献,超过了整个庞大的沃尔沃汽车工业集团。 音乐产业的繁荣,不仅促进了各种不同的音乐传播和销售模式,也决定了流行音乐作为文化产业符号不同的编码方式和符号消费模式。 二、音乐创意:流行音乐的文本编码 作为一种文化产业,流行音乐生产和流传的每个环节都作了精心编码。歌词在歌曲的这种复合多媒介中,信息最清晰,因此成为歌曲意义的“定调媒介”③(赵毅衡,2011,p.135)它决定了流行音乐的亚体裁区分,决定了其流传渠道:少儿歌曲通常在学校课堂和专门的少儿电视频道上传播;而摇滚乐将在现场音乐会上取得较好的效果;仪式歌曲也会在特定的场景传播,娱乐歌曲会在歌星音乐会,或者娱乐场所,比如KTV传播;旅游、公益歌曲等会在专题音乐会上传播等。歌词不仅决定了歌众的分层,也决定了歌曲文化意义的分层及其营销结构的变化。 歌众传唱一首歌,都基于一个自我意义实现的意图,即用歌传达出某种共同的或个人化的意义。流行歌曲是社会心理的窗口,一个时代的流行歌曲常常是社会心理与精神气候的写照。反过来说:一个时代各有其社会心理,也就有其流行歌曲。(陶东风,2002,p.11)歌众不可能把意义权完全让渡给歌曲流传机构或其他因素。歌众有自己的主体诉求,歌众不是艺术家,不大可能用创作的方式来表达情感,但他们拥有等待被召唤出来的感情,也有在众多歌曲中选择并进行传唱的权利,所以,音乐从文本创意编码开始,就须符合歌曲流传的这个根本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