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休谟把发生在人类心灵中的一切现象归结为两种基本要素或能力:印象和信念。印象是呈现在心灵中的东西,信念则是对它的表象。由休谟传统所奠定的欲望和信念的区分,自G.E.M.安斯康姆起,得到了一种新的界定:这一区分的实质在于它反映了两种不同的适应性方向。(Anscombe,1957:56)M.普莱特把这一差别更明确地表述为:信念具有主体朝向世界的适应性方向,欲望具有世界朝向主体的适应性方向。(Platts,1979:257)两种方向的区分在直觉上如此“自明”,以至于它很快被学界普遍接受,成为当代伦理学关于实践理性的讨论的重要支柱,尤其在对道德动机论和实践推理的讨论中,它充当了不同学说的共同前提。然而,两种适应性方向的表述并不精确且带有隐喻性(Sobel & Coop,2001:44-53),它亦在学界引起不少争论。本文旨在处理争论中引发的各种问题,并试图在此基础上为欲望一信念的区分提供一种新的说明。 对两种适应性方向的争论,可以归结为两种基本的解释方案:描述性解释和规范性解释。前者使用“因果关系”、“意图”、“倾向”这样的术语来说明两种适应性方向的实质;后者则认为“应当”、“理由”、“合理性”这样的规范构成了两种适应性方向。首先,让我们简单列举其中的代表性观点。 描述性解释的代表是M.史密斯和I.L.汉博斯通。史密斯认为,欲望和信念都是带有特定倾向的、功能性的心灵状态。基于这种倾向论的功能主义观点,他指出:信念就是在知觉内容为-p的情况下持有-p的命题态度的倾向,欲望就是在知觉内容为-p的情况下依然持有p的命题态度的倾向。于是,信念和欲望的不同适应性方向,就是在反事实条件下呈现出的两种不同倾向性的心灵功能。(Smith,1987:36-61) 汉博斯通提供了描述性解释的另一种主要进路。他认为,一个心灵状态是信念还是欲望,要根据关于它的高阶意图来判定。信念的适应性方式表达为:Intend(-Bp/-p);其含义是:在信念对象为假的那些可能世界中,我们意向那些信念不被持有的世界。欲望的适应性方向表达为:Intend(p/Wp);其含义是:在欲望被持有的那些可能世界中,我们意向那些欲望对象为真的世界。因此,适应性方向的差别就是条件性意向的结构之差别:固定为给定条件的项是不同的。(Humberstone,1992:59-83) 规范性解释认为,正确的路径是去揭示欲望和信念有何种不可还原的规范本质,使得它们显示出两种不同的适应性方向。这个路径中的两种较有说服力的学说,分别是用合理性和理由来说明规范的构成。 N.臧威尔认为,欲望和信念的差别在于一种形而上学的规范性差别,即二者与其他心灵状态处于不同的规范性关系之中。这种规范关系就是合理化关系,差别在于合理化的方向:信念被其他心灵状态(即知觉经验)所合理化,而欲望则是合理化了其他心灵状态(即意图)。因果效力是被规范本性所说明的:正是因为对于具有理性的人,关于p的信念必须被p的知觉所合理化,所以才能说p的知觉“导致了”p的信念;欲望亦是如此。(Zangwill,1998:173-203) A.格莱格雷则认为,说明欲望和信念的规范特性的不是合理性,而是理由。他的观点是:当一个心灵状态可以接受“事实给予的”理由,它就是信念;当一个心灵状态本身能够被当作理由,它就是欲望。两种适应性方向的差别,就是心灵状态与理由的两种不同规范性关系的差别。(Gregory,2012:603-614)这种学说与合理性学说的主要差别是,理由是垂直规范,来自于心灵状态与外部世界的规范关系;合理性则是水平规范,来自于命题态度(心灵状态)之间的规范关系。尽管如此,两种学说在证成方式上的相似性是显而易见的。 两类解释都遭到了批评。 对描述性理论最致命的攻击,我称之为“第三者问题”。史密斯引入了“对-p的知觉”,通过与它的对比关系来说明信念和欲望这两种心灵状态的区分。知觉要么是与信念类似的认知状态,要么是一种“显现”(appearance)。如果知觉是信念,那么我们对信念和欲望的差别之说明,就是通过对它们与信念的关系之说明来完成的,这是循环论证。如果知觉是显现,那么解释就是无效的,因为显现可以是误导性的或虚幻的,更关键的是,显现谈不上真假。汉博斯通也有类似的问题。意图是类似于欲望的状态,用它来区分欲望和信念同样会导致循环论证。(Sobel & Coop,2001:44-53;Gregory,2012:603-614)不仅如此,由于他使用了二阶意图,要说明它的来源,需要援引更高阶的意图,这就陷入了无穷后退。这个批评的核心在于,心灵状态是“被解释项”而非“解释项”,为了解释两种被看作是穷尽了所有类型的心灵状态,就不能再引入第三种心灵状态。 另一种批评我称之为“说明上的因果倒置”。它认为描述性解释犯了方向性错误:只是通过描述具有因果效力的心灵状态“是如此这般”,并不能说明这种状态的本质,相反地,必须用心灵状态的本质规定性来解释它“何以如此这般”具有因果效力。(Zangwill,1998:17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