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研究对象,战后中国对日索赔问题,首先应当属于中国抗战史的组成部分。 1945年8月15日,日本正式宣布投降,这意味着中国抗战取得了胜利。当时,中国政府还把9月3日确定为抗战胜利纪念日。但是,抗战胜利还必须有其他多方面的体现,比如受降、收复失地、接收和处理经济事业、审判战犯、遣返战俘与侨民,以及对日索赔,等等。 由中国主导的日本受降,持续的时间相对较短。1945年8月21日的芷江受降,揭开了中国人正式接受侵华日军投降的序幕。国民政府直接主持的16个受降区,包括台湾地区受降和中国军队入越南的跨境受降,均在1945年完成了受降仪式。 中国收复原来遭日本侵占的失地,则基本与受降和解除在华日军武装同步进行,情况较复杂的西沙、南沙群岛,也于1946年底收复。 对于原日本占领区经济事业的接收,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到各个地区的多种资财、资产、债权债务、房屋土地、器物、人员等方面的清点与查核,至于处理更是复杂。关内各主要收复区先后成立了行政院敌伪产业审议委员会和敌伪产业处理局,相关事宜一般在1946年左右大体完成。 另外,由国民政府主导的审判日本战犯、汉奸及遣返日本战俘与侨民,也都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但基本上都在1949年之前宣告结束。当然,在中国本土的部分日本战犯的服刑改造,一直持续到1960年代。 中国提出对日索赔,同样是中国抗战取得胜利不可或缺的体现。作为对日作战时间最长、受害最深的国家,对日索赔,是中国作为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和对日作战的主要战胜国双重身份应有的权利。进而言之,至少有如下问题是应当列入研究范围的,比如中国的抗战损失调查和统计,以进行调查和统计的主体而言,就有国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中共;以遭受损失的空间而言,除了国内各地区之外,还有台湾及不同的海外华侨华人;遭受损失内容,仅从分类而言就不下数十种。另一方面,就是中国是如何提出赔偿要求的,包括相关方针和重大政策的制定、赔偿机构的设立及其运作、要求日本提供赔偿的种类和数额等。 目前在民国史研究中,较早问世的代表性著作通常将日本对华赔偿归为战争的善后问题,所占篇幅有限,更具体的安排,是作为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善后外交的一部分,即对日管制诸问题之一[1](P665-670)。甚至在最新问世的分量较重的民国史著作中,无论中国索赔还是日本实际对华赔偿,都没有独立成章的安排。事实上,海峡两岸业已刊行的有关战后赔偿史料文献,为数并不少。如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辑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中,赔偿问题被列入第五辑第三编(即战后时期)外交卷,具体为《战后对日关系》第一部分“抗战损失与赔偿问题”,在这一标题下收入了27个文件,起讫日期从1945年11月到1948年7月,另外在该卷的《远东委员会》专题之下收入了12份文件,亦不乏中国对日索赔问题的重要档案史料[2]。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党史委员会编印的《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二编《作战经过》的第七部分即《抗战损失调查与赔偿》,具体分为“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抗战损失与劫物归还及赔偿”、“附录(各省抗战损失调查统计)”,收入档案史料多达近400页[3]。另在《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七编《战后中国》的第一部分《苏联侵掠东北》之中,也有一些涉及中国对日索赔的内容[4]。除了上述民国史档案资料之外,还有多种已刊资料文献与中国索赔问题有关,如《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王世杰日记》、《翁文灏年谱》等。 如前所述,基于美军是战后占领日本的主要军事力量,美国当局实际是战后日本赔偿事宜的决策者、主导者,美方相关档案文献无疑是研究者首先应予以关注的。例如,由美国国务院所编1945至1949各年的《美国对外关系外交文件》中,在作为国别的“日本”名下,都有“战争索赔”(War Claim and Reparation)专题;即便在“远东—中国”卷中,不少关于赔偿的文件也是放在涉及“日本”的专题之下。据以上专题统计,1945至1949年《美国对外关系外交文件》各卷中有关对日索赔文件约在500多页。在美国政府看来,对日索赔主要是对日问题,其中值得关注的基本性文件很多。 然而,即便在那些提到战后日本赔偿问题的论著中,上述已刊有关赔偿的档案史料及其他文献,也极少得以征引。 在未刊史料中,除了美国国家档案所藏大量赔偿问题档案文献之外,最值得关注的是目前藏于台北“国史馆”的档案。仅以“赔偿”为关键词进行初步检索的结果来看,档案数量最多的是赔偿委员会,以及资源委员会、外交部、行政院等机构的档案和蒋介石档案。以赔偿委员会档案为例,便有许许多多围绕日本赔偿这一总题目而展开的专门性文件,如《日本产业赔偿我国损失核算工作底稿》、《赔偿委员会工作报告案》(1945-1947年)、《赔委会各种会议记录案》、《处理委员会记录案》、《日方在华资产之调查》等不下数千种的战时伤亡和财产损失调查资料,可资深入进行诸多重要的专题研究。此外,诸多在海外的个人档案中有关战后日本赔偿的史料,也是值得关注的。如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藏蒋介石日记、宋子文档案、国民政府美籍顾问杨格档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珍本与手稿图书馆所藏顾维钧档案,等等。 上述已刊、未刊档案史料的基本状况表明,无论从抗战史还是二战史的角度出发,加强战后对日索赔问题的研究,既有必要性,也是可能的。 研究战后对日索赔问题,首先需要弄清这一问题在中国政府高层的最初考虑。 根据《蒋介石日记》记载,1943年11月开罗会议蒋介石在与美国总统罗斯福举行会谈之前曾亲笔拟定了《与英美会谈要旨》,其中“对美要旨”部分第一点就是“对倭无条件投降之处置”,另列出“会谈目的”六项,其中第六项为“在华之倭寇公私产业与商船等应作为赔偿损失之一部分”[5]。可见,当时中方已经决定要在开罗会议上提出包括赔偿在内的战后对日处置问题。 而在1943年11月23日蒋介石与罗斯福的会谈中,蒋介石所记“今晚所谈之要旨”为如下10个方面,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