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076(2017)02-0078-14 基于私家车的快速增多与网络技术的大幅提升,我国网约车发展迅猛,业已成为客运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约车是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社会福利的市场创新,但也滋生了业态冲突、安全隐患、保险真空等经济社会问题。网约车发展的背后是市场创新与国家权力的紧张关系。一方面,网约车对非营运车辆临时参与客运的私人自由进行了商业化利用,显已触及法律的界限而需纳入客运规制的场域之内;另一方面,对降低客运成本的网约车而言,权力的介入可能会提高交易成本,扼杀旨在优化资源配置的业态创新。因此,网约车规制的核心在于调适市场创新与国家权力的紧张度。 一、网约车引发的诸种乱象 客运市场的规制目标在于保障公共安全与维持客运秩序。当前,我国网约车的无序发展对公共安全与客运秩序形成了较大冲击,亟需国家规制予以矫正。具体而言,当前网约车引发了以下诸种乱象: (一)业态冲突 网约车是互联网与客运市场进行创新性融合,通过娴熟运用网络技术对传统交通运输服务进行深度分工所形成的效率更高的新业态。实践中,网约车正在强力冲击传统出租车行业,受影响最大的主体有两类:一是出租车牌照持有者。牌照价格因网约车的迅猛发展而大幅缩水是普遍现象。2014年之前,我国大中城市的出租车牌照价格日益高涨,数量供不应求。但随着网约车在各大中城市的广泛运营,各地牌照价格呈现“跳水”之势。①这一利益主体是受网约车冲击最为严重的群体,他们对网约车的抗争行为和反对声音亦最为强烈。二是传统出租车司机。因越来越多的租赁公司车辆和私家车接入约车平台,出租车司机的客运业务有所减少,运营收入也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传统出租车关联主体利益的减损使得新旧业态对抗激烈,滋生了不少群体性事件。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黄山市4家出租汽车公司的404辆出租汽车全部停在中心城区广场,统一停运。2015年1月4日,沈阳市数千台出租汽车集体罢运,导致不少乘客打不到车。2015年1月12日,济南市部分出租汽车停运,市民反映打车困难,一车难求。2015年7月9日,青岛市路面出租汽车数量减少,在一些路段上,出租汽车三五成群停在路边暂停运营。这些停运事件扰乱了业已成型的客运秩序,增大了运管部门的执法压力。 (二)税收偷漏 网约车的产生与发展给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带来新的挑战。据测算,至2020年我国网约车市场规模将达到5000亿元,潜在市场需求达万亿元。②网约车业态已形成相当庞大的税源,构成了征税的基础。然而,由于诸多主客观原因,网约车的参与主体往往借助“分享经济”的外衣,利用法律与政策的漏洞规避纳税义务。实践中,网约车税收征管存在以下问题:(1)网约车平台公司一般只开具专车发票,对同为营利型网约车的快车未提供开票服务;(2)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具发票的形式五花八门,有的以其他发票(如餐饮费)代替专车发票,有的开具的发票内容为旅行服务费;(3)网约车驾驶员无法直接向乘客提供交通发票,约车平台一般也不主动开具相关票据,乘客因受益于网约车补贴而倾向于不索取发票;(4)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开票及邮寄方式增添了乘客负担。约车平台多开具纸质版发票再邮寄给乘客,这一开票方式耗时费钱,影响了乘客索要发票的动力。有的并未设定开票及邮寄的时限,存在延迟之虞;有的不提供无偿邮寄服务,例如滴滴平台邮寄发票面额200元以下的需乘客自付邮费;(5)网约车的主体多元性、业务复杂性、服务碎片化给税收征管带来相当困难。以约车平台为例,“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的税率为6%,网约车是属交通运输业服务还属现代服务业仍存争议。以上乱象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并造成客运市场的竞争失衡。 (三)市场垄断 对待作为共享经济典型代表的网约车,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垄断的法律概念直接套用于约车平台,但约车平台的集中化及其经营行为已渐具传统垄断的形式外观。2012年网约车悄然兴起,2013年底国内各式约车平台已达40多款。2014年,我国约车平台进入整合阶段,呈现集中化经营趋势。例如,2015年2月,滴滴平台和快的平台宣布合并。2016年8月,滴滴平台宣布收购优步中国的全部资产。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滴滴平台在移动出行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垄断地位,以280亿美元、2.5亿用户成为业内的“超级平台”。目前,滴滴平台对司机端补贴的降低和乘客端价格的上涨是其利用市场垄断地位的表征,网约车的市场垄断倾向值得持续关注。 (四)权益侵害 当前,网约车对乘客合法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尤为凸显。首先,网约车乘客维权的制度设计会出现一定程度的运转失灵。例如,在服务质量降低的情况下,乘客可能因网络不佳、价款小等原因无法诚实评价与及时投诉。其次,约车平台审查不严导致接入平台的司机与车辆良莠不齐。目前,网约车正在显露各种安全隐患问题,例如有的司机利用乘客所留电话对其进行骚扰和纠缠,还有的乘客被司机殴打,甚至发生更为极端的乘客被强奸、抢劫、杀害等刑事案件。一系列的恶性事件引发了社会民众对网约车安全性的深深担忧。最后,约车平台的责任界定模糊,乘客维权困难。在网约车司机不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时,约车平台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直接关涉乘客合法权益的保障。由于网约车乘客数量的蓬勃增长,相关纠纷日趋增多。被侵权的网约车乘客普遍反映,尽管打车容易了,可维权却更难了。例如,2016年6月15日,浙江首例滴滴车主延误出行案历时10个月最终以调解结案,滴滴公司仅补偿乘客施女士等人5500元。③ (五)保险真空 网约车游离于传统汽车保险体系之外是这一新业态良性发展的重大障碍。首先,由于我国《保险法》上规定的交强险、商业险并未将车上人员纳入保险赔偿的范围,网约车乘客的人身、财产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其次,私家车所投商业险的拒赔风险,给网约车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带来高度危险。私家车未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即提供营利性的网约车服务,根据《保险法》第52条以及商业车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④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在一个案件中认为,案涉网约车“不具有从事客运的相应资质,亦未办理相应的保险手续”,判决案涉网约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责任。⑤最后,网约车新型保险的责任认定与保险理赔尚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与业务规范可资参考,受害的乘客与第三者的索赔会遭遇困难。因此,在为网约车引领的共享经济潮流欢呼之时,我们需要冷静思考这一趋势背后的保险真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