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7)06-0051-08 尽管人们对公共理性的目标抱有很大兴趣,但就如何达成该目标却发生了分歧。分歧之一来自他们对程序(procedure)与实质(substance)的不同看法。程序主义的支持者认为,我们的观念存在十分深刻的分歧,这些观念关涉我们的人生理想、个人品格,关涉我们对世间万物和人情世态的思考和态度。如果想要取得互利的合作,预先规定某种包含了具体内容的原则和标准就是不恰当的,因为这很可能会与某些人的重要观念相冲突。因此,最恰当的方式是通过一系列合理的程序,为人们提供一种有效的判断标准,从而创造探讨的平台。至于哪些具体的原则和标准是可被接受的,则应该交给当事人决定。与之相对,另一些理论家则认为,我们在哲学讨论中无法回避实质性的内涵,我们在思考关于程序问题的时候已经不可避免地牵涉了实质性的假设。如果想要摆脱实质性的内涵,那么,这样的程序就丧失了其提供有效性标准的初衷,是空洞而没有意义的。 罗尔斯是上述争论中的一个重要人物。一方面,罗尔斯被视为程序主义的代表,因为他所设计的原初地位提供了一种公平的决策程序:在原初地位中,由于无知之幕的阻隔,各方不知道自己的自然资质和社会处境,换言之,他们在一种公平的条件下选择将影响他们生活之方方面面的正义原则。如果这样一种程序是公平的,那么,各方所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就是公平的。与此同时,罗尔斯的程序设计又受到程序主义的批评。这种批评指出,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的程序设置是不充分的,它包含了太多实质性的假设,也即是说,它预先置入了康德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系列基本原则。然而,这些假设本应该交给活生生的商谈者来完成,应该由真实的参与者来决定。哈贝马斯是这种批评的重要代表之一。本文将着重考察这样一种批评。围绕上述观点,我将哈贝马斯的批评分为两点,其一针对原初地位的设计,其二针对独立的“政治”概念。这两点正是罗尔斯为了保证公共商谈的不偏不倚所设计的。可是,哈贝马斯针锋相对地指出,原初地位和独立的“政治”概念看似具有程序性的设计,其实并未摆脱实质性预设,从而也无法完成公共理性的目标。本文的第一部分就是要梳理哈贝马斯的上述批评,在第二部分,我将澄清罗尔斯的公共理性中关于程序和实质论证,最后,我想从哈贝马斯的商谈规则那里吸收一些有益的洞见,以补充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的不足。 在《论理性的公用:评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一文中,哈贝马斯这样总结他与罗尔斯的分歧:“(我的程序主义)仅仅关注理性公共运用过程的程序方面,并根据其法律制度化的观念来阐明权利的体系。它可以使更多的问题处于开放之中,因为它更多依赖的是合理观点和意志形成的过程。罗尔斯对此则有不同的理解:哲学可以优先建构一个公正而可以达成共识的社会观念,而公民则把这一观念当做平台,来判断现存的制度和政策。相反,我主张,哲学应当经限于澄清道德视角和民主程序,仅限于反思理性话语和协商的前提条件……此时此地必须寻找到的实质性答案,被哲学交给了参与者,他们或多或少已经受到了启蒙,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来作出解答。”①根据哈贝马斯的看法,罗尔斯的理论是实质性的,因为它通过抽象的思辨预先推导出一种社会观念,即两项正义原则;并且,公民会无一例外地认同这种正义原则,并基于这种共识进行合作。这种“实质的”正义原则构成了一种超出人际交往和合作的基础,它奠定了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组成的公平合作体系。但是,罗尔斯的这种方案是以放弃普遍化的原则为代价的,换言之,罗尔斯应该“以一种严格的程序性方式去构造程序性的时间理论观念,使之摆脱实质性内涵”②。 哈贝马斯指出,罗尔斯的整个论证分为两个阶段。论证的第一阶段,也即《正义论》的任务,是基于理想的基本前提推导出一系列正义的原则。论证的第二阶段,是《政治自由主义》的任务,这部著作希望证明,在第一阶段中推导出的正义原则能够取得多元背景下持有不同意见的人的普遍认可。在哈贝马斯看来,这两个阶段的衔接是成问题的。《正义论》中关于正义原则的论证,在理论内部就可以完成。因为罗尔斯预设了良序社会的价值及其参与者的品格,基于这些前提,我们能够顺理成章地推导出正义的第一原则(它要求平等的基本自由)和第二原则(也即差别原则,它要求公平的机会)。然而,正如罗尔斯本人所意识到的那样,《正义论》中正义原则可能是“综合的”,也即是说,它包含了康德主义的自由主义品质。可是,在多元主义的背景下,人们为什么愿意接受这样一种正义原则呢?难道每个人首先必须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吗?正是对《正义论》中正义原则的稳定性论证不够满意,才促成了罗尔斯的“政治”转向,用他本人的话说,“在合理的多元事实下这是不切实际的”。不过,尽管罗尔斯做出了这种努力,哈贝马斯对《政治自由主义》的论证依然存在质疑。在哈贝马斯看来,在第一阶段所预设的自由主义价值,在第二阶段中被罗尔斯悄悄地带进了他的论证,即是说,尽管罗尔斯在第二阶段看似论证不同的学说如何就正义原则取得共识,但他其实已经预设了某些能够证成正义理论的自由主义的内在价值,他“使用合理性的条件来约束参与理性抉择的各方,所以仍然依赖于实质性的规范假设”③。如果罗尔斯预先设定了某些价值,那么,他在第二阶段关于共识的论证不过是暗度陈仓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