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学研究中,假设和原理是理论的核心部分。理论要想成立,需要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逻辑自洽性,二是实践可行性。前者称作理论的合理性,后者称作理论的稳定性。理论不能实现逻辑自洽性,就谈不上实践可行性。理论的证明、检验和修正是一个循环往复、永无止境的过程。鉴于学科差异,理论的证明和检验存在程度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为理论与数据的关系差异,以至于有人说,物理学建立的理论和数据严丝合缝;数学数据很少,但能建立理论;哲学则没有数据,也能建立理论。1971年,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发表的《正义论》,典型地属于没有数据也能建立理论的哲学著作。他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正义理论,公平正义原则及其证明构成那个理论的核心部分。 虽然没有数据支撑,但是罗尔斯仍然希望,他的正义理论具有科学意义的客观性,能够成为波普尔所谓的“客观知识”:“它包括问题、理论和论据等等。这种客观意义上的知识同任何人自称自己知道完全无关;它同任何人的信仰也完全无关,同他的赞成、坚持或行动的意向无关。”①罗尔斯希望,这种正义理论成为人人接受的普遍知识,而不是哲学家的私人偏见;公平正义原则成为现实世界人人遵守的理性原则,而不是幻想家虚构的乌托邦法则。 然而,几乎所有的批评者都不以为然。他们认为,罗尔斯所谓的正义原则只是他本人的主观见解。罗尔斯独创或引入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ensus)、“初始协议”(original agreement)、“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基本益品”(primary goods)之类术语只是增加了正义原则证明的神秘色彩。真正的正义原则不应当是先由个别哲学家苦思冥想出来再强加给世人的权威指令。佩迪特和库卡塔斯批评罗尔斯是有野心的哲学家,试图以自己的政治哲学“终结所有的政治哲学”②,暗示罗尔斯企图提供一套根本原则,完成对人类社会的改造,用自己的正义理论取代以往所有的正义理论,对人类社会面临的基本问题获得一次性根本解决。海尔批评罗尔斯“误解哲学方法论,忽视伦理学分析,缺乏有效处理道德研究方法的手段,他关于规范道德问题的见解虽然广受欢迎却站不住脚”③,几乎否定了罗尔斯为论证正义原则所作的所有努力。马迪诺斯也说,罗尔斯的证明是一种循环论证,“他的核心论题没有价值,它仅仅以复杂的方式说道:美德是有美德的人凭直觉认定为美德的东西。”④哈贝马斯为此建议,“罗尔斯应当更加明确地区分原则的证明问题和接受问题。”⑤ 有鉴于此,本文的主题是正义原则的证明。笔者认为,罗尔斯对正义原则的论证存在“证明/接受悖谬”(acceptance/justification paradox)。笔者将通过探索四个问题展示本文主题:(1)何谓“证明/接受悖谬”?(2)罗尔斯如何证明正义原则?(3)如何对正义原则进行科学证明?(4)罗尔斯之后,如何重新证明正义原则? 一、正义原则的“证明/接受悖谬” 在展开批评者的批评前,笔者先简述一下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基本思路。(1)为了证明公平正义观的合理性,罗尔斯假定,在原初状态下,具有相似理性能力和道德觉悟的博弈各方,置身无知之幕之后,为了谋求自身幸福,通过充分谈判和协商,形成普遍共识,把公平正义接受为“最合理的实质性正义原则”⑥。由此,公平正义原则的合理性得到了确立。这是一次完全脱离历史和现实的单纯思想实验。依据假定,所有理性—道德人全盘接受公平正义原则,他由此完成公平正义原则的合理性证明,实现正义理论的逻辑自洽性。(2)为了证明公平正义原则得到应用的社会基本制度亦即良序社会的稳定性,他引入并改造理性选择理论,用它对公平正义原则在社会基本制度中的实现方式进行论证。证明遵循公平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制度的稳定性,主要解决公平正义原则在具体社会制度中得到贯彻落实的问题,也就是正义理论的实践可行性。在这里,实用主义因素,或者公平正义原则的实用性、有效性得到了更多考虑。 《正义论》出版之后,众多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发表了批评意见,在肯定罗尔斯学术贡献的同时也发表了不同看法。哈特表示,《正义论》是最为深刻地触动其思想的政治哲学经典。⑦博格称赞罗尔斯正义理论“为政治哲学进步和政治进步奠定了坚实基础”⑧。弗雷曼肯定罗尔斯的工作“仍然深刻地影响着目前有关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国际正义的争论,也对道德哲学产生着重大影响。当前有关全球正义的讨论尤其受到了罗尔斯的重大影响。”⑨ 德沃金认为,原初状态、反思平衡和社会契约是《正义论》方法论的三个要素,原初状态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罗尔斯关于正义原则的讨论在原初状态假设之内展开。“其极端重要性显而易见。它表明,原初状态不仅是罗尔斯观点的基础,不仅是反思平衡的解释性策略,而且是整个理论的主要实质性产物之一。”⑩德沃金对反思平衡没有表示太大异议:“罗尔斯的平衡概念是一个双轨的过程;我们在理论调整和信念的调整之间循环往复,直到实现它们之间的最好结合为止。”(11)他在谈到社会契约时评论道:“对于罗尔斯的方法论来说,社会契约是一个如此重要的特征,它表明,罗尔斯的理论在深层是以权利为基础的。”(12)不过,德沃金发现,罗尔斯的论证方法存在一大漏洞:正义原则的原始契约只是假定的,不具有实际效力。(13)正义原则对现实世界的公民行为不构成实质性约束,不能作为社会制度调节人们行为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