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54 海德格尔把自己的早期①哲学的计划命名为“基础存在论”。但我们要进一步追问:基础存在论②在何种意义上是存在论的(ontologisch)?人们可能回答说:因为基础存在论以“存在”为其探讨的中心;或者,因为《存在与时间》中的关键词如“存在者”、“实存”、“可能性”等都是传统存在论的话题。这些回答诚然并无错误,但由于它们都只是将存在论(Ontologie)简单地看作是任何一种以“存在”为主题的理论,而未考虑到“存在论”这一概念的特定内涵,因而这些答案不仅未触及上述提问的实质,甚至会使该提问显得无关紧要,由此阻碍了对它的进一步思考。然而,如同本文将表明的那样,这一问题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为它从根源处关系到我们如何理解基础存在论,关系到我们如何评价海德格尔的早期思想在整个哲学历史中的地位。 可惜,在《存在与时间》面世已90年的今天,上述问题仍未得到恰当回答。即便在海德格尔的故乡德国学界,情况也是如此。导致该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存在与时间》主要“在形式上的宽泛意义上”把“存在论”看作“将存在从存在者中凸显出来并对存在自身进行阐释”的工作(Heidegger,2006,S.27;cf.1989,S.15.下引关于海德格尔著作的引文仅注年份和页码),而并未对该词进行严格界定。③此外,海德格尔在不同时期和语境中对“存在论”这一术语的解释并不一致,这使得问题更加复杂。而在《存在与时间》行文中充满了当时的生命哲学和神学术语,它们进一步遮盖了基础存在论作为存在论的内在思路,使得人们难以从中看出“存在论”一词对于理解基础存在论有何重要性。问题的这种复杂性促使我们必须将整个探讨工作建立在精确的概念考察和严格的文本分析之上。按照这一准则,本文将从对存在论概念的历史性分析开始,借此将近代存在论的基本形态界定为普全式存在论④。接着,本文通过对基础存在论所追问的“存在本身的意义”中“本身”和“意义”二词的分析,将基础存在论的指导原则确立为多种存在方式的原初统一性,并随后考察海德格尔如何按照这一指导原则来组建其存在论模式,以回答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最后本文尝试指出海德格尔后来对基础存在论的放弃与原初统一性的原则有何关系。 一、“最高普遍性”:传统存在论作为普全式存在论 要理解基础存在论的存在论特征,首先要澄清何为“存在论”。这个术语虽然常用来描述早至巴门尼德的哲学思考,但它本身是在17世纪初才形成的(cf.Vollrath,S.265f.;Devaux & Lamanna,p.179f.)。人们将
(是/存在)和
(逻各斯)组合为
或者拉丁语的ontologia来描述一门“关于存在的学问”。起初,人们对该术语的理解和使用还略有差别,然而到18世纪上半叶,沃尔夫总结了前人之说,并凭借他对欧洲大陆学院哲学的巨大影响力而奠定了近代对存在论这门学科的基本理解。本文在此以沃尔夫为代表来讨论存在论学科在近代的基本形态。 沃尔夫在其不同著作中对“存在论”的定义基本相近。而在《普遍哲学导论》中的界定最为详细: 有一些对全部存在者来说共同的东西(omni enti communia),它们既涉及精神之物,也涉及有形体之物……哲学中有一个部门,它处理普遍意义上的存在[者](ente in genere)和存在者的普遍特性(generalibus affectionibus),该部门被称为存在论……因为它是关于普遍意义上的存在[者]的学问,或者说关于存在[者]之为存在[者](quatenue ens)的学问。(Wolff,§73) 不难看出,沃尔夫的定义实际上转述了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4卷第1章(1003 a,21f.)的著名表达,“有一门知识研究存在[者]之为存在[者](
)以及它自身所拥有的那些特性(
)”⑤。可见,亚里士多德为其“第一哲学”所提出的对“存在[者]之为存在[者]”的研究,在存在论这门学科于近代建立之时,就被接受为其根本任务。但沃尔夫在此是从“普遍意义上的存在”来理解“存在之为存在”的,并因而也将“存在[者]自身所具有的那些特性”理解为“存在者的普遍特性”。这意味着,在沃尔夫的定义中,存在论以研究存在者之普遍规定为基本旨趣。 如沃尔夫的定义所显示,存在论所具有的普遍性特征首先是相对于存在者之不同区域的特殊性而论的。自笛卡尔以来,存在者被划分在精神、物质和上帝三个领域中,这便成为存在论学科诞生之时存在区域划分的基本模式(cf.Vollrath,S.280)。面对存在区域的特殊性,存在论的任务是探讨全部存在区域的共同特征并将之建立为体系,因此它被赋予“普遍形而上学”(metaphysica generalis)之名(与研究各个“存在类别”的“特殊形而上学” [metaphysica specialis]相对,cf.Wolff,§55,§56),并与各门“特殊形而上学”一起构成18世纪学院哲学中“形而上学”这门学科的整体。它首先将“存在之为存在”理解为普遍意义上的存在,并按照此普遍性原则来探讨“什么是存在[者]”的问题,以便为关于各存在区域的讨论奠定基础。由此,近代存在论包含了如下的形态要素:(1)问题起点:不同存在区域的特殊性;(2)研究目标:构建全部存在者之共同规定性的体系,作为对“存在之为存在”的解释;(3)指导原则:所有存在区域的最高普遍性。根据这三个要素,本文将存在论的近代形态称为“普全式存在论”⑥。自18世纪以来,这种模式常被看作存在论的“标准形态”。并且,一直到海德格尔青年时代的学院哲学中(cf:Braig,S.5),该理解方式依然占有统治地位。经过对经院神学的研习,海德格尔非常熟悉存在论的普全式思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