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17)05-0013-10 宪制性法律的解释,①是一项与社会相联结的工程。除运用基于逻辑和历史材料的解释方法外,对社会科学数据、科学研究结论、专家证言、案件社会背景等社会实证材料的运用,②也构成解释宪制性法律的一种重要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解释,对于香港社会影响甚巨,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等基本法解释主体,在解释基本法时扮演着构造香港社会之重任,不啻如香港的“社会工程师”。各类社会实证材料在基本法解释中的运用,是基本法解释主体“社会工程师”角色在解释技术层面的投射,也能进一步推动基本法解释的精细化和实证化。终审法院在解释基本法时,已经有多处运用社会实证材料,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解释基本法(以下简称:“人大释法”)时,尚无运用社会实证材料的先例。“人大释法”屡遭香港社会质疑,因而增强社会正当性之任务尤重于终审法院。虑及此,为增强“人大释法”在香港的认受性,已有必要在“人大释法”中引入社会实证材料。笔者于本文中拟结合终审法院相关案例对社会实证材料在基本法解释中的运用进行探讨,并根据“人大释法”的特点,研究社会实证材料进入“人大释法”的法技术路径。 一、“班狄斯证据”与宪制性法律的“社会联结” 在普通法系传统中,证据在法官作出事实裁断、形成心证的过程中必不可少。一般来说,法庭只会接纳宣誓后形成的供证(sworn evidence),但对于公知的事实,则不需举证,可直接采纳,如“太阳从东方升起”、“地球具有吸引力”等。这种举证上的二分法,本质是将事实进行法律事实(“特殊”)与客观事实(“一般”)二分的逻辑结果。然而,如果某一事实的“一般性”超过“特殊”之“供证”,又未及“公知”的程度,则该事实处于“中观范围”(middle range),必须通过有别于“宣誓供证”的形式向法庭出示。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二十世纪初引入“班狄斯证据”(the Brandeis Brief),④为社会实证材料影响宪制性法律的解释提供了法技术路径。 (一)“班狄斯证据”的源起 20世纪初的美国,法律规范主义(legal formalism)居于统治地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涉及宪制性法律的案件时,偏重于对法律规范的语言分析与逻辑论证,几乎排除社会实证材料的运用。社会实证材料与司法裁决的联结,是法实证主义运动(the legal realist movement)的结果。法律实证主义较早地尝试以社会实证意识替代法庭机械的规范意识。霍尔姆斯大法官对于经验在法律论证中的偏好,⑤以及罗斯科·庞德对于社会法学体系的构建,都体现出普通法系传统下司法论证的实证转向。法实证主义的支持者们认为,对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应当被用于区分“行动中的法律”和“书本上的法律”。法实证主义者的共识是:法官对于规范语言的分析投入了太多精力,而对理解他们司法裁判背后的社会现实则关注太少。⑥ 作为法实证主义替代的法律规范主义的结果,法庭变得越来越关注社会实证材料。在1908年的“穆勒诉俄勒冈州”案中,代表俄勒冈州政府出庭的律师路易斯·班狄斯(Louis Brandeis)和约瑟芬·高德马克(Josephine Goldmark)提出新的举证方式,为社会实证材料影响解释宪制性法律创设了技术路径。该案的起因是俄勒冈州制定了一部限制劳工最长劳动时间的法律,规定劳工每天劳动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一位名为穆勒的洗衣店老板与一位女性劳工签署了一份合同,规定该女性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穆勒因此被俄勒冈行政当局罚款10美元。穆勒不服该处罚,向俄勒冈州地方法院提起诉讼。⑦在州法院系统穆勒和俄勒冈州政府各有胜负,案件最终被提交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该案争点在于俄勒冈州限制最长劳动时间的法律是否违宪。在1905年做成的“洛克纳诉纽约州”案判决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告纽约州限制最长劳动时间的法律违宪。⑧根据普通法系“遵循先例”的传统,俄勒冈州在该案中败诉的可能性较大。作为俄勒冈州政府聘请的律师,班狄斯并未运用常见的价值论证和逻辑论证等方法,而是另辟蹊径,引入大量社会科学数据和报告,论证系争俄勒冈州法律的合宪性。在班狄斯长达百页的辩护书中,有关传统法律论证的部分仅3页。⑨而其余的部分中,班狄斯引用大量的社会科学数据和医学报告,论证过长劳动时间对于女性身体的危害。班狄斯所引用的数据及报告名称被完整地载入该案的判决书,主要有:各国和美国各州限制女性最长劳动时间的法律;以女性为基础的限制劳动时间立法的世界经验;长时间劳动的安全和健康危险;不同性别之间的生理差异;制造业工作岗位的描述;更短劳动时间对健康、家庭生活和普遍福利的益处;更短劳动时间的经济影响;在洗衣店每天工作10小时的合理性,等等。这些材料并非传统的法律论证所需,而是用以证明“长时间工作对女性身心健康会造成恶劣影响”这一社会事实。在这些材料的基础上,班狄斯认为,法庭做出司法判决必须建立在确定无疑的常识基础之上,即有合理理由认定,如果允许妇女一天内在俄勒冈州机械重复地从事建设、工厂劳动、洗衣超过10小时,会对公众健康、安全、道义和福利造成危险。⑩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采纳了班狄斯的辩护意见,认定俄勒冈州限制最长劳动时间的法律为合宪。(11)班狄斯在辩护中使用的社会实证材料,也被称为“班狄斯证据”。对于宪制性法律的解释而言,“班狄斯证据”突破了法律规范主义,并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2)通过“班狄斯证据”,社会实证材料得以引入诉讼活动,这标志着普通法系法院的创造性改变——鲜活的、贴近实际的社会细节,已经突破了曾经占统治地位的法律规范主义分析方法。(13)“班狄斯证据”的意义也在于此,社会实证材料通过“班狄斯证据”,构成了形成一般性社会事实判断的依据,将宪制性法律的解释,从仅仅考虑刻板、严谨的逻辑推演,推向更加丰富、生动的社会现实,由此,“穆勒诉俄勒冈州”案也成为美国宪法案件的一座里程碑。(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