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与普通法律解释一样也会涉及到分权问题,如果由同一个政府机构制定、修正和解释宪法,那么这个机构肯定会蜕变为专制的代名词。因此,“即使在采取单一制的西方国家也不把宪法的最高解释权交给制定机构,而是把它委托给另一个独立机构。分权理论的要求恰恰相反:谁制定,谁就不能解释,至少没有最高解释权”。①将宪法和法律的制定、执行和解释进行分离,以此来确保任何集团或个体都不能制定出符合他们特殊目的与利益的法律,这是宪法解释权分配的制度基础。在分权政治体制下,准有权解释宪法?从理论上讲,每个政府分支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都有权解释宪法,即代表政府利益的每个分支都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如果这个前提成立的话,各政府分支对宪法进行解释都是符合宪法规定的: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解释宪法,行政机关通过执法解释宪法,司法机关通过裁决来解释宪法。 尽管所有的政府分支都有权解释宪法,但不同体制下宪法解释权的分配呈现不同的格局。在“本位主义”(Departmentalism)体制中,宪法解释权由政府三个分支平等享有,宪法含义最终确定取决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分支“偏好区间”的相互运动关系,任何一个分支解释都会受到制度性分权引起的“外生性”因素制约和每个分支内部的“内生性”制约。而在“司法主义”(Judicial Doctrine)体制下,司法机关因“司法至上”享有宪法的最终解释权,法院利用“司法审查”拓展司法分支自由裁量空间,使其有能力约束立法分支和行政分支的解释范围,划定它们的解释区域,进而使其他分支偏好不自觉靠近法院的“偏好区间”。从这里可以看出,“司法主义”将宪法解释活动界定为纯粹的司法过程和司法机关专属的技术活动,法院完全有能力根据“宪法权利”的共识性和确定性程序完成权利性质的认定和权利冲突化解的任务,法官只要根据自己内心的道德良知就可以做出最高理性权威的裁决,他们只需要对自己负责。②然而,在现代价值多元社会,宪法权利冲突并不存在“理性共识”,司法分支依靠法治终端的程序解决权利冲突极有可能沦为精英主导的“少数人暴政”,在政治上既不代表,也不负责任。③而“本位主义”解释权的分配格局避免了司法分支对宪法解释权垄断的危险,它将宪法解释看成是民主过程,即分权模式下的宪法解释是各政府分支和其他多元社会力量平等化和实质性参与的民主过程,政府分支的政策偏好和多元社会力量的行为偏好共同确定了宪法含义。政府分支和其他多元力量是如何参与宪法解释进程的?它们的偏好对宪法含义的最终确定发挥着何种作用呢?本文以“本位主义”为中心,采用公共选择理论的方法,对参与宪法解释中政府分支和各种力量政策偏好进行分析,构建一定的理论模型,论证不同参与者偏好对宪法解释的“影响度”,从而为宪法解释理论和实践提供一种不同于规范宪法学和宪法解释学的新视角。④ 一、宪法解释权分配的两种理论 宪法解释权分配存在两种理论:“本位主义”和“司法主义”。“本位主义”根据情况又包括两种:一种主张政府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权解释宪法,宪法解释权应该在多个不同政府分支之间进行平均分配,每一个分支在其职权范围内的解释都是最高的,但没有一个分支就所有宪法问题的解释是至高无上的,这被称为“固定的本位主义”;⑤另一种是“流变的本位主义”,该观点“接受就特定事务存在一种权威的解释,但是拒绝承认对所有的事务只有一个单一的最高解释者。相反,解释权的分配随着主题和宪法条款的变化而变化”。⑥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对一些“政治议题”的回避,弹劾罪中的重罪和轻罪标准,以及宪法第四条“保证性条款”对共和政体保障的实质要求都不是最高法院解释的领域。⑦“政治议题”的解释权被分配到相应的政治部门,它们在这些问题上拥有不同程度的权限。政治部门对宪法解释权的分享,缩减了法院解释权范围,减少幅度与其他部门解释权的增加幅度呈正相关。尽管“本位主义”内部存在“固定”和“流变”之分,但所有政府分支在宪法解释权分配问题上具有一定共识:它们都认为存在最终的解释权,关于谁拥有最终解释权,应该从宪法结构和规范中推论出来,而不是固定不变。因此,“本位主义”的核心理念排斥了固定的解释权分配格局,宪法解释者存在“多元”维度,各种潜在的解释者都可以主张自己拥有解决争议性宪法原则的权力。 “司法主义”是另一种宪法解释权分配理论,其并不主张司法分支独享宪法解释权,而是承认“本位主义”中立法分支和行政分支拥有宪法解释权的原则,但主张司法机关拥有宪法最终解释权,其他政府分支都应该服从和执行司法机关的宪法解释,除非通过宪法修正予以推翻。例如,美国宪法解释权分配格局。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解释权归属的前提下,最高法院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确立了司法机关解释权的优越地位。马歇尔大法官在本案中宣称:“宪法是国家基本和最高的法律,解释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责。司法部门必须且有必要阐述和解释宪法规则,决定宪法含义和推翻那些违反根本法的制定法,这是司法职责的本质所在。”⑧20世纪中叶,“沃伦法院”明确地阐述了“司法主义”的经典教义,即司法部门在解释宪法中的至高无上地位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司法部门的解释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最高法院是宪法的最终解释者”。⑨“司法主义”的本质在于确立司法部门宪法解释权的至上地位,这不仅可以维护宪法权威,而且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防止宪政上的无政府状态。”⑩按照德沃金的观点就是:“司法机关独自作为一个美国宪法制度中的原则的集合地,它能够集中于正义问题,避免了权力场的喧嚣吵闹。”(11)因为不受到政治利益和大众偏见的束缚,司法机关能够探究到宪法的真正含义和原则,“一些问题——有关正义和权利的问题——太过重要,以至于不能留给立法机关中的多数派或‘人民自己’进行决定”,(12)司法决策可以确保正义和权利与宪法精神相一致。因此,“司法主义”宪法解释权分配格局的政治基础在于司法分支最多和最终的宪法解释权必须得到其他政府分支的支持,而其他政府分支承认这样一种权力格局会获得政治上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