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初状态”是罗尔斯提出的一种独特的假设状态,目的是展示他为论证自己提出正义原则需要设置的一些限定条件。从根本上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既是从新的角度、以新的方法对现代社会的自由民主制度的论证,也是试图以新的方法和观念对国家的福利政策的论证。在保证每个人平等且彼此相容的最大自由,以及并非纯形式的机会公平平等的前提下,罗尔斯主要以其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及其相关理论为根据,论证了国家确保最低受惠者一定的福利水平的必要性、合理性。以致桑德尔称之为“福利国家自由主义”(桑德尔,2001:81)。但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并没有为现代国家实行的福利政策提供坚实的基础,更没有指出必要的改革方向。而这又与其差别原则依据的哲学理论有直接关系。 虽然在后来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对《正义论》中的观点有所修改和调整,消除了“《正义论》中的模糊性”。并且,从诸多方面对一种普遍范围的道德正义学说与政治正义观念进行了区分(罗尔斯,2000:导论5)。不过这些改变“并不需要改变公平正义学说的许多内容”,“除了其所属的框架之外,正义两原则和基本结构的意义与内容都是一样的”(罗尔斯,2000:导论30,注释⑧)。因此,一方面,罗尔斯的改变并没有解决其差别原则及其依据的哲学理论存在的严重缺陷;另一方面,他的论证方法也没有发生显著变化。 本文主要结合诺齐克、桑德尔对罗尔斯的有关分析和批判,集中讨论其差别原则及其依据的哲学理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以解决其问题的方向。实际上,根据罗尔斯构想的“原初状态”、论证方法,完全可以用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原则替代他的“差别原则”。以每个人对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作为国家福利政策的根据,不仅能使国家的福利政策有更坚实的基础,也能够避免罗尔斯的个人理论的严重缺陷,使得在“原初状态”下形成的正义原则更加合理。 一、罗尔斯的论证方法的价值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基本前提是将社会视为一个合作体系,将构成社会合作体系的个人界定为有正义感和有理性的人。另外,罗尔斯也将个人界定为自由而平等的。因为他“是从民主思想的传统内部着手的”,所以,“也把公民当作自由而平等的个人来思考”(罗尔斯,2000:19)。也正因为如此,他才需要将“公平正义转换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与此同时,“个人理念则被转换为公民的理念”。“当然,这种公民也是一个道德的行为主体。”(罗尔斯,2000:导论29-32) 既然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社会成员之间就既有一致的利益,也有利益冲突,参与合作的个人就需要一些能够指导对各种不同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分配的正义原则,以及符合正义原则的社会安排。但是,由于个人既有正义感也重视个人的利益,具有不同利益、处于不同地位的人对何谓正义的原则会有不同的判断。加之,实际社会生活中的个人还会受到已经存在的各种习俗、观念的影响,受到个人的认识能力、获得信息的能力的制约,这些也都会影响个人对何谓正义的判断。同时,由于个人之间是平等的,就不应该以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判断为准。因此,罗尔斯设想了一种契约论的方法。将指导着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作为一种“协议或契约的结果”,使有关成员“一次性地决定在他们中间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罗尔斯,1988:11-12)。这样就将正义论作为了合理选择理论的一部分。契约一词暗示着“必须按照所有各方都能接受的原则来划分利益才算恰当”,契约的用语“也表现了正义原则的公开性”(罗尔斯,1988:16)。 为了能够对被选择的正义原则给出最可取的哲学解释,为了“展示各种强加于各派的理性条件”(罗尔斯,2000:109),罗尔斯构想了一种带有“无知之幕”特点的原初状态。对于罗尔斯采用的方法,布坎南认为,在探讨“具有潜在相互冲突的立宪利益的个人之间如何能就规则取得一致意见”方面,“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提供了范式”(布坎南,2008:77)。但同时他也指出,“针对罗尔斯式的契约论,人们通常提出的反对意见是,在理想的条件下达成某种假定的一致意见这种概念性架构,对于实际的立宪选择几乎没有规范和解释意义”(布坎南,2008:78)。桑德尔更是认为,罗尔斯超越康德的先验论的努力“没有成功”(桑德尔,2001:18)。实际上,罗尔斯的论证方法、假定的原初状态都是很有价值的。 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设置的限定条件包括正义的环境、无知之幕、缔约各方的平等和理性等。其中最具特色的是“无知之幕”的设计。无知之幕的设计,是为了“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其目的在于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罗尔斯,1988:136)。“无知之幕”的作用,是使原初状态中的个人不受各种偶然因素的影响,特别是不受自己的特殊情况的影响,保证参与正义原则选择的个人“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的基础上对原则进行评价”,“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罗尔斯,1988:136)。无知之幕的含义,就是假定各方不知道某些特殊的事实(罗尔斯,1988:136)。但是,为了选择出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处于原初状态的人们又必须知道一些东西(罗尔斯,1988:137、6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