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新时代肇始的标志,不是一个新精英集团执掌政权之时,也不是一个新的宪章出现之际,而是当普通民众以新的方式争取自己利益的时候。 ——查理斯·蒂利(Charles Tilly,1986:9) 维护个人利益、反抗社会不公正,可谓人之社会本能。然而,一个社会特定的制度安排和权力结构塑造了人们政治抗争的机会结构、资源条件和可行策略,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形塑了相应的抗争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探讨乡村政治抗争模式及其变迁过程,可以揭示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与治理逻辑的演变及其对乡村抗争政治的影响。本研究着眼于这两者间的关系,探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农民抗争形式的变迁及其根源即国家治理逻辑的演变。 学界关于政治抗争的研究文献很丰富,但大多数研究工作要么基于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结构,如斯科特在《弱者的武器》里所研究的马来西亚传统乡村社会(James Scott,1985),要么基于特殊历史时期和事件,如美国的民权运动以及苏联大规模的民众请愿行动等(MacAdam,1982)。蒂利(Tilly,1986)在研究17世纪到20世纪法国民众抗争的长时段过程时指出,法国民众抗争的形式和特点的演变反映了这一时期制度变迁的趋势,特别是国家的集权过程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兴起的历史过程。然而,中国乡村社会的制度变迁,发展方向恰恰相反,即从单中心权力结构转型为多中心的、多层次的治理结构,使得中国农村社会出现了多样化的、新型的抗争模式。 过去30多年中国乡村社会经历了迅速的社会转型和制度变迁,形成了诸多新生的甚至相互矛盾的制度安排共存与并行的格局,如威权主义与民主化、计划与市场、传统观念与后现代思潮等等,由此产生了多样化的政治抗争形式,如“依法抗争”、“以法抗争”、“上访”等(于建嵘,2009)。这些抗争形式有时候是并行的,在有些条件下相互交织,在有些条件下相互矛盾。中国乡村社会民众抗争的规模、形式和内容不仅丰富多样,且有着明显历史演变过程,为本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案例资料,彰显了乡村抗争政治与中国社会制度变迁间的密切联系。 本文从已有文献的研究出发,解读中国乡村社会抗争形式的演变及其隐含的国家治理逻辑,关注焦点是两者的相互关系和相互影响。本文的中心观点是:乡村社会的抗争模式源于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抗争模式的变迁恰恰是国家治理制度逻辑演变的反映。下文讨论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在农村社会制度变迁背景下讨论国家治理逻辑与抗争政治的关系;第二,着眼于中国乡村社会呈现的多样性抗争模式,探讨它们产生的渊源以及与国家治理逻辑的关系。第三,讨论抗争模式对理解国家治理的制度性基础变迁的意义,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与“威权国家的韧性”理论模型的差异。 一、研究背景:中国农村社会转型与制度变迁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逐渐在农村地区建立了人民公社组织,农户的土地经营权收归于村庄集体,形成了高度集体化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直到1978年,农业生产经营决策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安排,农产品由国家计划经济体系加以管理和分配(折晓叶、艾云,2014;Chan,Madsen & Unger et.al,1992;Friedman & Pickowicz,1991)。在人民公社体制下,村民被编入生产队、生产大队、附属于国家和官僚体制之下,与国家直接联接起来,各项国家政策经由政治组织和动员机制加以贯彻执行(Liu,2006)。这一集体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传统中国解决内部冲突和调节国家和乡村关系的社会中介组织。正如戴慕珍(Oi,1989)所观察的那样,“在消灭了地主和实行了农业集体化后,国家第一次直接介入到与农民在收成上的争夺”。 国家治理机制的变革导致了乡村农民抗争的形式随之改变。在计划经济时期,户口制度和人民公社体制将农民置于严格的政治控制和组织管理之下,剥夺了农民自我组织和动员的社会资源。因此,农民极少进行公开的、集体性的抗争,而是更多地采用非正式的抗争行为,如“磨洋工”、隐瞒产量或虚报产量来欺骗政府、悄悄外出打工和经商等(Zhou,1993;高王凌,2006)。这些情景与斯科特(Scott,1985)所描绘的马来西亚村庄中弱者的武器的图景颇为相似,即贫穷农民更多地采用日常形式的反抗,在日常的、持续不断的行为中与对他们的劳动、食物、税收、租金和其他利益的不公平占有进行斗争,具体形式包括“偷盗”、“假装顺从”、“诽谤”、“怠工”等等。总体上,集体化时代的农民抗争具有规模小、范围小、强度低、非正式和个体性的特征,主要是通过被动性参与、非合作性抵抗、政治冷漠等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争情绪,有着明显的“集体不作为”特征(周雪光,2015)。 改革开放时期中国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从毛泽东时代的农村集体化到分田到户的变革。随着土地经营权由集体转移到农户,农户家庭成为基本的经济决策单位,在农业种植、日常生活等方面有自主决策权,国家逐步退出农村和农户的经济生活领域,从而根本性地改变了国家在乡村的治理结构和权力关系。当然,国家或乡村集体并未彻底退出乡村治理。村支部和村委会在管理村集体资产、落实政策、执行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等方面仍有着重要作用,如收缴税费、计划生育、农业补贴、土地征占等(折晓叶、艾云,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