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高校治理结构的不断优化与管理重心的下移,二级学院作为重要的办学主体,其治理问题已成为高等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重要课题。提高二级学院治理水平,重视二级学院治理是前提,建立新型校院关系是关键,完善二级学院治理结构是落脚点。这三者表现为相互关联、层层深入的逻辑关系。只有重视二级学院的治理,才能有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行动的自觉;只有建立新型校院关系,才能为良好的二级学院治理创造条件,建立新型校院关系是二级学院治理必须越过的“坎”;只有完善二级学院治理结构,才能使二级学院治理以稳定的制度形式加以确定,并以制度保证二级学院治理的有序、有效。 一、应重视二级学院治理 大学的二级学院治理是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大学二级学院治理结构对大学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二级学院治理的理性认识和现实反思昭示着二级学院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要求我们必须重视二级学院治理。 1.二级学院治理的理性认识。二级学院中聚集了一批专注于教学和科研的专家、学者以及学生,其工作的核心内容是进行知识传播、知识发现、知识应用、知识理解等知识生产活动。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职能要依靠二级学院去承担、去执行、去实现,离开二级学院,大学的知识生产活动、大学的职能实现就成了空中楼阁。因此,二级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治理水平与大学办学水平和治理水平休戚相关、密不可分。 二级学院组织的复杂性。伯顿·克拉克(Burton C.Clark)提出大学组织的“矩阵结构”和“底部沉重”,迈克尔·科恩(Michael Cohn)和詹姆斯·马奇(James G.March)提出的“有组织无政府状态”,以及查尔斯·比德韦尔(Charles Bidwell)等人指出的“科层制与松散结构的混合体”等观点都描绘了大学组织的复杂性特征,而这些复杂性实际上都主要体现在二级学院组织。二级学院中,教师既从属于某一学科,又从属于一个事业单位。“大学教师们被卷入各种各样的矩阵,多种成员资格决定他们的工作,号召他们的忠诚,分配他们的权力。”[1]大学的几乎所有学术人员都在二级学院工作,所有的学科专业都在这里汇集,相应的学术资源也在二级学院分配。二级学院又具有科层与松散的特点,二级学院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又是一级行政单位,这里有明确的职位和层级,有确定的权力和职责,二级学院的领导一般是经过民主推荐程序后由学校任命。可以说,二级学院既是学科与事业的矩阵组织结构的交汇点,也是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二元权力结构的交汇点。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各自发挥作用,它们的影响力首先在这里表现出来,同时,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冲突与协调也在这里首先表现出来。 二级学院组织的变化性。二级学院组织的变化性主要体现在规模、结构和功能等方面。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快速发展,我国大学二级学院规模不断扩大,有的二级学院规模甚至达到几千名学生,几百名教师。此外,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网络技术的普及,知识形态已经发生了转变,知识生产也不再是单一的以纯粹的科学研究为手段的学科型、专业化的模式,同时出现了以跨学科或多学科问题导向的知识生产模式。传统单一学科为导向的二级学院设置已经不能满足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的需求。为适应这些需求,以一级学科建立二级学院的情况已经发生改变,多学科结构构成的二级学院变得普遍,知识的生产不仅在传统的学科内完成,跨学科和以问题为导向的知识生产越来越多。跨学科人才培养和跨学科科学研究、协同育人和协同创新、建立大的学科平台学术团队等要求也在增加。二级学院的治理关系组织的生机和活力,关系学术生产力的释放与提升,关系大学职能能否得到很好的实现。二级学院的治理必须考虑到各种复杂性和特殊性,这也是尊重大学的内在逻辑和大学治理的规律。 2.二级学院治理的现实反思。目前无论在政策层面、研究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对大学二级学院治理的关注不够,呈现出“四多四少”的情况。 首先,在国家政策文件中,对大学治理领导体制、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的政策规定多,而对大学二级学院的领导体制,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的政策规定少。2010年以来,党和国家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大学治理的政策文件:如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2014);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1)、《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2014)、《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201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2011);等等。这些文件主要规定的是大学校级层面治理,对二级学院层面治理问题涉及甚微。 其次,在高等教育研究中,关于大学治理的研究多,而关于二级学院治理的研究少。2016年,通过中国知网,以“二级学院治理”或含“院系治理”为主题,共检索到相关文章22篇,以“二级学院治理”或含“院系治理”为关键词,共检索到相关文章6篇。以同样的方式以“大学治理”或“高等教育治理”为主题和关键词进行检索,相关文献分别有2069篇和896篇,且呈现出逐年递增趋势。 再次,在大学治理的实践过程中,大学对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及完善大学的治理结构关注得多,对完善二级学院的领导体制及治理结构关注得少。笔者选取了截至2016年6月由教育部审核的92所高校的章程。其中,90所高校为部属高校,其他2所为中国科学院直属的中国科学院大学和全国妇联直属的中华女子学院;部属90所高校中,有45所“211工程”高校,39所“985工程”高校,其他8所。从分析结果看,尽管多数章程都对二级学院做了不同程度的表述,但作为大学的办学主体,二级学院的重要性尚未得到重视。从二级学院的相关内容在章程中的呈现形式来看,在92个大学章程中仅有21个章程将“学院”作为独立章节进行表述;有41个章程在“组织(机构)、管理(治理)”等相关章节对二级学院的相关内容进行表述或规定;有29个章程在“教学、科研、学术”等相关章节中,对二级学院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表述或规定。此外,还有1所高校的章程甚至没有涉及二级学院层面的治理内容。可见,尽管几乎所有大学章程都涉及二级学院治理的相关内容,但仅有少数大学将二级学院治理独立地作为大学章程的一部分,更多大学章程将二级学院治理作为组织(机构)或管理的一个部分,且用较少的笔墨对二级学院治理进行表述,多数章程仅用几个条款甚至一个条款表述二级学院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