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动人口规模持续高位、但城乡割裂和地区割裂未能得到有效缓解、故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严重受阻的背景下,2015年11月26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规定在全国推行居住证制度,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打通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落户的通道。 在中国,有城镇户口的人称为“居民”。在某地逗留但没有该地户籍的人被称为“外来人口”或“流动人口”,哪怕他们在现居住地居留了很长时间,即所谓的“流动人口”并不流动,居住证就是面向这类人群的。居住证制度是一个中国土生土长的概念,主要是借鉴西方绿卡制度创立的、规范城市流动人口的制度,旨在解决流动人口的管理难题,也为保障流动人口福利和权利提供依据①。换言之,它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其出发点在于,一是寓管理于服务中,突出政府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二是为流动人口的市民化待遇提供制度框架,使其“当下的权益不打折,未来的权益有预期”。 《条例》颁布以来,政府、学界、社会和相关人群的关注和重视持续不减。那么,它为流动人口提供哪些超越以往的福利和服务?与户籍制度改革之间存在怎样的关联、是否可替代户籍制度改革?从户籍改革和新型城镇化视角而言,居住证制度还存在哪些根本性的局限?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回应这些问题:一是分析条例的出台背景,二是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三是阐解条例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希望本文的分析可为未来户籍改革、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顺利推进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一、居住证暂行条例出台的背景:从暂住证到居住证的流变 1.管控人口流动的暂住证制度 1980年代初期,东南沿海地区、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桥头堡开始吸纳大量流动人口。来自于内地的外来人口成为沿海城市建设的生力军,给流入地带来了巨大的人口红利。与此同时,因政府对外来人口的总量底数不清,现状不明,也缺乏现存且有效的管理经验、手段和能力,故城市管理和服务工作面临极大挑战。在较长时间里,外来人口一直未进入政府的管理范畴,游离于政府管理的视野之外,由此造成警情不断,市民缺乏安全感。数据显示,1980年代早期,在深圳市的刑事案件中,涉案者九成为外来人口。 此情此景中,作为一种创新式的管控抓手,1984年,暂住证在外来人口聚集的深圳应运而生。1985年,暂住证制度逐渐在全国推广。公安部要求,拟在城镇暂住时间超过3个月(后改为3天)的16周岁以上人口,都必须申领暂住证。显而易见,该证件是这一特定历史时期和一定社会环境的产物。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移民文化的一个标志性符号。在深圳市“中国打工文化艺术博物馆”中,暂住证是其第一件展品。 暂住证是一项基于收容遣送办法等带有强制性质的管理措施,旨在服务于公安机关对外来人口户籍管理与公共秩序管理的需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也为劳动力自由流动设置了门槛,具有浓厚的刚性控制色彩。同时,因在实践中对外来人口存在明显身份歧视、乱收费、乱罚款、粗暴查证等现象,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②。2003年3月17日在广州发生的、具有标志性的孙志刚事件,充分暴露了暂住证管理制度的多种弊端,被视为“外来打工者永远的痛”。 孙志刚事件后,《行政许可法》出台,暂住证的强制性质失去了法律依托。于是,少数城市先后取消暂住证,或对其进行改革。2008年8月,深圳正式推行居住证制度,该市实施了近20年的暂住证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2.流动人口总量的持续高位对流入地管理创新提出更高诉求 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城市之间流动人口的数量持续增长。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2010年,我国流动人口总量高达2.21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6%,其中,跨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超过1.7亿;2015年,流动人口进一步升至2.53亿人,约占总人口的18%,即在每6个中国人中,约有1个是流动人口。在总量持续高位运行的同时,流动人口内部也在经历着世代轮替,1950年代和1960年代出生的老一辈人逐渐减少,而1980年代、1990年代出生的新一辈人日渐成为流动人口的主力军;同时,家庭式流动和长期居住趋势越发明显,融入城市生活的诉求也越发强烈。 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流动人口主要来自农村,也约有四分之一流动人口来自其他(中小)城镇。正如先贤哲人亚里士多德所言:人们进入城市是为了生活,人们留在城市,是为了更好的生活。因此,不管他们来自哪里,也无论年轻年长,流动人口都在追逐类似的梦想,拥有类似的期待。在把梦想安放在流入城市的同时,他们也为流入地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他们是近年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是未来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连接农村和城市以及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