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232;K2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17)-03-0012-19 一、问题的提出 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政策制定及执行过程中都强调将国家、民族及党所代表的利益与广大无产阶级的诉求相联系,构建一整套符合无产阶级期望的利益达成体系,进而动员其参与革命和建设。然而,这一政治意愿的实际达成却要复杂、困难得多。特别是当中共由革命者转为建设管理者后,为快速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目标,党所追求的宏大而长远的国家利益,难免与普通民众所看重的个人和眼前利益有所不同。在当时的政策话语体系中,后者这类更为偏向微观利益的经济诉求多被笼统地称为“经济主义”,且被视为国家整体实现向社会主义发展目标过渡的阻碍之一,受到长期而持续的政治批评。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相应情况在农村土地集体化的过程中有所反映,在城市则主要表现于影响广大基层职工日常性劳动收益的工资改革运动。在当时,各地能否顺利推进工资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有效整合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对于工资收益问题的认识差异,被中共中央认定为是影响广大职工群体对党政治认同的重要因素①,也是党能否有效管理城市生产和生活的关键所在。 1949年各地城市先后解放,中共对各类企事业单位原有工资制度采取整体保留原则,强调实行“原职原薪”政策,以便稳定职工情绪、恢复生产。1950年2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学会管理企业》,该文由李立三(时任全国总工会党组书记兼第一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部长兼工资司司长)起草并经中央批准发表,明确提出必须对生产企业予以科学化的制度管理,以替代国民党政府时期遗留的不合理制度,其中便涉及对于当时企业工资制度的讨论。同年8月,由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各派专员组成的中央工资委员会组织召开第一次全国工资准备会议,正式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针对国营企业、省市营企业及早期已完成公私合营的企业的旧有工资制度改革,力求在这些企业内部率先建立以“按劳分配”为原则的新型劳动工资制度②。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轮工资改革,此次改革涉及诸多方面,既包括对旧有工资、福利制度的结构性调整,也包括诸如职工技术等级评定、生产定额设定以及指令性生产计划制度推进等一系列生产管理制度变革,可谓当时基层生产企业各项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汇聚点。 就地区表现而言,相比其他省份,首轮工资改革在上海地区的推进难度相对较大。受行业、企业性质及职工类型等因素影响,上海地区工资体系本身较为复杂,改革工作涉及方面众多。更为关键的是,当时中央整体工资改革的目标方向在于统一全国工资水平,允许一部分原本工资相对较低地区在增加生产的情况下合理增加工资,而上海地区则由于原有工资水平相对较高,被中央要求在实现工资制度合理化调整的同时,就工资支出总额予以“减”“控”调整,即在保证不出现大面积、大幅度减资情况下实现10%以内的工资总额缩减与控制,以便缩小上海与其他地区的工资水平差③。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这一点,中央政治局在1950年11月7日对于全国工资准备会议的问题和工资条例草案初稿等有关调整工资方针问题的讨论会议上作出调整指示,指出各地、各企业、各单位的现实性工资高低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在调整时应相对谨慎,所采取的调整方式应是“高的不再高(增加),低的逐步向高的看齐,不应定一个折中的标准,(避免)使高低双方都向中间看齐”④。但该调整意见在政策实际落实过程中并未得到重视,各地基本仍按照“工资准备会议”精神贯彻执行⑤。在上海,对于工资准备会议所提出的“减控”地区工资支出总额要求,市委及相关管理部门虽曾一度予以“变形”处理,默许基层企业作到“不增”或“少增”即可,甚至采取“保留工资”形式模糊“减控”要求影响,但实则一直未能摆脱这一政策要求对于地区具体改革方向的限定。众多座谈会记录和基层企业汇报材料都有反映,职工(甚至大部分基层管理干部)在改革推行之初曾普遍认为“工资改革”就是要加工资,但在运动过程中发现并非如此。技术等级评定要求高、生产定额设定严以及逐步取消各类“变相工资”、福利津贴及“年奖”等改革措施,都实际影响到基层职工的整体收入,使其就中央改革意图产生了各种议论⑥;在中央方面,同样因为地区改革推进速度慢,以及多数基层企业的“保留工资”、定额管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彻底解决,而对上海地区工资改革的领导工作提出批评⑦。在这一情形下,关于如何克服基层社会的所谓“经济主义”倾向、推进国家整体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进程的论述,几乎成为市区各层级、各部门在各类场合讨论工资改革事宜时不变的主题。 然而,就笔者目力所及,现有研究对于这一现象的关注较为有限。传统工资改革议题研究见长于历史资料梳理,为读者理解不同时期的工资制度提供基础性信息,但相对缺少专题研究意识。近年来,部分研究者就工资议题所进行的专题讨论,关注重点主要集中于改革后的结果表现,就改革过程的梳理相对较少,其中个别研究更因为过于依赖当时汇报材料中的统计数据而形成简单化的历史结论。笔者认为,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工资是联系国家财政和个人经济收益的最直接纽带,其计算、发放制度以及整体额度设定直接关系到民众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优越与否的切身感受。如何平衡国家与职工个人收益,调适双方就“眼前”与“长远”的关系认识,对于刚刚获得国家政权的中共而言并非易事,其中还涉及中央高层当时就“党与工人关系”议题的认知差异问题,反映了中共自身的历史转型。为此,本文借助公开出版的党史文献资料以及上海市档案馆馆藏资料,重点讨论上海地区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及早期完成公私合营的企业在首轮工资改革运动中的历史表现⑧,核心目的在于分析改革过程中各关系主体在具体政策制定及执行过程中的意愿和行为偏向,理解基层社会所谓“经济主义”表现与国家整体“社会主义”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变化,探寻其中历史缘由。 二、中央工资改革的目标设定与上海基层社会的主要顾虑 1949年5月,上海解放。6月,遵照中央“原职原薪”政策要求,市军管会统一主持地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调整工作,沿用旧有“底薪折合基数办法”确定职工底薪数额,并先后以“白粳米”和银行“折实储蓄单位(分)”作为工资计算单位,实施货币发放⑨。随着各类商品市场价格的逐步稳定,职工货币工资购买力得到切实保障,基本实现平稳过渡。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调整阶段,地区各类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轻职员、重工人”的倾向。针对前者,各企业虽“保留工资”等级,但大都削减了原本为该群体专属的福利、津贴或实物供给,高低等级职员的整体收益一般都出现10%至18%不等的缩减⑩。而针对生产工人,各厂则普遍增设奖项名目。以典型行业为例,前华东工业部所属各厂在当时创设“年(月)考勤奖”,奖金占到工人平均工资的7%;国营电钢铁各厂在生产小组层级开展劳动竞赛,奖励不仅覆盖面广且数额大,占到工人基本工资的10%至20%;各国营纺织厂更是直接增开生产班次,全面提高一线工人的日常性工资收益(11)。此类调整以提升工人物质收益的方式凸显“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主体地位,起到了强化其政治认同的作用。但我们同样应该看到,这一带有偏向性的调整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即使得工人就其在“新社会”中的个人劳动收益产生了较高预期,自觉不自觉地形成了工人工资“只可增不得减”的刚性判断,这是导致地区职工对后期工资改革抱有意见的一个潜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