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7)02-0119-131 由于叙利亚局势极端不稳定,2012年底,“伊斯兰国”趁机把其活动区域从伊拉克拓展到叙利亚。美国和俄罗斯先后组织了国际联盟,并派遣军事力量进入叙利亚对“伊斯兰国”进行打击。国际法禁止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一国进入另一国采取军事行动合法与否,涉及武力使用等相关国际法问题,加之“伊斯兰国”系非国家行为体,这使问题愈加复杂。同为入叙军事打击“伊斯兰国”,但美俄却为各自的军事行动给出了不同的法律依据。尽管学界对美俄各自所给出的入叙军事行动的法律依据多有探讨,①但是部分观点尚存明显值得商榷之处。另外,目前罕有学者对两国所给出的法律依据展开综合对比分析,以探析两国给出不同法律依据的政治原因,特别是揭示这种“不同”背后所隐含的两国国际话语权之争。本文首先简单介绍武力使用的国际法规则,在此基础上分析美俄为其入叙军事打击“伊斯兰国”所给出的不同的法律依据,最后重点探析此差异性背后的国际话语权之争。 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及其例外 《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这一禁止使用武力原则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联合国大会决议详细说明了这一原则,例如联合国1965年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70年10月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国际法院在发展关于武力使用的国际法方面一直扮演着中心角色,对第二条第四款的解读非常严格,拒绝扩大其例外的范围。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有三个被承认的例外,每一个例外都可以作为使用武力的法律依据。这三个例外是安理会授权、获得同意或受到邀请、自卫。②值得指出的是,即使使用武力的条件得到满足,政府仍然不得不在如何使用武力方面合法地行事,国际人道法、人权法和国内刑法都应该被尊重。 安理会授权通常被认为是在本国领土之外使用武力的最坚实的法律基础。一旦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39条断定存在着对和平的威胁、对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那么它就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包括第39至第51条)的其他条款提出建议或做出决定。如果安理会认为“第41条所规定之办法(非武力制裁)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那么它就可以根据第42条授权准许成员国使用武力“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受邀或获得同意也可以成为在境外使用武力的合法依据,这一般被称为“受邀干预”(intervention by invitation)或请求(同意)原则。“面临着内部颠覆或外部干涉的受害国政府可以同意另一个国家在其领土上使用武力,或者它可以邀请盟友在其领土上使用武力帮助自己。”③然而,在关于谁能够给予同意或发出邀请方面经常存在着分歧。有时联合国安理会对谁是有权发出邀请的政府发表意见。 单独或集体自卫是第三个在境外使用武力的合法依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保留了国际习惯法中各国以单独或集体形式进行自卫时而使用武力的权利:“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员国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有人认为人道主义干涉也是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一个例外,但是这一观点并没有得到广泛认可。只要确定情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是一个威胁,联合国安理会就可以为了人道主义目的而授权进行军事干涉。但是在没有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一国或多国干涉他国以应对极端人类危难的法律基础依然是颇具争议的。 纳入《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最终成果》(其无法律约束力)中的“保护的责任”,允许在相关国家无力保护其国民的情况下,针对种族屠杀、战争罪行、种族清洗以及反人类罪等采取集体行动,但这必须通过联合国安理会进行,且安理会必须逐案处理,决定是否授权。④因此,就此而言,它还不是关于武力使用的国际法的新发展,仍然属于传统的集体安全范围。 结合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对美俄各自为其入叙军事打击“伊斯兰国”所给出的法律依据进行考察。 二、美俄为入叙军事打击“伊斯兰国”给出的不同法律依据 (一)美国的法律依据:集体自卫;叙政府“无意愿或无能力” 美国自2014年8月以来领导了对伊拉克境内的“伊斯兰国”的空袭。该军事行动于2014年9月底延伸到叙利亚。有学者指出,“伊拉克政府已经邀请了国际部队加入其抗击‘伊斯兰国’的战斗中,因此只要这种战斗是在伊拉克领土内展开的,本来是没有必要依据集体自卫权的”⑤。由此看来,尽管美国没有援引请求(同意)原则,但美国在伊拉克军事打击“伊斯兰国”行动符合该原则,因而可以认为是合法的。但是其在叙利亚实施的军事打击行为,在法律上却存在着问题。首先,这一军事行动没有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其次,这一军事行动非但没有受到叙利亚政府邀请,而且叙政府还公开反对美国在不与其合作的情况下在其境内展开军事行动。既然如此,美国为自己入叙军事打击“伊斯兰国”所给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